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评估拍卖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07-11-16 15:40:2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孙桂泉
  资产评估、拍卖监管,就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案件过程中,对由人民法院委托的评估、拍卖等社会中介机构,在对涉案资产评估、拍卖整个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一系列工作的总称。它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职权。

  目前,在资产评估拍卖监管上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法律脱节,资产评估、拍卖监管无法可依。无论是《拍卖法》,还是法院的有关评估拍卖试行规定,仅对自身内部职责、程序、违规行为处理作了规定,但对相互间如何加强监管没有作任何的规定。《拍卖法》中仅指出“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拍卖业实施监督。”1997年1月22日,国家工商总局发了一个贯彻实施《拍卖法》的通知,通知中说“严格监督拍卖活动,可以派员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在实际监管工作中,工商部门仍处于对拍卖业资格审查,企业登记注册上的监管,但对拍卖实施过程中违规行为的监管仍处于盲区和空白,也可以说根本没有参与到监管中。

  二是个案具有特殊性,监管无从体现。评估、拍卖公司能否合法操作,关系到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切身利益,也影响法院的公正与效率。就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为例,案件涉及的领域很广,种类繁多,情况各不相同,尤其是倒闭企业、资不抵债老板外逃的案件,在审理中审判人员只能负责对其资产进行查封,而不可能对整个企业的所有资产,特别是流动资产中的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等实施清点。案件进入执行后,执行人员也难以做到全程陪同评估、拍卖人员的具体操作,就是在场也是“看客”而已,审判员、执行员和司法鉴定管理人员不是从事其专业的人,根本担当不了监管之职。

  三是工作专业性强,监管无法落实。评估、拍卖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特殊行业,对评估和拍卖的监管,只有具备专业性知识的人才能胜任监管之职,执行人员和司法鉴定管理人员都不具备相关知识,要外行去监管内行是一个非常难办的事情,监管很难落到实处。

  综上所述,加强评估拍卖工作的监管是一项涉及面广,且较为复杂的工作。在实践中笔者认为,资产评估、拍卖要从三个方面加以监管:

  一是要依法建立监管机制。国家要对有关评估拍卖中的相关法律进行完善和配套,法律及规章要形成完整统一的体系,尽快出台评估拍卖法律监管和制约机制。

  二是建立委托监管机制。在新形势下,笔者认为最好的方法是被告竞拍登记与拍卖分离。登记由法院负责实施,竞买人统一到法院登记,经审查合格后,按规定收取佣金,再进行委托拍卖,由拍卖公司组织竞拍,拍卖也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拍卖形式,真正形成登记与拍卖分离,相互制约,有效防止人为造成的流拍现象、为私利暗箱操作、监管浮于表面、竞买人暗中串标等不良问题的发生,从制度上确保评估拍卖的公正、公平和合法。

  三是要建立群众监管机制。在现行监管模式下,作为主管的工商部门,要建立监管举报电话,向社会公开,同时要向参加竞买者发放拍卖告知书和举报电话,告知法院司法鉴定管理人员和拍卖公司哪些行为和做法是违法的,可以向工商和委托单位举报。同时,要向建筑行业一样,尝试建立评估拍卖监理机构,除了有评估拍卖公司,还有评估拍卖监理公司,让专业人员监管评估拍卖操作全过程,切实依靠行之有效的制约制度,管理好评估拍卖工作,真正使评估拍卖成为法院的“阳光工程”,使评估拍卖在审判实践中发挥他应有的作用。

  作者单位: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崔真平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