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构建和谐社会与民事强制执行的关系
2007-10-16 08:33:4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王应忠
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它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符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我们党要巩固执政地位,提高执政能力,就必须努力实现人民群众期盼的社会稳定、和谐的愿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人民法院民事强制执行有什么联系?民事强制执行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起什么作用?笔者谈点初浅的认识。
一、和谐社会的涵义
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领导干部会议上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很好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充满活力,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胡锦涛总书记的这段论述,科学地阐述了和谐社会的特征,为和谐社会下了个科学、完整的定义。
和谐社会的目标指向是自然、社会与人和谐发展,目标之一是人与社会的和谐;目标之二是人与自然的和谐;目标之三是人与人的和谐。核心的问题是要调节好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公平地分配社会利益,使每个人都各得其所,各有其利。和谐社会的实现途径是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物质文明为和谐社会奠定雄厚的物质基础;政治文明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精神文明为和谐社会创建精神和智力支持。和谐社会的动力支持是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改革是动力,发展是目的,稳定是基础。和谐社会的价值取向是公平与公正。和谐社会的制度保证是秩序、法律。
二、民事强制执行的涵义
民事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按照执行根据,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迫使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种司法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严格意义上的强制执行制度,是民事诉讼、仲裁、公证、调解等制度的保障手段,即当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作出终局裁判,或者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债权文书以强制执行的效力,而一方当事人拒绝按照法律文书中所载明的义务主动履行时,另一方当事人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使国家法律所保护的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义务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得以履行。民事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适用执行法律规范的活动,其价值理论就是法律实践层面的法律价值理论,法律规范通过执行实践活动体现其特有的正义价值。自由、公平、公正、效率、秩序、稳定等法律价值都在民事强制执行中得到充分的体现。民事强制执行具有实现私权与保障权利安全、捍卫法律权威与尊严、促进社会发展与维护社会安定、和谐的作用。
三、和谐社会与人民法院的关系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作用,促进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这充分说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离不开法律,离不开人民法院。法律和人民法院在促进、实现、保障社会和谐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法院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能否以公平、公正为价值尺度,能否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认真化解各种矛盾、整合各阶层利益,避免矛盾激化,维护法律秩序,增强社会公信力,引导民众树立对法律的信心,能否确保“权利受尊重、利益有保障、纠纷可诉求、人民安居乐业”,担当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是其他任何部门所不能替代的。
构建和谐社会之所以必须高度重视人民法院的作用,这是因为:第一,和谐社会是一个服从规则的法治社会。和谐社会就是一切组织和个人要遵循法律规则,照章办事,不得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这是法治与人治的根本区别。服从规则,才能使社会免于矛盾和冲突,使被破坏的秩序得到恢复,使紊乱归于和谐。法律是社会安定有序的基石与保障,人民法院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机构。第二,和谐社会是一个公平和正义的社会。公平与正义是社会永恒的主题和人类追求的理想,要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必须通过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加以解决,司法公正是最大的公正,人民法院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第三,和谐社会是一个法令畅通、公正、高效的平等社会。我国的法律法规大多是需要行政机关来执行和贯彻实施的,它涉及到社会管理和人民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能否正确行使司法权和行政权,能否带头守法,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关系到社会是否和谐。第四,和谐社会是一个有着共同价值和共同追求的充满活力的社会。一个良好的法治社会的形成,必须是政府官员、普通民众以及全社会具有共同的认同感和基本的价值观,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最坚实的基础。而这种社会认同感的形成,很大程度上必须依赖于民主与法治。只有坚持社会治理的法制化,通过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等积极有效的工作,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取得广泛的社会共识。而社会认同感的推动和形成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民法院的公信力和人民法院所作的维护法律统一和权威的努力。第五,和谐社会是一个讲究诚信的安定社会。和谐社会没有上限,但有底限,这个底限就是讲诚信,懂规矩,社会安宁,人际关系融洽。如果突破了这个底限,社会稳定将发生动摇,就不可能有什么和谐,而这个底限必须靠法律来坚守,要靠人民法院和法官对法律的忠诚信奉和严格执行来推动。
