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领导干部要以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为立足点
2007-10-08 09:51:0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河南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院长 李玉敏
依法执政是指特定的个人或者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拥有和行使国家权力的过程和状态。在我国,依法执政是指中国共产党提出和运用正确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策略,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和法律,采取科学的领导制度和领导方式,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过程和状态。人民法院是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承担着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障国家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的职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担任着重要角色。宪法和法律体现人民意志,人民法院被宪法和法律赋予审判权,作为人民法院的领导干部,就必须坚持以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为立足点,坚持做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
一、法院领导干部要树立权力来自于民,根植于民的权力观
权力,从狭义方面讲是指一定的社会组织及个人所承担的社会管理职责的支配力量,表现为领导者所具有的一定职权。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已多次深刻阐述了树立正确权力观的极端重要性,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是法院领导干部必须高度重视的重大政治问题。正确地行使人民群众赋予的权力,做到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始终坚持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权益,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是由人民法院的审判权来自人民群众这一渊源决定的。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对于加强法院领导干部的执政能力,推进法院改革,促进审判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法院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使权力植根于民,就是要紧紧依靠群众,密切联系群众,随时随地听取群众呼声,深入了解群众困难,全面代表群众利益,永远保持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思想。就是要贯彻胡锦涛同志在强调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时所指出的,始终保持党员领导干部所具有的先进性品质,始终把人民群众的评价作为评判领导干部掌权用权的最高标准和终极原则。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既要在观念上坚定正确的权力来源观,又要在审判工作中始终不渝地使权力植根于人民,服务于人民。如果法院领导干部在权力来源问题上产生动摇,就会偏离方向,不但不能很好的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甚至危害人民群众的利益。
作为法院领导干部,必须时刻警惕腐朽的权力观对领导干部的毒害,坚决肃清在权力来源问题上的错误观念,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鉴定,坚决防止权力腐败,将自己手中的审判权、执行权真正用于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二、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高人民法院公信力
目前,人民法院仍不同程度的存在着人民群众放映强烈的问题,在审判工作、执行工作、队伍建设、廉政建设等方面确实存在着执行不力、效率不高、行为不规范、群众观念淡薄等人民群众不满意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造成了法院在人民群众中公信力的下降。归根结底与法院领导干部群众意识不强,责任意识不强有关系,法院领导干部要从根本上解决权从何来、为谁掌权的重要思想问题,不断更新理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为人民掌好审判权,增进人民群众对法院的信任。
法院领导干部在审判、执行工作中,要把审判、执行工作的过程,当作为人民服务的过程。对于当前审判、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坚决予以纠正,牢固树立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工作意识。在工作中,要设身处地的替当事人着想,提高办案效率,多做调解疏导工作,多做服判息诉工作,多做判后答疑、判前释法工作,增强人民群众对法律、法院的信任。
法院领导干部要倾听群众呼声,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要把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不断探索依法独立审判与自觉接受监督的途径,建立接受群众监督的长效机制。通过信访接待、走访群众,听取民声、掌握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通过提高法院审判、执行工作透明度,多途径接受群众监督,才能维护法律尊严,真正树立起公正、公平形象。通过自觉接受监督,增强法院领导干部地自律意识、公正意识,进而促进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拉近与人民群众的距离,让群众有冤敢于向法院领导说,有苦愿意向法院领导诉,相信法院、相信法律的意识就会牢固树立,只有这样法院的公信力才会得到有效提高。
三、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提高执政能力
依法执政是我们党的执政方式,司法能力是党的执政能力在司法领域中的体现,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司法能力是指在司法活动中,人民法官自身具备的认识、分析、处理与法律密切相关的矛盾纠纷和事务的素质的基本操作能力和水平。特别是法院领导干部,更应高标准的具备这一能力水平。法院领导干部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不断加强自身司法能力建设,提高执政能力,以过硬的领导决策水平更好的为人民群众服务。
当前司法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增强司法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增强民众对法治的信仰和对法官的信赖。个别案件裁判不公、效率不高,极少数司法人员甚至徇私枉法,这与法官队伍素质不高有直接关系。只有全面提高法院领导干部的司法能力,进而推动法官素质的提高,培育一支具有很高的政治思想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和精湛的专业技能的法官队伍,才能唤起人们对法官的高度尊重,才能赢得更高的社会公信力,才能真正树立司法权威,也才能使“公正与效率”世纪主题真正得以实现。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灵魂,加强法院领导干部司法能力建设,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是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本质要求,是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殷切希望。新的历史条件下,党和人民群众对法院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每一位法院领导干部,都应该牢固树立明确的权力观,公正的执法观和全面的落实观,使司法为民,为老百姓服务,办实事,在思想上内化为基本信念,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外化为公正的实际动力。法院领导干部都应该结合实际,真正采取措施,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充分做好当事人的工作,平息矛盾、化解积怨,努力做到“亲民、爱民、利民、便民”,努力改进审判作风,逐步树立起良好的法院和法官形象。法官是人民的法官,人民的法官必须服务于人民,这种热爱老百姓与对老百姓责任的要求是保障法院工作的基石。
