北京二中院案件执行分段流水作业 法官“各管一段”
2007-12-21 10:14:02
中国法院网讯 (高志海 杜岩) 为使执行内容、要求、时限和操作程序更加明确规范,工作更加透明,监督制约更加全面有力,北京二中院从自身实际出发,在民事案件执行工作中率先推出分段流程管理机制,力图通过繁简分流,分段集约化的流程执行破解“执行难”,努力从机制上规范执行行为,杜绝可能产生的不廉洁隐患,从根本上提高执行效率,提升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率。12月18日,该院召开新闻通报会,专门介绍了这一执行机制。
随着执行案件数量的攀升,及查找查封被执行人财产涉及地域广、工作强度大等因素影响,案件数量与办案人员、车辆配置矛盾愈发突出,传统执行方式已无法满足办案需求,制约了办案效率的提高。传统的承办法官包案到底模式,缺乏规范化的监督管理及考核标准和手段,法官工作量大,自主权大,随意性强。法官往往同时要承办几十件甚至上百件案件,容易顾此失彼,导致一些执行环节超出执限甚至遗漏。此外,由于案件承办人各司其责,各自为战,办案资源无法合理配置,经常会出现几组办案人员在相同地点和部门同时查封的现象,导致人力物力浪费降低了执行效率。
为此,该院拟定二中院民事执行流程,该机制实行集约执行与个别执行相结合,繁简分流的原则。全部执行工作划分为执行启动、制作法律文书、执行财产查找、执行财产查封、执行财产变现、执行结案等环节。各个环节实行专业化分工,一个承办法官不再单独承办一个案件,而是负责多个案件的一个执行环节,实行以执行环节为中心配置执行法官。通过多个执行法官的流水作业和协调配合,完成对案件的执行工作。在新流程中,除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外,该院特别设置了专人依职权调查和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制度,指定专人前往银行、房地产管理部门等财产登记机关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为保证该机制的运行,该院执行庭分别改设一个综合协调(内勤)组、两个统一查找查封组、两个财产变现组、综合结案及恢复执行组等四大类七个组,且各组分工明确。
该院执行庭庭长王志军介绍,该机制要求,执行案件的立案时间、承办人、案件进度、执行结果等均用电脑记录,并实施信息化管理。执行全过程的各个阶段、环节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均对当事人公开,允许当事人查询案件进程。案件承办人必须按执行公开的要求,通过当事人确能收悉的方式告知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该院主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张本亭介绍说,通过流程环节与执行机构和人员的重组搭配,以及岗位权责的重新设置,执行资源配置更加合理高效,以往司法职权配置分散和运转低效的不利局面得到改变,执行法官在同等时间内办理的案件数量和被执行财产查找查封率得到提升,执行成本降低同时,查找、查封财产的广度和深度上都将得到极大拓展。该机制的运行,使执行法官包案到底的情况将根本改变,以往一个执行法官拥有的集中权力被削弱,工作自由度大幅降低。“只管一段”使得执行法官权力缩小,相应权力得到分解和制约。且流程管理模式对执行法官在各环节的职责、时限、要求均非常明确,下一流程在接受案件时,不仅在时间上,也会在案件质量和规范上对前一流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使暗箱操作甚至消极执行都变得困难,从而使执行规范化程度及廉政建设切实得到落实和加强。同时,通过每个流程阶段对当事人的充分告知和提醒,让当事人参与到执行程序中来,进一步强化了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执行权力的透明性大大加强。
随着执行案件数量的攀升,及查找查封被执行人财产涉及地域广、工作强度大等因素影响,案件数量与办案人员、车辆配置矛盾愈发突出,传统执行方式已无法满足办案需求,制约了办案效率的提高。传统的承办法官包案到底模式,缺乏规范化的监督管理及考核标准和手段,法官工作量大,自主权大,随意性强。法官往往同时要承办几十件甚至上百件案件,容易顾此失彼,导致一些执行环节超出执限甚至遗漏。此外,由于案件承办人各司其责,各自为战,办案资源无法合理配置,经常会出现几组办案人员在相同地点和部门同时查封的现象,导致人力物力浪费降低了执行效率。
为此,该院拟定二中院民事执行流程,该机制实行集约执行与个别执行相结合,繁简分流的原则。全部执行工作划分为执行启动、制作法律文书、执行财产查找、执行财产查封、执行财产变现、执行结案等环节。各个环节实行专业化分工,一个承办法官不再单独承办一个案件,而是负责多个案件的一个执行环节,实行以执行环节为中心配置执行法官。通过多个执行法官的流水作业和协调配合,完成对案件的执行工作。在新流程中,除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外,该院特别设置了专人依职权调查和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制度,指定专人前往银行、房地产管理部门等财产登记机关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为保证该机制的运行,该院执行庭分别改设一个综合协调(内勤)组、两个统一查找查封组、两个财产变现组、综合结案及恢复执行组等四大类七个组,且各组分工明确。
该院执行庭庭长王志军介绍,该机制要求,执行案件的立案时间、承办人、案件进度、执行结果等均用电脑记录,并实施信息化管理。执行全过程的各个阶段、环节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均对当事人公开,允许当事人查询案件进程。案件承办人必须按执行公开的要求,通过当事人确能收悉的方式告知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该院主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张本亭介绍说,通过流程环节与执行机构和人员的重组搭配,以及岗位权责的重新设置,执行资源配置更加合理高效,以往司法职权配置分散和运转低效的不利局面得到改变,执行法官在同等时间内办理的案件数量和被执行财产查找查封率得到提升,执行成本降低同时,查找、查封财产的广度和深度上都将得到极大拓展。该机制的运行,使执行法官包案到底的情况将根本改变,以往一个执行法官拥有的集中权力被削弱,工作自由度大幅降低。“只管一段”使得执行法官权力缩小,相应权力得到分解和制约。且流程管理模式对执行法官在各环节的职责、时限、要求均非常明确,下一流程在接受案件时,不仅在时间上,也会在案件质量和规范上对前一流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使暗箱操作甚至消极执行都变得困难,从而使执行规范化程度及廉政建设切实得到落实和加强。同时,通过每个流程阶段对当事人的充分告知和提醒,让当事人参与到执行程序中来,进一步强化了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执行权力的透明性大大加强。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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