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别墅私搭乱建成被告 李湘被判拆除违建
2007-09-24 15:26:30 | 来源:京报网-北京晚报 | 作者:邱伟
节目主持人李湘在其别墅装修过程中擅自拆改,私建阳光房,并且对城管部门的责令改正要求置之不理,结果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记者获悉,朝阳法院一审判决李湘拆除搭建建筑,恢复原状。李湘不服,已向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了上诉。
李湘的这栋别墅位于朝阳区京顺路,别墅区由北京仁必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2005年10月,李湘的别墅在装修时,沿别墅北侧地基加筑了台阶,在别墅北面东侧搭建了二层阳光房,在别墅北面西侧搭建一间平房,另将别墅北面一层中间的窗户拆改为进出后花园的通道门。而在李湘签字的《物业管理公约》上,双方明确约定“禁止未经政府有关部门、管委会、物业管理公司批准,擅自改动房屋结构、外貌、外墙颜色、设计用途功能及增建其他建筑物等”。为此,物业公司多次要求李湘停止改建并恢复原状。
据了解,李湘的这栋别墅是在正对湖边的位置自建了一个两层的阳光房,非常显眼。去年6月20日,朝阳城管大队向李湘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指出这种“擅自搭建阳光房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责令于6月21日8时30分前改正违法行为”,并接受复查,但李湘仍未改正拆改行为。
物业公司随后起诉到朝阳法院,称李湘破坏了别墅小区整体景观,妨碍了物业公司对小区的正常管理,损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李湘恢复原状。而李湘辩解说,物业公司是受小区业主委员会委托进行物业管理的,所以该由小区业主委员会来主张权利,物业公司的诉讼主体不适合。而且即使有自搭乱建的行为,也没有对物业公司造成任何侵害。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对别墅进行物业管理的依据为有效的物业管理公约。李湘购买别墅后与物业公司签署遵守该公约承诺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而且符合法律规定,李湘理应依据承诺遵守该公约。因别墅区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管理企业,有权向违反物业管理公约的业主主张权利,所以李湘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法院认为,李湘装修过程中,擅自拆改房屋,已违反了她承诺遵守的物业管理公约,物业公司要求李湘将拆改的房屋部分恢复原状,理由正当,且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李湘的这栋别墅位于朝阳区京顺路,别墅区由北京仁必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2005年10月,李湘的别墅在装修时,沿别墅北侧地基加筑了台阶,在别墅北面东侧搭建了二层阳光房,在别墅北面西侧搭建一间平房,另将别墅北面一层中间的窗户拆改为进出后花园的通道门。而在李湘签字的《物业管理公约》上,双方明确约定“禁止未经政府有关部门、管委会、物业管理公司批准,擅自改动房屋结构、外貌、外墙颜色、设计用途功能及增建其他建筑物等”。为此,物业公司多次要求李湘停止改建并恢复原状。
据了解,李湘的这栋别墅是在正对湖边的位置自建了一个两层的阳光房,非常显眼。去年6月20日,朝阳城管大队向李湘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指出这种“擅自搭建阳光房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责令于6月21日8时30分前改正违法行为”,并接受复查,但李湘仍未改正拆改行为。
物业公司随后起诉到朝阳法院,称李湘破坏了别墅小区整体景观,妨碍了物业公司对小区的正常管理,损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李湘恢复原状。而李湘辩解说,物业公司是受小区业主委员会委托进行物业管理的,所以该由小区业主委员会来主张权利,物业公司的诉讼主体不适合。而且即使有自搭乱建的行为,也没有对物业公司造成任何侵害。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对别墅进行物业管理的依据为有效的物业管理公约。李湘购买别墅后与物业公司签署遵守该公约承诺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而且符合法律规定,李湘理应依据承诺遵守该公约。因别墅区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管理企业,有权向违反物业管理公约的业主主张权利,所以李湘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法院认为,李湘装修过程中,擅自拆改房屋,已违反了她承诺遵守的物业管理公约,物业公司要求李湘将拆改的房屋部分恢复原状,理由正当,且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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