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执行案件执行期限的相关问题及建议
2007-09-29 14:41:5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曾琪 谌志卫
  委托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其辖区以外的案件,委托当地同级人民法院实施执行的制度。委托执行制度是人民法院之间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协助制度,其目的在于克服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开展异地执行活动的困难,节省有限的司法资源,是对执行管辖制度的一项重要功能性补充。

  但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委托执行案件的执行期限有着不同的规定。如此,易造成各法院在实际操作中不统一,主要有以下几点不同:

  一、根据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要求,委托执行案件的执行期限为一个月,超过一个月即为超执限案件,予以通报。

  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受委托法院收到委托函后,必须在15日内开始执行,在30日内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委托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委托法院应当在三十日执行完毕,最迟应当在六个月执行完毕。”

  上述规定使各级法院在执行工作中产生两种认识:一种认为根据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补充要求,委托执行案件的执行期限只为一个月。另一种则认为情况复杂、短时间内难以执行完毕的委托执行案件在六个月内执行完毕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针对上述原因,笔者认为委托执行案件与当事人申请执行案件除来源不同之外,无其他区别,不存在委托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更为特殊或执行难度更易的情况,不能根据来源不同对执行期限作不同规定。因此,笔者建议应明确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对委托执行期限的相关规定,委托执行案件的执行期限应与其他执行案件相同,给予六个月执行期限为宜。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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