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执行《物权法》第195条第二款规定
2007-10-19 14:18:3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江永跃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但是,人民法院接受抵押权人的申请后,在具体执行中如何操作,《物权法》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对此,在今后执行工作中如何贯彻执行《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以下几点看法:

  一、必须有执行依据

  人民法院对财产进行拍卖、变卖应由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而法院执行机构执行必须要有执行依据。目前,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权来源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此民事执行程序也必须遵循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能够成为人民法院执行依据的,必须是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所谓法律文书,就是相关机关或单位依据法律规定的权力和程序产生的文书。从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执行依据看,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协议不能成为法院执行的依据。可见,如果把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理解为直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这在法律上难以找到根据。所以抵押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人民法院必须进行形式审查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作为抵押权强制实现的执行依据。

  二、必须进行审查

  物权法规定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条件仅仅是“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从物权法规定的角度看,抵押人对抵押权人主张抵押权可以进行的抗辩事由也是多种多样的。主要有:一是合同效力或抵押效力抗辩;二是担保物权消灭抗辩;三是抵押顺位抗辩或抵押权顺位抗辩;四是抵押合同的当事人对债权债务数额、债务人清偿情况等也都可能发生争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并不是限制当事人诉权的意思。当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在抵押合同效力、债权债务数额及担保数额、抵押顺位或抵押权顺位等发生争议时,当事人仍可以向法院起诉。只是当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请求拍卖、变卖抵押财产,而其他原因产生的争议导致协议不成时,抵押权人不能引用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主张权利,所以必须进行审查。

  三、应由执行机构进行审查

  在《物权法》出台之前,《担保法》第53条对抵押权的实现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依据该规定,当抵押权的条件满足之时,抵押权人可以选择与抵押人协议实现抵押权,或者在协议不成的情况下,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实现抵押权。可见,这样的规定导致实践中抵押权的实现基本上都要以诉讼的方式进行,由民商事审判庭进行审理。《物权法》出台后,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该条表明,在无法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条件下,抵押权人可以直接请求法院拍卖或变卖抵押财产,无须经过诉讼全过程,这一特点符合物权法关于简化抵押权实现程序的立法本意,属于非诉讼程序。其次,适用《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抵押权强制实现过程中,法院作出民事裁定的行为,属于执行阶段中的裁判事项,应当由法院的执行机构来审查。最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二百一十八条也赋予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对赖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审查义务。

  四、抵押权强制实现程序设想

  人民法院在现行的执行机制改革中提倡“审执分立”,各地法院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如在执行局设立了执行处、协调处和综合处三个内设机构;执行案件实行执行实施权、执行裁决权分权运行;确认性裁定权、处分性裁定权、扩张性裁定权以及重大执行事项的决定权采取合议制,分别由本院执行局不同的机构行使等规定,保证可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得到执行等措施以保障公正与效率。所以执行局下设执行实施机构和裁判机构,由执行实施机构负责执行中的实施事务,而执行裁判机构负责执行中的裁判事项。这种执行工作专业化的分工和机构职能的合理配置,可以更好地保障和监督抵押权强制实现程序的进行。在抵押权的强制实现中可分成两个阶段来进行程序设置:一是审查、裁定阶段,二是执行阶段。

  审查、裁定阶段:根据抵押权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法院立案受理后,由执行裁判机构向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发出听证通知书,组织双方当事人听证,听证过程中裁判机构仅就抵押权的实现方式问题进行形式审查,双方对此无异议的依法作出准予拍卖、变卖的民事裁定,此裁定即为抵押权强制实现的执行依据。如果在听证过程中债务人或者抵押人对于抵押权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存在等实体法律关系有异议,可以提起异议之诉,或者由抵押人对债权人、债务人合并提起抵押权不存在之诉等,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停止对该执行标的物的执行;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

  执行阶段。执行实施机构根据执行裁判机构作出的民事裁定,作为抵押权强制实现的执行依据,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如果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以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对抵押财产依法进行拍卖、变卖,具体程序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执行。

  为了更好地保障和监督抵押权在裁判阶段的公正与效率,仍需设置一些相关的配套制度,具体程序可以依照听证程序的有关规定进行。如规定听证程序的时间;建立上诉或者复议执行救济机制等制度。

  作者单位: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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