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科学发展观
推动铁路法院各项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2007-12-10 09:10:2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副院长 融鹏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科学发展观,是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总结我国发展实践,借鉴国外发展经验,适应新的发展要求提出来的,它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对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发展的重要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它不仅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指导方针,也为推动法院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和司法改革又好又快的发展,提供了重要思想武器和行动指南。
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为铁路运输事业发展保驾护航
党的十七大提出“必须坚持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铁路运输事业的发展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国家设立在铁路的专门法院,有义务为铁路大动脉安全畅、又好又快的发展提供强有力地司法保护。依法维护铁路治安稳定、保卫铁路运输安全、促进铁路建设发展,是铁路法院应尽的职责。履行好这一职责应从两个方面做起:
(一)立足审判,扎实办好每一起案件
1、严惩破坏铁路运输的犯罪活动,确保铁路治安稳定。与铁路公安、检察机关密切配合,重点打击拆盗铁路设备器材、破坏铁路设施、盗窃铁路运输物资、倒卖车票及危害旅客生命、财产安全的各种犯罪活动,依法惩办商业贿赂和职务犯罪。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通过“严打”消除不和谐因素,通过“区别对待”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抗,有效地打击、预防和减少犯罪,为和谐平安铁路建设营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2、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公正高效地审理好涉及铁路重点工程建设施工、铁路运输服务、铁路交通事故和铁路多元经济发展的民事案件,把铁路事业发展好。同时,坚持“以人为本”,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落实便民措施,加强诉讼风险告知、诉讼指导、以案释法、判后答疑、困难群众司法救助等工作。在审判活动中,加大调解力度,均衡利益、定纷止争,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3、以提高执结率和执结标的率为目标,强化执行工作,继续破解执行难。充分运用国家执行威慑机制,加大对涉及铁路运输生产、铁路建设和影响社会稳定案件的执行力度,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实行财产申报、强制审计、公开信息、限制融资、置产、出境乃至拘留等强制措施,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二)参与综治,主动搞好延伸服务
1、充分运用审判资源,深入企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结合“五五”普法,编写教材、案例,举办专题讲座,讲授法律知识,开展法律咨询服务,增强铁路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2、加强专题调研和司法建议工作。一是对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犯罪进行调研,分析犯罪特点、手段和原因,帮助铁路企业有针对性地建立防范机制;二是对铁路交通事故纠纷和旅客伤亡事故纠纷进行调研,分析事故责任和安全漏洞,促进高危作业人和产权管理人履行高度安全注意义务;三是对铁路多经单位易发性案件进行调研,促进依法经营和严格管理,减少和避免经济损失。四是铁路涉法案件审结后,要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警示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3、做好信访工作,将不稳定因素化解在萌芽状态。坚持首问负责、联合接访和院长接待日等制度,在坚持原则维护法律权威的同时,真情感化,耐心说服,平复矛盾。时刻保持政治敏感性和高度警觉性,对于事关大局和稳定的情况及时报告,完善突发事件处置机制。
4、做好判处缓刑、管制、免予刑事处罚的铁路内部犯罪职工的帮教工作。主动与有关站段联系配合,建立法院、单位、家庭三位一体的帮教网络和定期考察帮教制度,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预防重新犯罪。
二、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司法能力和服务发展的水平
十七大报告指出:“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落实好这一要求,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加强学习,提高政治觉悟和法律业务水平,坚持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落实党组议事制度,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的领导能力和司法能力,做到能审判、善协调、会管理,领导法院沿着正确方向发展。