四、和谐社会与民事强制执行的关系
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制度作保障,这个制度保障就是秩序、法律。在文明社会里,社会系统各要素都按照一定秩序和谐地组合在一起,并有序地运转。维系和谐社会的秩序包括公共秩序、生活秩序、经济秩序和政治秩序等,这些秩序就象机器上的各个部件一样,发挥着各自的功能。法律是为了建立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而创制的,而民事强制执行正是执行机构运用所创制的法律规范惩恶扬善,扶正祛邪,通过保护职能使人民群众受到的损害得到补偿,失去的东西得到回复,违法受到制裁,正义得到申张,从而建立起社会诚信体系, 使社会从无序变为有序,最终实现法的秩序。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而法制经济的基本要求就是诚实信用。诚实信用作为中国传统的道德规范,也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因此,诚实信用既是一种道德原则,又是一种经济原则,更是一种法制原则。发展市场经济,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建立以诚实信用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信用体系。民事强制执行作为保障生效法律文书付诸实现的行为,是维护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工序,在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执行工作直接关系到“公正与效率”的实现和社会的稳定。因此,抓好执行工作,是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五、和谐社会与现实的差距
目前,社会上对人民法院“执行难”的反映已超过对裁判不公的反映,成为当前党委重视、人大监督、群众关注、影响人民法院形象的突出问题。大量生效法律文书难以执行,一方面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人民法院应有的司法权威,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动摇了人民群众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信念。另一方面导致了作为市场经济基础的社会信用关系和商品交易安全缺乏保障,阻碍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究其原因,主要是全社会法治观念淡薄,诚信缺失,对“和谐”与“强制执行”认识上存在偏差。
首先是我们地方党政部门的一些领导法治观念淡薄,无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滥用职权,以权压法,以言代法,违法干预执行,助长了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泛滥。一些部门有法不依,应当依法协助而以种种借口刁难执行;有的地方党政领导给人民法院打招呼,定调子,批条子,施加压力;有的地方党政机关制定土政策,严格控制本地区的资金外流;有的错误理解中央的经济改革政策,对一些企业进行“挂牌保护”,指定某些企业作为当地政府的重点保护对象,不准执行;有的公然隐藏、转移、毁损、变卖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尽管党中央三令五申,但一些地方的党政官员仍然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只要是涉及政府或与政府有关的案件,能顺利执行的了了无几。我们的党政干部在人民群众心目中是“官”、是“文化人”、是“镜子”、是守法护法的楷模,法治观念如此而已,更何况是一般普通民众!
其次是普通民众阶层法治观念淡薄,诚信意识较差。由于社会主义道德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观念滑坡,没有在全社会普遍形成靠守法和诚信经营、交易、交际的价值观念,致使现实社会中言而无信,出尔反尔的现象彼彼皆是。在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中,有相当数量的案件是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而申请强制执行的,而判决的案件几乎全部都要申请强制执行。许多义务人原本具有履行能力,却采取拖、逃、躲、赖等手段对抗执行。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在诉讼期间预料到自己要败诉就开始挖空心思隐藏、转移财产,有的将款项存于他人名下;有的公款私存;有的将财产转移在子公司、孙公司名下或者将子公司财产转移到公司名下;有的搞假买卖、假抵押、假赠与;有的在企业改制、资产重组中规避债务;有的企业搞“脱壳经营”等等,花样层出不穷,手段变幻莫测。然而,由于强制执行法律体系的不健全,不完善,使得执行法官欲追究其责,却又束手无策。
三是在“和谐”与“强制执行”关系问题上存在认识偏差。一些人认为和谐社会就是人与人之间要和睦相处,关系要融洽,避免矛盾和充突的发生,凡事都应当以“和谐”为重。凡是“强制”的都可能引发矛盾,甚至激化矛盾,这样势必破坏党群、干群关系,引起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不满,最终破坏社会主义社会的“和谐”。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一些执行员也认为法院执行不宜过多适用强制执行措施,应当少用或不用,否则就与构建和谐社会相悖了。这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该查封的不查封,该扣押的不扣押,该处置的不处置,对妨害执行、甚至暴力抗法的行为人该制裁的不制裁,该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不追究。结果造成被执行财产流失,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反而抬了被执行人的头,助长了违法犯罪行为人的嚣张气焰,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很不满意,动摇了人民群众对社会主义法治的信心。
六、民事强制执行如何为建设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
依法执行生效的裁判文书和其他法律文书,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人民法院要牢固树立“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思想,创新理念,拓宽思路,加大力度,切实解决好“执行难”问题。
