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法院委托执行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2007-09-20 15:52:2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赵凤强
  委托执行可以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有效地降低执行成本,对于解决异地“执行难”问题有重要作用。但是,实践中,近年来人民法院委托异地法院执行的效果很不理想,存在很多问题。

  一是大部分委托案件属于执行难度大,甚至委托法院认为没有执结希望的案件。委托法院明知委托执行会出现中止、终结现象,仅仅为敷衍当事人的催促 、推卸责任或者存在侥幸心理去委托执行,致使委托执行流于形式。

  二是委托法院给受托法院被执行人的资料不全面,可用性差。委托法院不能确切提供被执行人的名称和住址,有的委托案件经过的时间已经比较长,被执行人的基本材料过时,或者被执行人已经变更名称和地址,致使受托法院无法尽快查清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难以执行。

  三是受托法院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的思想。有的受托法院在思想上偏袒被执行人,对委托执行不积极,故意刁难申请人,往往以当事人难找,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等原因为借口,对委托案件推诿应付,只是简单的将案件中止执行或发放债权凭证。

  四是对受托法院缺乏必要的制约机制。对于受托法院懈怠执行受托案件,当前还缺乏一套有效的制约体系,仅仅靠受托法院自己内部监督收效甚微。对于受托法院是否尽力执行,委托法院往往也碍于情面,不去催促。

  对于上述问题,应该尽快规范委托执行,加大执行力度,形成统一的执行联动体系。

  一是健全委托案件收立案体制。规范受托案件收立案程序,加强委托执行案件收立案方面的管理,委托执行案件应比照法院正常执行立案程序,进一步进行细化,将受托案件的执行纳入本院的执行流程管理,进行更为详细的考核。

  二是建立委托执行有效的监督体制。建立委托执行案件单独呈报制度、定期检查制度,由受托法院的上级法院对委托案件定期进行检查,对无故不办,久拖不执的案件进行督办。完善监督措施的立法,使委托执行的监督措施更具有可操作性。对于受托法院将执行情况向委托法院反映后,委托法院长时间不予答复的情况,应在司法解释中阐明受托法院以多少次函告为限,并对答复时间进行限制。

  三是加大对受托案件懈怠执行的处罚力度。对于受托案件执行不力,存在故意拖延执行的,由其上级法院对受托法院和具体承办人给予处罚。加大对委托执行中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对违法违纪的应坚决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挥新闻媒体监督作用,对不依法执行的受托法院予以曝光。

  作者单位: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崔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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