继续深入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培育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审判思维,树立服务发展、服务大局意识,重点解决片面、机械理解、适用法律,忽视立法目的和宗旨,就案办案,坐堂办案,不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思想和行为,杜绝司法不公正、不严格、不文明、不作为等问题的发生。
处理好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司法效率是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有效审理案件的一个重要原则。缩短办案周期,减少讼累,尽快地解决纠纷,使失去平衡的社会关系尽快恢复到稳定状态,这是对司法效率的必然要求。但是,必须把司法公正摆在第一位,不能以牺牲司法公正换得司法效率。只有公正的裁判,当事人才能服判息诉,社会才能广泛认同。在公正基础上的司法效率才有实际意义。
加强教育培训,强化法官职业意识,提高法官职业技能,树立法官职业形象。强化对青年法官、复合型高素质法官的培养,努力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和司法能力,重点是驾驭庭审的能力,准确适用法律裁判案件的能力,制作裁判文书的能力,尤其是做当事人思想工作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牢记“党与腐败水火不相容”的教导,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坚持警示教育,形成“不愿为”的自律机制;认真查处信访举报,形成“不敢为”的惩戒机制;加强对重点部门、岗位、人员和执法关键环节权力运作的监督,形成“不能为”的防范机制,维护司法廉洁。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和管理制度。强化院、庭长管理监督职责;重视发挥中层干部的作用,加强上下级之间的思想交流沟通,对干警厚爱严管,重视培养发现宣传先进典型,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提高素质,固本强基。
三、加强司法改革,推动和谐司法建设
党的十七大报告全面阐述了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的关系,指出“没有科学发展就没有社会和谐,没有社会和谐也难以实现科学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在发展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历史过程和社会结果”。党的十七大报告在阐述“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时,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这些论断,为司法改革和司法和谐建设勾画出了蓝图,展现出了光明的前景。这就要求我们做到:
(一)树立和谐的司法理念
司法和谐仅有刚性的司法规范和程序并不足够,重要的是在规范运行的基础上,全社会形成的、渗透于诉讼过程中的和谐司法文化,这需要长期的培育、积淀才能养成。一方面,要培育全社会共同的法律信仰,视法律为唯一的强制性共同规则。只有全社会呼唤法治,才能使司法价值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另一方面,要培养和谐的司法理念。所有的诉讼参与人应当树立和谐的诉讼理念,在和谐的诉讼氛围与和谐的诉讼秩序中共同推进诉讼的进程,以便于公正、高效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全面、彻底地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要让所有的人都明白,法庭是讲法讲理的地方,是理性、文明、心平气和解决纷争的地方,不是越对立、越对抗越好,不是吵架、打架的场所。打官司是为了了结纠纷,不是要争个你死我活。
(二)建立和谐的诉讼模式
和谐的诉讼模式应当是科学的、符合审判规律的模式,因此,建立和谐的诉讼模式,必须尊重科学的审判规律,根据我国国情和特定的历史背景,选择正确、合理的诉讼模式。
进一步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简化诉讼程序,缩短诉讼周期,方便群众,及时快捷处理纠纷。但是,不得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完善证据规则中的举证责任分配、举证期限、法院直接调取证据等制度,合理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必要时法院可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既要坚持法律真实,又要尽可能使法律真实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真实。
正确处理调解和判决的关系,一是通过法院做工作,当事人各方自愿作出让步达成协议,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及时调解结案;二是通过法院做工作,有的当事人仍不愿让步,或者虽让步但达不成调解协议的,则应当及时判决,不能久拖不决;三是讲究调解方式方法,不能搞强迫调解、违法调解;四是不能不顾基本事实和法律原则,放纵当事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损害社会正义。调解和裁判的目标都是为了案结事了、定纷止争,调解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同样,好的判决也能达到同样的效果。
落实司法为民的各项措施,方便群众诉讼。建立便捷的立案工作机制,做好诉讼指导和风险告知工作,为困难诉讼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畅通申诉、信访渠道,着力解决“执行难”等,要让当事人实实在在地感受到在司法的过程中,法院处处时时地在为他们着想。