作为法院的领导干部,还应加强自身修养,增强司法决策能力、司法管理能力和司法审判能力,起到表率作用,从而引导广大法官增强运用法律的能力,驾驭庭审的能力,司法调解的能力和判决说理的能力,努力建设出一支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的法官队伍。
作为人民法院的领导干部,要把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作为开展工作的立足点,牢固树立权力来自于民,根植于民的权力观,与人民群众保持血肉联系,深入人民群众倾听群众呼声,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真诚关心社会弱势群体的冷暖疾苦,把群众的需要做为第一选择,把群众的利益做为第一考虑,把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不断加强自身司法能力建设,提高执政水平。
一、法院领导干部要树立权力来自于民,根植于民的权力观
权力,从狭义方面讲是指一定的社会组织及个人所承担的社会管理职责的支配力量,表现为领导者所具有的一定职权。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已多次深刻阐述了树立正确权力观的极端重要性,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是法院领导干部必须高度重视的重大政治问题。正确地行使人民群众赋予的权力,做到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始终坚持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权益,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是由人民法院的审判权来自人民群众这一渊源决定的。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对于加强法院领导干部的执政能力,推进法院改革,促进审判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法院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使权力植根于民,就是要紧紧依靠群众,密切联系群众,随时随地听取群众呼声,深入了解群众困难,全面代表群众利益,永远保持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思想。就是要贯彻胡锦涛同志在强调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时所指出的,始终保持党员领导干部所具有的先进性品质,始终把人民群众的评价作为评判领导干部掌权用权的最高标准和终极原则。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既要在观念上坚定正确的权力来源观,又要在审判工作中始终不渝地使权力植根于人民,服务于人民。如果法院领导干部在权力来源问题上产生动摇,就会偏离方向,不但不能很好的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甚至危害人民群众的利益。
作为法院领导干部,必须时刻警惕腐朽的权力观对领导干部的毒害,坚决肃清在权力来源问题上的错误观念,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鉴定,坚决防止权力腐败,将自己手中的审判权、执行权真正用于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二、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高人民法院公信力
目前,人民法院仍不同程度的存在着人民群众放映强烈的问题,在审判工作、执行工作、队伍建设、廉政建设等方面确实存在着执行不力、效率不高、行为不规范、群众观念淡薄等人民群众不满意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造成了法院在人民群众中公信力的下降。归根结底与法院领导干部群众意识不强,责任意识不强有关系,法院领导干部要从根本上解决权从何来、为谁掌权的重要思想问题,不断更新理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为人民掌好审判权,增进人民群众对法院的信任。
法院领导干部在审判、执行工作中,要把审判、执行工作的过程,当作为人民服务的过程。对于当前审判、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坚决予以纠正,牢固树立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工作意识。在工作中,要设身处地的替当事人着想,提高办案效率,多做调解疏导工作,多做服判息诉工作,多做判后答疑、判前释法工作,增强人民群众对法律、法院的信任。
法院领导干部要倾听群众呼声,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要把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不断探索依法独立审判与自觉接受监督的途径,建立接受群众监督的长效机制。通过信访接待、走访群众,听取民声、掌握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通过提高法院审判、执行工作透明度,多途径接受群众监督,才能维护法律尊严,真正树立起公正、公平形象。通过自觉接受监督,增强法院领导干部地自律意识、公正意识,进而促进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拉近与人民群众的距离,让群众有冤敢于向法院领导说,有苦愿意向法院领导诉,相信法院、相信法律的意识就会牢固树立,只有这样法院的公信力才会得到有效提高。
三、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提高执政能力
依法执政是我们党的执政方式,司法能力是党的执政能力在司法领域中的体现,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司法能力是指在司法活动中,人民法官自身具备的认识、分析、处理与法律密切相关的矛盾纠纷和事务的素质的基本操作能力和水平。特别是法院领导干部,更应高标准的具备这一能力水平。法院领导干部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不断加强自身司法能力建设,提高执政能力,以过硬的领导决策水平更好的为人民群众服务。
当前司法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增强司法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增强民众对法治的信仰和对法官的信赖。个别案件裁判不公、效率不高,极少数司法人员甚至徇私枉法,这与法官队伍素质不高有直接关系。只有全面提高法院领导干部的司法能力,进而推动法官素质的提高,培育一支具有很高的政治思想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和精湛的专业技能的法官队伍,才能唤起人们对法官的高度尊重,才能赢得更高的社会公信力,才能真正树立司法权威,也才能使“公正与效率”世纪主题真正得以实现。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灵魂,加强法院领导干部司法能力建设,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是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本质要求,是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殷切希望。新的历史条件下,党和人民群众对法院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每一位法院领导干部,都应该牢固树立明确的权力观,公正的执法观和全面的落实观,使司法为民,为老百姓服务,办实事,在思想上内化为基本信念,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外化为公正的实际动力。法院领导干部都应该结合实际,真正采取措施,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落到实处,充分做好当事人的工作,平息矛盾、化解积怨,努力做到“亲民、爱民、利民、便民”,努力改进审判作风,逐步树立起良好的法院和法官形象。法官是人民的法官,人民的法官必须服务于人民,这种热爱老百姓与对老百姓责任的要求是保障法院工作的基石。
作为法院的领导干部,还应加强自身修养,增强司法决策能力、司法管理能力和司法审判能力,起到表率作用,从而引导广大法官增强运用法律的能力,驾驭庭审的能力,司法调解的能力和判决说理的能力,努力建设出一支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的法官队伍。
作为人民法院的领导干部,要把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作为开展工作的立足点,牢固树立权力来自于民,根植于民的权力观,与人民群众保持血肉联系,深入人民群众倾听群众呼声,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真诚关心社会弱势群体的冷暖疾苦,把群众的需要做为第一选择,把群众的利益做为第一考虑,把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不断加强自身司法能力建设,提高执政水平。
责任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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