然而,民事强制执行工作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不是单靠人民法院一家就能做好的。为什么执行这么难?就是因为多年来人民法院一家单打独斗,没有引起全社会的足够理解、重视、关心和支持。党中央十分重视和关心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1999年下发了11号文件,旗帜鲜明地反对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反对非法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党的十六大报告又将解决执行难问题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向全党提出。2005年12月26日,中央政法委又下发了《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问题的通知》,专门对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作出部署。这充分表明了党中央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高度重视及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坚定决心。
笔者认为,紧紧依靠党的领导,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人民法院所面临的“执行难”问题是能切实得到解决的。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1999)11号文件精神和(2005)52号文件精神,要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维护司法权威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出发,充分重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加大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领导力度,支持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涉及政府部门的执行案件,政府部门应该自觉履行,给百姓做出守法的榜样和示范。与政府部门有关的执行案件,政府部门应该积极协调帮助解决。依法需要由政府部门协助执行的案件,政府部门应该义不容辞地积极协助。只有各级党委和政府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视和支持,才能影响和带动全社会力量的支持。
(二)人民法院要自觉依靠党委的领导,争取人大、政府、政协的支持,加强与金融、工商、税务、审计、城建、土地、车辆管理等部门的协调,争取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与协助,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社会各界配合、人民法院主办的执行工作格局。
(三) 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社会诚信缺失,当事人自动履行率不断下降的情况下,要通过建立国家威慑机制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如果不自动履行法定义务,其融资、投资、经营、置产、出境、注册新公司、高消费、接受各种政治荣誉、干部提拔任用等都应受到严格审查和限制,企业和个人的诚信将受到极大影响,只有自动履行义务才是其恢复诚信的出路,否则将寸步难行,并将付出沉痛的代价。人民法院要依法充分用好用足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手段和措施,对那些不讲诚信,只贪图享有权利,不思履行义务的社会不和谐因素坚决予以铲除,只有这样,社会才会和谐。
(四)加大对妨碍执行行为的制裁力度和运用刑法手段对拒不履行、拒不协助执行以及非法干预执行行为的惩处力度。该罚款的罚款,该拘留的拘留,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坚定予以追究,绝不姑息迁就。打造声势,形成强大的社会威慑力。
(五)健全执行工作程序,完善执行工作监督机制,提高执行工作的社会公信力。要通过执行公开,把执行的各个环节置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公开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实现阳光执行,提高执行工作的透明度,以公开促公平、公正。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执行活动增强公众对法治的信心。
作者单位: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一、和谐社会的涵义
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领导干部会议上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很好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充满活力,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胡锦涛总书记的这段论述,科学地阐述了和谐社会的特征,为和谐社会下了个科学、完整的定义。
和谐社会的目标指向是自然、社会与人和谐发展,目标之一是人与社会的和谐;目标之二是人与自然的和谐;目标之三是人与人的和谐。核心的问题是要调节好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公平地分配社会利益,使每个人都各得其所,各有其利。和谐社会的实现途径是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物质文明为和谐社会奠定雄厚的物质基础;政治文明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精神文明为和谐社会创建精神和智力支持。和谐社会的动力支持是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改革是动力,发展是目的,稳定是基础。和谐社会的价值取向是公平与公正。和谐社会的制度保证是秩序、法律。
二、民事强制执行的涵义
民事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按照执行根据,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迫使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种司法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严格意义上的强制执行制度,是民事诉讼、仲裁、公证、调解等制度的保障手段,即当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作出终局裁判,或者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债权文书以强制执行的效力,而一方当事人拒绝按照法律文书中所载明的义务主动履行时,另一方当事人即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使国家法律所保护的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义务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得以履行。民事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适用执行法律规范的活动,其价值理论就是法律实践层面的法律价值理论,法律规范通过执行实践活动体现其特有的正义价值。自由、公平、公正、效率、秩序、稳定等法律价值都在民事强制执行中得到充分的体现。民事强制执行具有实现私权与保障权利安全、捍卫法律权威与尊严、促进社会发展与维护社会安定、和谐的作用。