(三)建立和谐的审判管理机制
法院内部和谐审判管理机制的构建,关键是明确职责,下放权力,加强管理,强化监督。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独立行使审判权。庭长、院长在履行指导、监督职责时,与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意见不一致时,可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不能直接改变合议庭的意见。院、庭长及审判委员会成员可以直接参加合议庭审理重大、疑难案件,进行示范,也可以旁听案件和列席合议庭评议案件,及时指导审判。
加强审判职能部门之间的配合,严格审判流程管理机制。明确各审判职能部门之间的职责, 做好各诉讼环节的衔接工作。进一步创新执行体制,实行执行决定权、执行实施权、异议审查权“三权分立”。加强审、执配合,在审理阶段要考虑执行问题和困难,在执行阶段要服从和尊重生效判决。
明确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监督指导关系,上级法院可以对下级法院进行业务综合指导和培训、组织案件事后系统评查、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和协调等等。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逐步取消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就具体案件处理的请示汇报的制度。
制定规范的裁判准则,限制法官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统一裁判尺度,杜绝同案不同判现象发生。建立法官职业操守教育、业绩评查、选拔交流和审判行为的监督机制,提高法官素质,规范司法行为。
(四)建设和谐的诉讼环境
实现司法和谐、创建和谐诉讼秩序的过程,是多因素共存、多维度交叉、多主体互动的过程,需要和谐的诉讼环境。
司法和谐需要自觉遵循程序的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诚实信用、依法有序、文明诉讼,推动形成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和谐关系,共同致力于纠纷的解决。理分两面,事求终局。如果当事人未能按照和谐之路对待司法、对待诉讼、对待权利,最终损害的仍然是当事人自己。
司法和谐需要正直、依法、守法、客观的律师。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对当事人的影响以及当事人对其信任的程度,是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可比拟和替代的。如果律师具有高尚的职业操守,向当事人客观地分析案情,正确解读法律,使当事人对事实、法律和诉讼结果作出理性的认知和判断,从中缓和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将有利于纠纷的顺利解决。
司法和谐需要检察机关的监督和配合。检察机关既要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又要协调配合,促进司法和谐。
司法和谐需要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等机关的衔接和配合。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形成,有利于纠纷的及时有效的解决。
司法和谐需要媒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宣传报道。媒体在履行社会监督职能的同时,要积极宣传司法主流工作,引导全社会树立和谐的价值观和司法理念,为构建司法和谐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为铁路运输事业发展保驾护航
党的十七大提出“必须坚持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铁路运输事业的发展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国家设立在铁路的专门法院,有义务为铁路大动脉安全畅、又好又快的发展提供强有力地司法保护。依法维护铁路治安稳定、保卫铁路运输安全、促进铁路建设发展,是铁路法院应尽的职责。履行好这一职责应从两个方面做起:
(一)立足审判,扎实办好每一起案件
1、严惩破坏铁路运输的犯罪活动,确保铁路治安稳定。与铁路公安、检察机关密切配合,重点打击拆盗铁路设备器材、破坏铁路设施、盗窃铁路运输物资、倒卖车票及危害旅客生命、财产安全的各种犯罪活动,依法惩办商业贿赂和职务犯罪。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通过“严打”消除不和谐因素,通过“区别对待”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抗,有效地打击、预防和减少犯罪,为和谐平安铁路建设营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2、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公正高效地审理好涉及铁路重点工程建设施工、铁路运输服务、铁路交通事故和铁路多元经济发展的民事案件,把铁路事业发展好。同时,坚持“以人为本”,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落实便民措施,加强诉讼风险告知、诉讼指导、以案释法、判后答疑、困难群众司法救助等工作。在审判活动中,加大调解力度,均衡利益、定纷止争,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3、以提高执结率和执结标的率为目标,强化执行工作,继续破解执行难。充分运用国家执行威慑机制,加大对涉及铁路运输生产、铁路建设和影响社会稳定案件的执行力度,对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实行财产申报、强制审计、公开信息、限制融资、置产、出境乃至拘留等强制措施,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二)参与综治,主动搞好延伸服务
