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法院工作全局
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2007-11-12 11:29:3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副院长 卢俊成
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党在新时期提出的重大战略思想,是指导包括人民法院工作在内的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十七大进一步提出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的要求。可以说,如何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法院工作全局,确保法院工作科学发展,是当前我们必须深入思考的一个重大课题。
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对当前时期法院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有正确和清醒的认识。党的十七大全面部署了推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国经济体制变革、社会结构变动,利益结构调整和思想观念变化必将有所加深和加剧。这种空前的社会变革给社会发展带来巨大的活力,也必然带来这样那样的矛盾和问题。维护和发展已经取得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的重大成果,克服和解决各种影响改革与发展的不和谐因素,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建设发展的需要,是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全面发展,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的需要。在这一历史进程中人民法院肩负着特殊重任,即通过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开展,调解成千上万起社会纠纷,化解大大小小影响国家安定的社会矛盾,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营造出有利于经济发展、改革开放、社会进步、和谐发展的法制环境。
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自觉增强做好本职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发挥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全面加强民主法制建设,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些任务正是党和国家对审判工作提出的明确要求。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法律成为调解经济社会的主要手段,司法成为社会管理的重要方式和解决社会矛盾的最后防线,诉讼越来越呈现出普适性和终极性的特点,来自各方面多样、复杂的矛盾纠纷以案件的形式大量、源源不断地汇聚到法院,使司法的每一个环节都与社会和谐息息相关,法官的每一个行为都与社会和谐密不可分,工作的每一点失误都可能对社会和谐带来损害。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社会将呈现出经济主体多元化、社会矛盾组织复杂化、人员管理社会化、价值观念差异化的局面,社会矛盾的关联性、聚合性、多变性和敏感性不断增强,解决矛盾的广度、深度、难度都将继续加大。在这些困难和考验下,我们要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不能满足于完成传统意义上的打击犯罪、制裁违法、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而要担负起推进民主法治进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协调平衡利益关系、保护促进创新发展、规范社会管理秩序、引导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职责。不能失职,不能塞责,更不能把本可以通过司法手段解决的矛盾纠纷推向社会,保障群众通过合法、理性和权威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必须在化解矛盾的有效性上下功夫,注意发挥司法的规范行为、平衡利益、疏导情绪、化解矛盾的功能,以司法调解为重要手段,以司法强制力为最终保障,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判调结合、案结事了,坚守住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关口,使司法真正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推进器和维护社会和谐的防火墙。
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必须坚持解放思想,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在审判实践中要牢牢把握“七个树立,七个转变”,即牢固树立稳定是和谐的基本要求,和谐是稳定的更高境界的意识,努力实现从单纯求稳定到全面谋和谐的转变。牢固树立人民群众主体地位的意识,努力实现从为民作主行使司法权到受民之托行使司法权的转变。牢固树立促进和谐人人有责、保障和谐案案相关的意识,努力实现从单纯的案件裁判者到和谐社会保障者、建设者的转变。牢固树立时时从大局出发,处处从宏观考虑的全局意识,努力实现从孤立办案到立足大局认识和处理各种矛盾的转变。牢固树立公正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石的意识,努力实现从靠强制力维护司法权威到靠良好形象和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的转变。牢固树立追求实质公正的意识,努力实现从依靠证据规则简单认定法律事实到穷尽司法手段努力查清客观事实的转变。牢固树立注重审判质量、诉讼成本和办案效果的意识、努力实现从满足于完成办案任务到打造司法精品、谋求最低司法成本、追求最佳司法效果的转变,从而在更高、更深、更实的层次上为“第一要务”服务。
落实科学发展观关键要依靠这一理论指导实践,统领法院工作全局。把司法审判作为着力点,把一心为民作为出发点,把促进和谐作为归宿点,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统筹审判工作、队伍建设、法院改革,促进法院各项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首要的是维护好稳定,在刑事审判实践中把打击的重点始终放在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刑事犯罪上。在民商事和行政审判实践中建立和发展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做到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继续破解执行难,加强立案信访工作。通过审判活动积极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有效抑制和减少影响稳定的各种社会消极因素。其次是关注民生,实现、维护、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认真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立足审判解决群众反映热点和难点问题,公正高效地审理和执行好每一起案件,让公正司法的成果惠及人民群众。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诉求,更耐心地倾听弱势一方的声音,对处于弱势的当事人提供一些必要的诉讼指导,指导他们充分行使诉讼权利,方便他们参与诉讼进程,提醒他们注意避免诉讼风险,并对裁判结果进行必要的释明。同时有义务、有责任通过司法救助,切实解决经济困难的群众打不起官司等问题。涉及到拖欠工资、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安全生产、企业改制、城市拆迁、环境污染等问题的案件当成大事,防范在先,化解在前。第三是优化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措施,改善本地投资环境。当好辖区市委市政府的法律参谋,维护市委市政府在各个领域的重要部署,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主动走访企业倾听意见,为企业办好事、办实事,开展法治讲座,培训企业经营人员,对审判中发现的有关企业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有价值的司法建议。