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为民促和谐
2007-11-14 09:31:1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院长 郭泽庆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做到严格、公正、文明司法。井冈山法院作为革命老区的政法机关,在艰苦的条件下,大力弘扬井冈山精神,坚持不懈的抓队伍建设,切实做到严格、公正、文明司法,促进司法和谐。

  一、严格司法建威严。

  法律必须被遵守,否则将形同虚设。严格司法就是要求法官严格按照法律规则办事,忠实于法律。全面、准确的理解和适用法律。一是要严格遵循实体法律的规定。实体法律是法官判决案件的直接依据,在审判中针对不同的案情准确的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做到有理有据,清楚明了。二是严格遵循程序性法律,程序性法律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审判工作中处于重要的地位,必须严格把握,认真遵守。坚决杜绝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思想。从2002年起,井冈山法院明确规定所有案件均应在法律规定期限的一半时间内审结,坚决杜绝超审限情况的发生,有效的从制度上保证了程序法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适用。

  二、公正司法促和谐。

  法院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培根曾经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超过十次犯罪。在审判中确保公正的实现,是司法和谐的基本要求。公正是一个很抽象的概念,但我们可以把它具体化为两个要件。一是要做到实体公正。审判的过程中做到正确的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保证当事人合法、正当权利的实现。正确的认定事实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前提和基础,准确的适用法律是实现实体公正的重要保证。二是要做到程序公正。迟来的正义也是非正义,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重要保证。实体公正在有限的条件只能达到最大限度的公正,而程序公正只要严格按照法律办事,则能完全做到。在审判过程中,必须要切实保障各方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坚决杜绝侵害当事人程序性权利事情的发生。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是审判工作“案结事了”目标实现的重要保证,是促进当事人服判息诉,实现司法和谐的重要推动力。

  三、文明司法树形象。

  文明司法就是要求法官文明办案,坚决杜绝办案中的野蛮行为。我们的人民群众是朴素的,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并不懂得那些太深刻的法理和复杂的法律条文,在他们眼中,与他们直接打交道的法官就代表了法律,法官的形象就代表了法律在他们心中的形象,因而,这就要求我们的法官在办案过程中态度和蔼,进行换位思考,多从对方的角度想一想。在庭审过程中举止庄重,语言文明,更不能以权压人,盛气凌人。在与当事人的交往中礼貌待人,不刁难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人民群众中树立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真正做到司法为民。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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