1、充分运用审判资源,深入企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结合“五五”普法,编写教材、案例,举办专题讲座,讲授法律知识,开展法律咨询服务,增强铁路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2、加强专题调研和司法建议工作。一是对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犯罪进行调研,分析犯罪特点、手段和原因,帮助铁路企业有针对性地建立防范机制;二是对铁路交通事故纠纷和旅客伤亡事故纠纷进行调研,分析事故责任和安全漏洞,促进高危作业人和产权管理人履行高度安全注意义务;三是对铁路多经单位易发性案件进行调研,促进依法经营和严格管理,减少和避免经济损失。四是铁路涉法案件审结后,要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警示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3、做好信访工作,将不稳定因素化解在萌芽状态。坚持首问负责、联合接访和院长接待日等制度,在坚持原则维护法律权威的同时,真情感化,耐心说服,平复矛盾。时刻保持政治敏感性和高度警觉性,对于事关大局和稳定的情况及时报告,完善突发事件处置机制。
4、做好判处缓刑、管制、免予刑事处罚的铁路内部犯罪职工的帮教工作。主动与有关站段联系配合,建立法院、单位、家庭三位一体的帮教网络和定期考察帮教制度,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预防重新犯罪。
二、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司法能力和服务发展的水平
十七大报告指出:“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落实好这一要求,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加强学习,提高政治觉悟和法律业务水平,坚持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落实党组议事制度,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的领导能力和司法能力,做到能审判、善协调、会管理,领导法院沿着正确方向发展。
继续深入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培育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审判思维,树立服务发展、服务大局意识,重点解决片面、机械理解、适用法律,忽视立法目的和宗旨,就案办案,坐堂办案,不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思想和行为,杜绝司法不公正、不严格、不文明、不作为等问题的发生。
处理好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司法效率是依照法定程序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有效审理案件的一个重要原则。缩短办案周期,减少讼累,尽快地解决纠纷,使失去平衡的社会关系尽快恢复到稳定状态,这是对司法效率的必然要求。但是,必须把司法公正摆在第一位,不能以牺牲司法公正换得司法效率。只有公正的裁判,当事人才能服判息诉,社会才能广泛认同。在公正基础上的司法效率才有实际意义。
加强教育培训,强化法官职业意识,提高法官职业技能,树立法官职业形象。强化对青年法官、复合型高素质法官的培养,努力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和司法能力,重点是驾驭庭审的能力,准确适用法律裁判案件的能力,制作裁判文书的能力,尤其是做当事人思想工作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牢记“党与腐败水火不相容”的教导,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坚持警示教育,形成“不愿为”的自律机制;认真查处信访举报,形成“不敢为”的惩戒机制;加强对重点部门、岗位、人员和执法关键环节权力运作的监督,形成“不能为”的防范机制,维护司法廉洁。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和管理制度。强化院、庭长管理监督职责;重视发挥中层干部的作用,加强上下级之间的思想交流沟通,对干警厚爱严管,重视培养发现宣传先进典型,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提高素质,固本强基。
三、加强司法改革,推动和谐司法建设
党的十七大报告全面阐述了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的关系,指出“没有科学发展就没有社会和谐,没有社会和谐也难以实现科学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在发展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历史过程和社会结果”。党的十七大报告在阐述“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时,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这些论断,为司法改革和司法和谐建设勾画出了蓝图,展现出了光明的前景。这就要求我们做到:
(一)树立和谐的司法理念