第四抓好法官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和业务素质建设,着眼于法官综合素质的提高和全面发展,努力将思想政治工作、职业道德教育、司法技能培养、社会经验和阅历磨练有效结合起来,通过专项整顿、机制改革、教育培训等项工作措施,推进人的全面发展,为实现辖区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永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对当前时期法院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有正确和清醒的认识。党的十七大全面部署了推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在新的历史时期,我国经济体制变革、社会结构变动,利益结构调整和思想观念变化必将有所加深和加剧。这种空前的社会变革给社会发展带来巨大的活力,也必然带来这样那样的矛盾和问题。维护和发展已经取得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的重大成果,克服和解决各种影响改革与发展的不和谐因素,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建设发展的需要,是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全面发展,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的需要。在这一历史进程中人民法院肩负着特殊重任,即通过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开展,调解成千上万起社会纠纷,化解大大小小影响国家安定的社会矛盾,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营造出有利于经济发展、改革开放、社会进步、和谐发展的法制环境。
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自觉增强做好本职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发挥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十七大报告中提出全面加强民主法制建设,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些任务正是党和国家对审判工作提出的明确要求。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法律成为调解经济社会的主要手段,司法成为社会管理的重要方式和解决社会矛盾的最后防线,诉讼越来越呈现出普适性和终极性的特点,来自各方面多样、复杂的矛盾纠纷以案件的形式大量、源源不断地汇聚到法院,使司法的每一个环节都与社会和谐息息相关,法官的每一个行为都与社会和谐密不可分,工作的每一点失误都可能对社会和谐带来损害。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社会将呈现出经济主体多元化、社会矛盾组织复杂化、人员管理社会化、价值观念差异化的局面,社会矛盾的关联性、聚合性、多变性和敏感性不断增强,解决矛盾的广度、深度、难度都将继续加大。在这些困难和考验下,我们要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不能满足于完成传统意义上的打击犯罪、制裁违法、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而要担负起推进民主法治进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协调平衡利益关系、保护促进创新发展、规范社会管理秩序、引导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职责。不能失职,不能塞责,更不能把本可以通过司法手段解决的矛盾纠纷推向社会,保障群众通过合法、理性和权威的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必须在化解矛盾的有效性上下功夫,注意发挥司法的规范行为、平衡利益、疏导情绪、化解矛盾的功能,以司法调解为重要手段,以司法强制力为最终保障,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判调结合、案结事了,坚守住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关口,使司法真正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推进器和维护社会和谐的防火墙。
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必须坚持解放思想,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在审判实践中要牢牢把握“七个树立,七个转变”,即牢固树立稳定是和谐的基本要求,和谐是稳定的更高境界的意识,努力实现从单纯求稳定到全面谋和谐的转变。牢固树立人民群众主体地位的意识,努力实现从为民作主行使司法权到受民之托行使司法权的转变。牢固树立促进和谐人人有责、保障和谐案案相关的意识,努力实现从单纯的案件裁判者到和谐社会保障者、建设者的转变。牢固树立时时从大局出发,处处从宏观考虑的全局意识,努力实现从孤立办案到立足大局认识和处理各种矛盾的转变。牢固树立公正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石的意识,努力实现从靠强制力维护司法权威到靠良好形象和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的转变。牢固树立追求实质公正的意识,努力实现从依靠证据规则简单认定法律事实到穷尽司法手段努力查清客观事实的转变。牢固树立注重审判质量、诉讼成本和办案效果的意识、努力实现从满足于完成办案任务到打造司法精品、谋求最低司法成本、追求最佳司法效果的转变,从而在更高、更深、更实的层次上为“第一要务”服务。
落实科学发展观关键要依靠这一理论指导实践,统领法院工作全局。把司法审判作为着力点,把一心为民作为出发点,把促进和谐作为归宿点,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统筹审判工作、队伍建设、法院改革,促进法院各项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首要的是维护好稳定,在刑事审判实践中把打击的重点始终放在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刑事犯罪上。在民商事和行政审判实践中建立和发展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做到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继续破解执行难,加强立案信访工作。通过审判活动积极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有效抑制和减少影响稳定的各种社会消极因素。其次是关注民生,实现、维护、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认真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立足审判解决群众反映热点和难点问题,公正高效地审理和执行好每一起案件,让公正司法的成果惠及人民群众。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诉求,更耐心地倾听弱势一方的声音,对处于弱势的当事人提供一些必要的诉讼指导,指导他们充分行使诉讼权利,方便他们参与诉讼进程,提醒他们注意避免诉讼风险,并对裁判结果进行必要的释明。同时有义务、有责任通过司法救助,切实解决经济困难的群众打不起官司等问题。涉及到拖欠工资、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安全生产、企业改制、城市拆迁、环境污染等问题的案件当成大事,防范在先,化解在前。第三是优化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措施,改善本地投资环境。当好辖区市委市政府的法律参谋,维护市委市政府在各个领域的重要部署,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主动走访企业倾听意见,为企业办好事、办实事,开展法治讲座,培训企业经营人员,对审判中发现的有关企业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有价值的司法建议。第四抓好法官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和业务素质建设,着眼于法官综合素质的提高和全面发展,努力将思想政治工作、职业道德教育、司法技能培养、社会经验和阅历磨练有效结合起来,通过专项整顿、机制改革、教育培训等项工作措施,推进人的全面发展,为实现辖区科学发展、和谐发展、永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责任编辑:漆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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