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终坚持司法为民的本质要求
2007-09-14 09:07:4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院长 王健华
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局出发,着眼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面向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宏伟事业,提出了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出了在全国政法干警中集中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大部署。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是我们党在政法工作上的重要战略思考和重大理论创新,是认识和做好政法工作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其中,“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坚持执法为民,具体到人民法院来说,就是要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理念,将司法为民作为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一、充分认识坚持司法为民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坚持司法为民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江泽民同志指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本质在坚持执政为民。胡锦涛同志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研讨会上的讲话中强调:“‘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必须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推动历史前进的主体。根据这一基本原理,胡锦涛同志曾经指出:“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是否始终站在最广大人民的立场上,是区分唯物史观和唯心史观的分水岭,也是判断马克思主义政党的试金石。”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民群众是历史创造者的观点,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重要理论依据。正因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人民群众是我们党的力量源泉和胜利之本,党的一切活动,就必须真心实意地相信群众,全心全意地依靠群众。这样做,党就能无坚不摧,无往不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就能兴旺发达;如果脱离群众,党就会失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正因为如此,我们必须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司法工作既是共产党执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共产党执政的重要内容。执政为民思想体现在司法工作领域,就是要坚持司法为民的宗旨,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通过司法活动,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是我们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和政治立场。
坚持司法为民是以科学的发展观统领人民法院工作的必然要求。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根本保证。“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在司法工作领域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就要把司法保民、便民、安民、利民、亲民和取信于民的措施落实到法院工作的各个环节,落实到法院干警的思想、意识和具体行动中,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诉讼权利,进一步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加大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力度。
坚持司法为民是弘扬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必然要求。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我们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创建的新型人民司法制度,形成了优良的传统和作风,主要有“党的领导、服务人民、群众路线、司法公正、求实创新”等方面的内容。这些优良传统成为推进人民司法事业不断前进的强大精神动力。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人民法院要弘扬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使司法工作立足于广大群众,赢得坚实的群众基础,就必须认认真真向人民群众学习,踏踏实实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只有这样,司法工作才能始终得到人民的支持,真正立于不败之地。
坚持司法为民是贯彻“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的必然要求。我国宪法规定,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司法权作为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毫无例外来自于人民。人民法院姓“人民”,这是新中国司法机关与一切剥削制度下的司法机关的根本区别,是社会主义司法的本质特征。司法权力来源于人民,同时必须服务于人民,任何司法活动都必须以合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为广大群众所拥护为最高标准。
坚持司法为民是保持司法队伍清正廉洁的必然要求。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公正与效率是司法活动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有一支清正廉洁的司法队伍作保障。一个时期以来,司法工作中出现了一些令群众不满意的消极现象,如裁判不公、效率不高、队伍不廉等等,严重影响了法院和法官队伍的整体形象,阻碍了人民司法事业的健康发展。要革除这些弊端,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求法官以公正高效的作风为群众排忧解难,保护群众的利益,减轻群众的讼累。同时,让群众参与对司法工作的监督,集中群众的智慧和力量,使一些不良现象及时被发现,并能得到及时纠正。
二、深刻领会司法为民的科学内涵
人民法院和广大法官树立司法为民理念,就是要以“公正司法、一心为民”为根本指针,努力做到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一切保护人民。
一切为了人民。就是要把维护人民利益作为司法工作的根本宗旨,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事事处处为人民群众着想,时时刻刻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一切司法行为,都应以保障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本着对群众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来开展工作。努力培养法官对群众的深厚感情,认真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司法、为谁服务”这一根本问题。妥善处理好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纠纷,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促进社会和谐。
