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离婚判决中法院告知事项之完善
2007-11-21 16:33:5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卫艳霞
在长期的实践,我国法院判决形成了较为固定的格式,并经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而具有约束力。例如:民事诉讼法第173条,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63-79条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 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这是对所有判决书都具有约束力的一个规定。由此可见,法律并没有要求所有的“告知事项”都应当以判决书的形式出现。但是告知事项却因其对当事人权益和社会秩序具有重大意义而一再地被人们提起。笔者在调研中发现,离婚判决中,告知事项的不完善导致了一些不稳定的因素而使其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基层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离婚案件约占三分之一,这说明法院的判决是确定婚姻关系存续与否的一种重要途径,且经宪法的授权,法院的判决应当具有至高的效力。然而,现实中却有这样一种情况:一审法院的离婚判决尚未生效,离婚当事人又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不经登记机关登记,按乡规民俗结婚),从而在事实上形成了新的不稳定因素,也使法院判决的严肃性受到了损害。
形成这一状况的原因,笔者认为主要三条。一是离婚案件的旷日持久性。在“宁拆一座桥,不拆一对鸳鸯”的传统观念和“调解结案”审判思想的共同作用下,对于离婚案件,法官通常会动用居(村)委会、亲朋好友、单位领导等多种途径对此类案件进行调解。而且,在当事人第一次起诉离婚时,一旦法官认为双方尚有继续婚姻关系的一线希望,为了给当事人相互谅解的机会,维护社会的稳定,通常都会判决不予准许离婚。在此期间,提出离婚要求的当事人容易感情移位。二是当事人心理因素。有的人为摆脱因不理想的婚姻生活而带来的挫折感、被遗弃感,在一审判决前,就已经开始了新的感情生活;有的人因离婚而产生强烈的对抗情绪,为报复对方而无视法律的规定;有的人希望尽快摆脱失败婚姻带来的悲伤而无视法院的判决;有的人认为,既然双方都同意离婚,判决肯定会生效,先结婚也无妨。三是法院裁判文书的疏漏。《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第四款规定:“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但是该条对告知的形式却没有做出任何规定。对此,司法实践中,有采取口头形式的,有以询问笔录形式的,甚至有的法官将“判决未生效,婚姻关系没有解除”作为当事人应知的法律常识面忽略,当然,也有法官采取在判决书中写明的方式。
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笔者认为,在法律不能完全约束情感、民俗的情况下,完善判决书的告知事项有助于减少此类情况的发生,从而维护法院判决的严肃性。因此,笔者建议,一、法院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判决书中注明“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首先,这一做法不会增加法院的负担;其次,与口头告知或笔录告知相比,这一做法更具有强制力。当然,法院以及居(村)委会、亲朋好友、单位领导等如果能够通过调解来帮助当事人摆脱这种失望、挫败、对抗情绪将更加有利于杜绝此类情况的发生。二、要在离婚判决中注明,判决生效前而先行结婚的法律后果及对方当事人的救济措施,从而对当事人起到威慑作用。
作者单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在基层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离婚案件约占三分之一,这说明法院的判决是确定婚姻关系存续与否的一种重要途径,且经宪法的授权,法院的判决应当具有至高的效力。然而,现实中却有这样一种情况:一审法院的离婚判决尚未生效,离婚当事人又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不经登记机关登记,按乡规民俗结婚),从而在事实上形成了新的不稳定因素,也使法院判决的严肃性受到了损害。
形成这一状况的原因,笔者认为主要三条。一是离婚案件的旷日持久性。在“宁拆一座桥,不拆一对鸳鸯”的传统观念和“调解结案”审判思想的共同作用下,对于离婚案件,法官通常会动用居(村)委会、亲朋好友、单位领导等多种途径对此类案件进行调解。而且,在当事人第一次起诉离婚时,一旦法官认为双方尚有继续婚姻关系的一线希望,为了给当事人相互谅解的机会,维护社会的稳定,通常都会判决不予准许离婚。在此期间,提出离婚要求的当事人容易感情移位。二是当事人心理因素。有的人为摆脱因不理想的婚姻生活而带来的挫折感、被遗弃感,在一审判决前,就已经开始了新的感情生活;有的人因离婚而产生强烈的对抗情绪,为报复对方而无视法律的规定;有的人希望尽快摆脱失败婚姻带来的悲伤而无视法院的判决;有的人认为,既然双方都同意离婚,判决肯定会生效,先结婚也无妨。三是法院裁判文书的疏漏。《民事诉讼法》第134条第四款规定:“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但是该条对告知的形式却没有做出任何规定。对此,司法实践中,有采取口头形式的,有以询问笔录形式的,甚至有的法官将“判决未生效,婚姻关系没有解除”作为当事人应知的法律常识面忽略,当然,也有法官采取在判决书中写明的方式。
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笔者认为,在法律不能完全约束情感、民俗的情况下,完善判决书的告知事项有助于减少此类情况的发生,从而维护法院判决的严肃性。因此,笔者建议,一、法院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判决书中注明“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首先,这一做法不会增加法院的负担;其次,与口头告知或笔录告知相比,这一做法更具有强制力。当然,法院以及居(村)委会、亲朋好友、单位领导等如果能够通过调解来帮助当事人摆脱这种失望、挫败、对抗情绪将更加有利于杜绝此类情况的发生。二、要在离婚判决中注明,判决生效前而先行结婚的法律后果及对方当事人的救济措施,从而对当事人起到威慑作用。
作者单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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