司法和谐仅有刚性的司法规范和程序并不足够,重要的是在规范运行的基础上,全社会形成的、渗透于诉讼过程中的和谐司法文化,这需要长期的培育、积淀才能养成。一方面,要培育全社会共同的法律信仰,视法律为唯一的强制性共同规则。只有全社会呼唤法治,才能使司法价值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另一方面,要培养和谐的司法理念。所有的诉讼参与人应当树立和谐的诉讼理念,在和谐的诉讼氛围与和谐的诉讼秩序中共同推进诉讼的进程,以便于公正、高效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全面、彻底地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要让所有的人都明白,法庭是讲法讲理的地方,是理性、文明、心平气和解决纷争的地方,不是越对立、越对抗越好,不是吵架、打架的场所。打官司是为了了结纠纷,不是要争个你死我活。
(二)建立和谐的诉讼模式
和谐的诉讼模式应当是科学的、符合审判规律的模式,因此,建立和谐的诉讼模式,必须尊重科学的审判规律,根据我国国情和特定的历史背景,选择正确、合理的诉讼模式。
进一步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简化诉讼程序,缩短诉讼周期,方便群众,及时快捷处理纠纷。但是,不得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完善证据规则中的举证责任分配、举证期限、法院直接调取证据等制度,合理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必要时法院可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既要坚持法律真实,又要尽可能使法律真实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真实。
正确处理调解和判决的关系,一是通过法院做工作,当事人各方自愿作出让步达成协议,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及时调解结案;二是通过法院做工作,有的当事人仍不愿让步,或者虽让步但达不成调解协议的,则应当及时判决,不能久拖不决;三是讲究调解方式方法,不能搞强迫调解、违法调解;四是不能不顾基本事实和法律原则,放纵当事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损害社会正义。调解和裁判的目标都是为了案结事了、定纷止争,调解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和谐;同样,好的判决也能达到同样的效果。
落实司法为民的各项措施,方便群众诉讼。建立便捷的立案工作机制,做好诉讼指导和风险告知工作,为困难诉讼群体提供法律援助,畅通申诉、信访渠道,着力解决“执行难”等,要让当事人实实在在地感受到在司法的过程中,法院处处时时地在为他们着想。
(三)建立和谐的审判管理机制
法院内部和谐审判管理机制的构建,关键是明确职责,下放权力,加强管理,强化监督。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独立行使审判权。庭长、院长在履行指导、监督职责时,与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意见不一致时,可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不能直接改变合议庭的意见。院、庭长及审判委员会成员可以直接参加合议庭审理重大、疑难案件,进行示范,也可以旁听案件和列席合议庭评议案件,及时指导审判。
加强审判职能部门之间的配合,严格审判流程管理机制。明确各审判职能部门之间的职责, 做好各诉讼环节的衔接工作。进一步创新执行体制,实行执行决定权、执行实施权、异议审查权“三权分立”。加强审、执配合,在审理阶段要考虑执行问题和困难,在执行阶段要服从和尊重生效判决。
明确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监督指导关系,上级法院可以对下级法院进行业务综合指导和培训、组织案件事后系统评查、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和协调等等。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逐步取消下级法院向上级法院就具体案件处理的请示汇报的制度。
制定规范的裁判准则,限制法官不当行使自由裁量权,统一裁判尺度,杜绝同案不同判现象发生。建立法官职业操守教育、业绩评查、选拔交流和审判行为的监督机制,提高法官素质,规范司法行为。
(四)建设和谐的诉讼环境
实现司法和谐、创建和谐诉讼秩序的过程,是多因素共存、多维度交叉、多主体互动的过程,需要和谐的诉讼环境。
司法和谐需要自觉遵循程序的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诚实信用、依法有序、文明诉讼,推动形成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和谐关系,共同致力于纠纷的解决。理分两面,事求终局。如果当事人未能按照和谐之路对待司法、对待诉讼、对待权利,最终损害的仍然是当事人自己。
司法和谐需要正直、依法、守法、客观的律师。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对当事人的影响以及当事人对其信任的程度,是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可比拟和替代的。如果律师具有高尚的职业操守,向当事人客观地分析案情,正确解读法律,使当事人对事实、法律和诉讼结果作出理性的认知和判断,从中缓和当事人之间的对立情绪,将有利于纠纷的顺利解决。
司法和谐需要检察机关的监督和配合。检察机关既要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又要协调配合,促进司法和谐。
司法和谐需要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等机关的衔接和配合。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形成,有利于纠纷的及时有效的解决。
司法和谐需要媒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宣传报道。媒体在履行社会监督职能的同时,要积极宣传司法主流工作,引导全社会树立和谐的价值观和司法理念,为构建司法和谐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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