三、和谐社会与人民法院的关系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作用,促进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这充分说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离不开法律,离不开人民法院。法律和人民法院在促进、实现、保障社会和谐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法院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能否以公平、公正为价值尺度,能否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认真化解各种矛盾、整合各阶层利益,避免矛盾激化,维护法律秩序,增强社会公信力,引导民众树立对法律的信心,能否确保“权利受尊重、利益有保障、纠纷可诉求、人民安居乐业”,担当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是其他任何部门所不能替代的。
构建和谐社会之所以必须高度重视人民法院的作用,这是因为:第一,和谐社会是一个服从规则的法治社会。和谐社会就是一切组织和个人要遵循法律规则,照章办事,不得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这是法治与人治的根本区别。服从规则,才能使社会免于矛盾和冲突,使被破坏的秩序得到恢复,使紊乱归于和谐。法律是社会安定有序的基石与保障,人民法院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机构。第二,和谐社会是一个公平和正义的社会。公平与正义是社会永恒的主题和人类追求的理想,要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必须通过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加以解决,司法公正是最大的公正,人民法院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第三,和谐社会是一个法令畅通、公正、高效的平等社会。我国的法律法规大多是需要行政机关来执行和贯彻实施的,它涉及到社会管理和人民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能否正确行使司法权和行政权,能否带头守法,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关系到社会是否和谐。第四,和谐社会是一个有着共同价值和共同追求的充满活力的社会。一个良好的法治社会的形成,必须是政府官员、普通民众以及全社会具有共同的认同感和基本的价值观,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最坚实的基础。而这种社会认同感的形成,很大程度上必须依赖于民主与法治。只有坚持社会治理的法制化,通过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等积极有效的工作,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取得广泛的社会共识。而社会认同感的推动和形成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民法院的公信力和人民法院所作的维护法律统一和权威的努力。第五,和谐社会是一个讲究诚信的安定社会。和谐社会没有上限,但有底限,这个底限就是讲诚信,懂规矩,社会安宁,人际关系融洽。如果突破了这个底限,社会稳定将发生动摇,就不可能有什么和谐,而这个底限必须靠法律来坚守,要靠人民法院和法官对法律的忠诚信奉和严格执行来推动。
四、和谐社会与民事强制执行的关系
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制度作保障,这个制度保障就是秩序、法律。在文明社会里,社会系统各要素都按照一定秩序和谐地组合在一起,并有序地运转。维系和谐社会的秩序包括公共秩序、生活秩序、经济秩序和政治秩序等,这些秩序就象机器上的各个部件一样,发挥着各自的功能。法律是为了建立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而创制的,而民事强制执行正是执行机构运用所创制的法律规范惩恶扬善,扶正祛邪,通过保护职能使人民群众受到的损害得到补偿,失去的东西得到回复,违法受到制裁,正义得到申张,从而建立起社会诚信体系, 使社会从无序变为有序,最终实现法的秩序。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而法制经济的基本要求就是诚实信用。诚实信用作为中国传统的道德规范,也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因此,诚实信用既是一种道德原则,又是一种经济原则,更是一种法制原则。发展市场经济,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建立以诚实信用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信用体系。民事强制执行作为保障生效法律文书付诸实现的行为,是维护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工序,在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执行工作直接关系到“公正与效率”的实现和社会的稳定。因此,抓好执行工作,是营造良好法治环境,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五、和谐社会与现实的差距
目前,社会上对人民法院“执行难”的反映已超过对裁判不公的反映,成为当前党委重视、人大监督、群众关注、影响人民法院形象的突出问题。大量生效法律文书难以执行,一方面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人民法院应有的司法权威,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动摇了人民群众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信念。另一方面导致了作为市场经济基础的社会信用关系和商品交易安全缺乏保障,阻碍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究其原因,主要是全社会法治观念淡薄,诚信缺失,对“和谐”与“强制执行”认识上存在偏差。
首先是我们地方党政部门的一些领导法治观念淡薄,无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滥用职权,以权压法,以言代法,违法干预执行,助长了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泛滥。一些部门有法不依,应当依法协助而以种种借口刁难执行;有的地方党政领导给人民法院打招呼,定调子,批条子,施加压力;有的地方党政机关制定土政策,严格控制本地区的资金外流;有的错误理解中央的经济改革政策,对一些企业进行“挂牌保护”,指定某些企业作为当地政府的重点保护对象,不准执行;有的公然隐藏、转移、毁损、变卖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尽管党中央三令五申,但一些地方的党政官员仍然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只要是涉及政府或与政府有关的案件,能顺利执行的了了无几。我们的党政干部在人民群众心目中是“官”、是“文化人”、是“镜子”、是守法护法的楷模,法治观念如此而已,更何况是一般普通民众!
