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财产保全措施,保障案件执行
2007-10-18 16:03:5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晁顺祥 段国臣
  财产保全的目的就在于保证生效裁判的执行,财产保全率的高低对于裁判自动履行程度、执行的顺畅程度和执行率的高低具有重要影响。采取财产保全的民商事案件执结率比其他案件要高出许多,另有近一半经保全措施的案件未进入执行程序即自觉履行完毕。笔者建议强化诉讼及诉前保全措施、审执兼顾,在案件审理阶段即为执行工作打好基础,从而提高法院解决纠纷的执行能力及司法水平。

  一、在立案、审理阶段,加强诉讼保全、诉前保全措施的宣传,给当事人发送有关规定或张贴提示牌匾,强化财产保全意识,提高财产保全申请率。

  二、加强对申请财产保全释明和依职权进行财产保全。强化法官对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释明义务,促使当事人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同时,明确法官在案件权利义务明确等情形下的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的职责,牢固树立审执一盘棋的思想,以保障裁判最终执行。

  三、扩大财产保全的范围并放宽当事人担保方式。财产保全的标的物不应局限于案件有关的财物,而应当是被申请人的所有财产,以不影响被申请人生产生活为原则,并且尽可能保全优质财产;对于申请人的担保,可以考虑现金、实物或有资信能力的人的担保,从而突破原来的局限,保障和鼓励当事人行使财产保全申请权。

  四、财产保全裁定应改由执行机构执行。实践中,审判庭对财产保全自裁自执,审执不分,同时在续保等问题上与执行机构脱节,不利于裁判的执行。改由执行机构负责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更有利于贯彻审执分立原则,有利于最终负责执行的执行机构掌握案件财产保全情况,有利于裁判最终执行。

  五、财产保全裁定实行“先保全后送达”。即依据裁定,先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后,再向被申请人送达裁定书,从而避免被申请人接到裁定书后转移、隐匿、处分财产,也避免了被申请人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时,保全裁定长期不能执行。

  作者单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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