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理念与司法能力建设在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2007-10-24 11:54:0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徐洁
新形势下正确理解、认识司法理念与司法能力的内涵及其关系,研究、实践、丰富和发展现代司法理念,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赋予人民法院新的历史使命。对于做好新形势下的人民法院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司法理念是司法能力建设的思想基础和精神支柱。司法理念是司法能力建设的先导,它影响、推动和促进司法能力建设的方向和水平。司法能力建设水平的提升,不断地向传统司法理念提出新的挑战,而司法理念的与时俱进,又反过来推进司法能力的进一步提升。在加强司法能力建设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只有坚持科学的司法发展观,用与时俱进的、先进的司法理念指导司法能力建设,才能实现司法能力建设的与时俱进;只有将先进的司法理念落实到司法能力建设过程之中,才能彰显司法理念价值,实现司法价值的最大化。同时,要坚持与时俱进,及时更新司法理念,以此,推动和促进司法能力的不断提高。
二、现代司法理念对司法能力建设的基本要求。司法公正理念,是司法能力建设的最高和永恒的理念。公正,是当今世界法治国家司法过程中孜孜以求的、共同的最高目标,是司法能力建设的最高追求。以公正为目标追求司法的中立、平等、透明、高效、独立、文明是我们在加强司法能力建设过程中最应先考虑的架构。无论是司法制度的设计、司法体制的改革或是司法管理措施的改进,都应当以保障和实现司法公正为最高准则。司法公正理念,要求人民法院必须增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能力。
三、司法中立理念,是司法过程中始终应当秉持的裁判理念。它要求法官必须以法的最高价值为出发点和归宿,去调整社会关系。要始终处于中立地位,居中裁判,不偏不倚,谨言慎行,避免因言行不当,引起当事人和公众的合理怀疑。中立理念是否能够得到体现,与司法制度设计和司法运行模式有着直接的关系,同时,也与法官的职业道德有着重要的关系。因为“法官的人格是正义的最终保障”。因此,加强司法能力建设,除了必须改革司法制度和司法运行模式中存在的不合理设计外,还必须注重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
四、司法透明理念,是指导和保障司法机制运行,体现程序正义的一项重要内容,司法公开原则是这一理念下的具体法律体现。倡导司法透明,实现程序正义,是司法越来越融于社会这一趋势的必然要求。这一理念下的司法公开原则,要求司法必须保障人民群众对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享有裁判过程、裁判理由和裁判结果的知情权得到保障,体现了司法的人文精神,对提高公民法制意识,监督司法,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五、司法高效理念,是从节约司法成本与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提高司法效益的角度而言的,也是当前司法能力建设过程中应当着力解决的问题。司法效率低下,是对司法公正的最大冲击。所谓“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正说明了这一道理。因此,在司法能力建设过程中,着力解决效率不高的问题显得尤为突出。
六、文明司法理念,是现代司法在构建和谐、文明社会过程中的必然的要求,是法治国家司法发展的普遍规律。它要求在司法过程中,必须讲求司法理性和司法文明,摈弃“官本位”思想,反对粗暴司法,杜绝残踏法制行为的发生,要求司法必须与人类文明社会协调一致地发展,用文明司法推进和谐、文明社会的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作者单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一、司法理念是司法能力建设的思想基础和精神支柱。司法理念是司法能力建设的先导,它影响、推动和促进司法能力建设的方向和水平。司法能力建设水平的提升,不断地向传统司法理念提出新的挑战,而司法理念的与时俱进,又反过来推进司法能力的进一步提升。在加强司法能力建设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只有坚持科学的司法发展观,用与时俱进的、先进的司法理念指导司法能力建设,才能实现司法能力建设的与时俱进;只有将先进的司法理念落实到司法能力建设过程之中,才能彰显司法理念价值,实现司法价值的最大化。同时,要坚持与时俱进,及时更新司法理念,以此,推动和促进司法能力的不断提高。
二、现代司法理念对司法能力建设的基本要求。司法公正理念,是司法能力建设的最高和永恒的理念。公正,是当今世界法治国家司法过程中孜孜以求的、共同的最高目标,是司法能力建设的最高追求。以公正为目标追求司法的中立、平等、透明、高效、独立、文明是我们在加强司法能力建设过程中最应先考虑的架构。无论是司法制度的设计、司法体制的改革或是司法管理措施的改进,都应当以保障和实现司法公正为最高准则。司法公正理念,要求人民法院必须增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能力。
三、司法中立理念,是司法过程中始终应当秉持的裁判理念。它要求法官必须以法的最高价值为出发点和归宿,去调整社会关系。要始终处于中立地位,居中裁判,不偏不倚,谨言慎行,避免因言行不当,引起当事人和公众的合理怀疑。中立理念是否能够得到体现,与司法制度设计和司法运行模式有着直接的关系,同时,也与法官的职业道德有着重要的关系。因为“法官的人格是正义的最终保障”。因此,加强司法能力建设,除了必须改革司法制度和司法运行模式中存在的不合理设计外,还必须注重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
四、司法透明理念,是指导和保障司法机制运行,体现程序正义的一项重要内容,司法公开原则是这一理念下的具体法律体现。倡导司法透明,实现程序正义,是司法越来越融于社会这一趋势的必然要求。这一理念下的司法公开原则,要求司法必须保障人民群众对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享有裁判过程、裁判理由和裁判结果的知情权得到保障,体现了司法的人文精神,对提高公民法制意识,监督司法,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五、司法高效理念,是从节约司法成本与资源,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提高司法效益的角度而言的,也是当前司法能力建设过程中应当着力解决的问题。司法效率低下,是对司法公正的最大冲击。所谓“迟来的正义是非正义”正说明了这一道理。因此,在司法能力建设过程中,着力解决效率不高的问题显得尤为突出。
六、文明司法理念,是现代司法在构建和谐、文明社会过程中的必然的要求,是法治国家司法发展的普遍规律。它要求在司法过程中,必须讲求司法理性和司法文明,摈弃“官本位”思想,反对粗暴司法,杜绝残踏法制行为的发生,要求司法必须与人类文明社会协调一致地发展,用文明司法推进和谐、文明社会的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作者单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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