其次是普通民众阶层法治观念淡薄,诚信意识较差。由于社会主义道德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观念滑坡,没有在全社会普遍形成靠守法和诚信经营、交易、交际的价值观念,致使现实社会中言而无信,出尔反尔的现象彼彼皆是。在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中,有相当数量的案件是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而申请强制执行的,而判决的案件几乎全部都要申请强制执行。许多义务人原本具有履行能力,却采取拖、逃、躲、赖等手段对抗执行。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在诉讼期间预料到自己要败诉就开始挖空心思隐藏、转移财产,有的将款项存于他人名下;有的公款私存;有的将财产转移在子公司、孙公司名下或者将子公司财产转移到公司名下;有的搞假买卖、假抵押、假赠与;有的在企业改制、资产重组中规避债务;有的企业搞“脱壳经营”等等,花样层出不穷,手段变幻莫测。然而,由于强制执行法律体系的不健全,不完善,使得执行法官欲追究其责,却又束手无策。
三是在“和谐”与“强制执行”关系问题上存在认识偏差。一些人认为和谐社会就是人与人之间要和睦相处,关系要融洽,避免矛盾和充突的发生,凡事都应当以“和谐”为重。凡是“强制”的都可能引发矛盾,甚至激化矛盾,这样势必破坏党群、干群关系,引起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不满,最终破坏社会主义社会的“和谐”。在这种思想的影响下,一些执行员也认为法院执行不宜过多适用强制执行措施,应当少用或不用,否则就与构建和谐社会相悖了。这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该查封的不查封,该扣押的不扣押,该处置的不处置,对妨害执行、甚至暴力抗法的行为人该制裁的不制裁,该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不追究。结果造成被执行财产流失,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反而抬了被执行人的头,助长了违法犯罪行为人的嚣张气焰,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很不满意,动摇了人民群众对社会主义法治的信心。
六、民事强制执行如何为建设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
依法执行生效的裁判文书和其他法律文书,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人民法院要牢固树立“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思想,创新理念,拓宽思路,加大力度,切实解决好“执行难”问题。
然而,民事强制执行工作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不是单靠人民法院一家就能做好的。为什么执行这么难?就是因为多年来人民法院一家单打独斗,没有引起全社会的足够理解、重视、关心和支持。党中央十分重视和关心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1999年下发了11号文件,旗帜鲜明地反对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反对非法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党的十六大报告又将解决执行难问题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向全党提出。2005年12月26日,中央政法委又下发了《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问题的通知》,专门对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作出部署。这充分表明了党中央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高度重视及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坚定决心。
笔者认为,紧紧依靠党的领导,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人民法院所面临的“执行难”问题是能切实得到解决的。
(一)各级党委、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1999)11号文件精神和(2005)52号文件精神,要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维护司法权威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出发,充分重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加大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领导力度,支持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涉及政府部门的执行案件,政府部门应该自觉履行,给百姓做出守法的榜样和示范。与政府部门有关的执行案件,政府部门应该积极协调帮助解决。依法需要由政府部门协助执行的案件,政府部门应该义不容辞地积极协助。只有各级党委和政府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视和支持,才能影响和带动全社会力量的支持。
(二)人民法院要自觉依靠党委的领导,争取人大、政府、政协的支持,加强与金融、工商、税务、审计、城建、土地、车辆管理等部门的协调,争取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与协助,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社会各界配合、人民法院主办的执行工作格局。
(三) 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在社会诚信缺失,当事人自动履行率不断下降的情况下,要通过建立国家威慑机制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如果不自动履行法定义务,其融资、投资、经营、置产、出境、注册新公司、高消费、接受各种政治荣誉、干部提拔任用等都应受到严格审查和限制,企业和个人的诚信将受到极大影响,只有自动履行义务才是其恢复诚信的出路,否则将寸步难行,并将付出沉痛的代价。人民法院要依法充分用好用足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手段和措施,对那些不讲诚信,只贪图享有权利,不思履行义务的社会不和谐因素坚决予以铲除,只有这样,社会才会和谐。
(四)加大对妨碍执行行为的制裁力度和运用刑法手段对拒不履行、拒不协助执行以及非法干预执行行为的惩处力度。该罚款的罚款,该拘留的拘留,该追究刑事责任的坚定予以追究,绝不姑息迁就。打造声势,形成强大的社会威慑力。
(五)健全执行工作程序,完善执行工作监督机制,提高执行工作的社会公信力。要通过执行公开,把执行的各个环节置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公开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实现阳光执行,提高执行工作的透明度,以公开促公平、公正。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执行活动增强公众对法治的信心。
作者单位: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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