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法院落实十七大精神从规范司法行为做起
法官不遵守司法礼仪将受惩戒
2007-11-14 11:16:50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陈海发 冀天福
  为了进一步把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到审判活动中去,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向全省法院下发了《司法礼仪规范(试行)》,明确规定违反司法礼仪规范的将受到惩戒直至免职的处理,要求全省法院从规范司法礼仪做起,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

  “规范司法行为”是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对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出的具体要求。为把这一重要精神贯彻落实到具体的审判活动中去,河南高院从细微处着手,制定了由总则、着装礼仪、开庭礼仪、接待礼仪、其他礼仪及惩戒六个方面组成55条的《司法礼仪规范(试行)》,内容包括了制定司法礼仪的目的、内涵、原则,着装、开庭、接待、其他礼仪以及违反后的惩戒等方面,通俗易懂,操作性强。

  河南高院明确要求,法官违反规范的,根据情节和后果,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追究纪律责任、免除或者提请免除法官职务等处理。进一步明确规定,违反司法礼仪规范经批评教育仍未改正的,应当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经书面检查仍未改正的,应当通报批评;经通报批评仍未改正的,应当调离工作岗位并追究纪律责任。法官的当年惩戒记录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凡是给予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惩戒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凡是给予调离工作岗位、追究纪律责任以及免除或者提请免除法官职务惩戒的,年度考核一般应定为不称职。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参照这一规范执行。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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