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委托执行有关问题的探讨
2007-11-02 11:45:0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黄松
  委托执行,是指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在一审法院辖区范围内的,由一审法院委托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的同级法院执行。委托执行的目的是为了提高执行的效率,但这一制度在实际操作中却出现了一些问题。

  一、委托执行在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1、程序繁琐,周期较长。以基层法院委托外省法院执行为例,其程序为:由基层法院移送本省高院,由本省高院移交外省高院,然后通过中院移交受托法院。本来是委托法院和受托法院两个法院就能办理的事情,却至少要牵涉到五个法院,程序过于繁琐。这些程序耗时三四个月,甚至半年极为常见。由于程序繁琐,中转环节过多,案件卷宗在委托过程中可能发生被丢失的情况。一旦发生这种情况,查询非常困难,严重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2、委托案件的执行效果不理想。目前法院执行案件中符合委托执行条件的案件较多,但真正做到件件都委托的案件并不多,导致这种情况发生的直接原因就是执行效果差。

  3、申请人不愿意案件被委托执行。因委托执行后,申请人需要在住地与受托法院之间往返,一旦发生委托法院与受托法院之间的相互推诿,申请人更是需要来回跑,既耗费申请人的时间,又增加了申请人的经济负担。另外,有些受托法院的地方保护主义令申请人望而生畏。

  二、对改进委托执行制度的几点建议

  司法体制改革在一段时间内难以完成,就目前委托执行存在的一些问题,笔者认为可以尝试从具体操作上进行一些调整和改进。

  1、实行强制委托制度。为提高委托执行案件的数量和质量,建议实行强制委托制度。将目前执行案件委托前须征得受托法院同意的条件,改为只要符合委托执行的条件,就可以由委托法院移送给受托法院,受托法院必须受理。只有当受托法院经审查确认该案完全不符合委托执行的条件或者委托法院选择受托法院确实错误的,才可以将案件退回委托法院。同时,将原来规定的必须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办理委托手续,改为一旦发现案件符合委托执行的条件并且查明了被执行人主要财产所在地,随时可以办理委托执行手续。

  2、由委托法院与受托法院之间直接办理委托手续。现行的委托手续过于繁琐,既降低了执行效率,又带来了案件的安全隐患。因此,现行的委托手续应当加以改进,由委托法院与受托法院之间直接办理委托手续。委托法院同时将委托情况报上级法院备案。

  3、改进对委托案件的监管途径。为加强对委托执行案件的监管,应当对受托案件的执行管理予以规范,将受托案件的执行情况纳入受托法院上报的司法统计数据和案件质量评查体系当中。为此,受托法院应当在收到受托案件后十五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一旦受理,在立案后受托案件则纳入本院的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中,同本院其它直接受理的案件予以同等对待。通过上报的司法统计,上级法院可以一目了然地看出下级法院对委托执行案件的执行情况,以加强对下级法院办理委托执行案件的监管力度。同时,为监督受托法院对受托案件及时立案,受托法院应在决定立案后七日内将信息反馈给委托法院。委托法院如发现受托法院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案件,或超过一个月时间受托法院没有反馈信息,则可请求上级法院通过受托法院的上级法院予以监督。

  作者单位: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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