一切依靠人民。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走群众路线,是做好司法工作,实现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途径和保证。没有群众的支持,司法工作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末。因此,必须正确处理好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与走群众路线的关系,发扬优良的司法传统,倡导“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和“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巡回审理,就地办案”的好作风。深入了解社情民意,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不断探索多元化、替代性解决纠纷的机制,紧紧依靠人民群众解决取证难、保全难、执行难等司法工作中的难题。
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是一个社会历史范畴,不同社会、不同阶级有不同的人权观。我们党一直把实现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人权作为革命和建设的重要奋斗目标。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正式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标志着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司法工作要尊重和保障人权。首先要坚持以人为本,树立人权保护意识,依法及时审理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损害赔偿、劳动争议等各类案件,涉及下岗人员、老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案件,全面、充分、有效地保护群众的合法权利。其次,要尊重和保护刑事案件被告人、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切实树立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民并重的观点。
三、准确把握坚持司法为民与遵守司法规律之间的辩证关系
人民法院和广大法官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理念,必须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司法为民与司法规律之间的辩证关系,努力做到“四个坚持”。即:坚持司法为民与严格履行司法职能的统一,坚持对法律负责与让人民满意的统一,坚持司法为民与恪守司法中立的统一,坚持司法为民与保持司法被动性的统一。
坚持司法为民与严格履行司法职能的统一。在科学分工的现代社会,法院的主要职责是依法公正裁判和执行各类案件,这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基本任务。离开了审判,司法为民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因此,人民法院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不能背离司法的职能,而应将其体现在全部的司法活动之中。必须坚持以审判工作为中心,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以积极的态度救济民权,以优质的服务减轻民负,以快捷的审理解除民忧,以公正的裁判保护民利,以有力的执行实现民愿。绝不能超越审判执行职权救济民权,离开审判职能搞案外服务,脱离法院的本职搞不相干的工作。不能将司法为民庸俗化,更不能将司法服务等同于一般的公共服务。那种越俎代疱、舍本逐末的做法,只会造成国家机关分工不明、职责不清,最后导致的是贻误正常工作,远离法治目标,从而损害人民的根本利益。
坚持对法律负责与让人民满意的统一。在我国,坚持对法律负责与对人民负责,让人民满意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对法律负责就是对党和国家负责,对人民负责。实现对法律负责、让人民满意,必须注意防止离开党的根本宗旨讲司法,也要注意防止脱法治轨道讲“满意”。同时,要处理好多数人满意与少数人满意的关系,以公正高效的司法活动,护民权、解民忧、保民安,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坚持司法为民与恪守司法中立的统一。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自觉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始终恪守司法中立原则,不单独接触一方当事人;不得充当一方当事人的法律顾问;不得对任何一方当事人搞特殊照顾。应当通过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积极履行诉讼义务,来推动诉讼的有序开展。但是另一方面,也要充分考虑当事人在文化结构、社会阅历、法律知识等方面存在的差异,根据诉讼利益均衡原则,依法适度、公平地行使释明权,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帮助当事人避免和减少不必要的诉讼风险,降低诉讼成本,依法实现诉讼目的。
坚持司法为民与保持司法被动性的统一。被动性是司法工作的固有特性之一,系指审判程序的启动具有被动性,即遵循“不告不理”和“无诉讼即无审判”原则。一方面,践行司法为民决不允许违反法律规定,搞超越职权的主动服务或者随意延伸,更不允许以主动服务为借口追逐小团体的经济利益。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主动挖案源,上门揽案件、案外搞服务等做法,不仅与司法的被动性原则背道而驰,而且会对司法形象和司法权威造成损害,必须坚决防止和克服。但是,我们也要坚决杜绝固守司法的被动性而降低为人民服务的标准和要求的做法。对于应当由法院依职权进行的活动和履行的义务,绝不能推诿和转嫁给当事人;要“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对群众在诉讼中遇到的困难,凡是依法可以帮助解决的,要主动为群众排忧解难,极尽所能帮助解决;要把群众所诉案件在规定期限内尽快处理好,把诉讼的成本降到最低,让群众的合法诉求得到满足,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四、进一步加大司法为民工作的力度
人民法院和广大法官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不能停留在口号和一般要求上,必须落实到各项司法活动中去。从审判活动到法官的一言一行,都必须坚持以民为本,做到司法亲民、司法便民、司法利民、司法护民。
进一步提高审判的质量和效率。司法公正和高效是司法为民最核心、最根本的内容要求,也是实现司法为民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和途径。人民法院必须在提高裁判的公正率和效率上狠下功夫。全面加强审判管理,落实和强化院庭长对审判工作的知情权、指导权、管理权和监督权。完善审判组织的自律机制和责任机制、审判质量控制机制、审判流程管理机制和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审判工作规范有序高效运行。让人民群众成为司法公正的最大受益者,成为司法裁判的有力支持者。
进一步解决好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人民法院应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告状难”、“申诉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进一步改进立案信访工作,疏通群众信访申诉渠道,对于涉及抚育费、抚养费、赡养费、退休金、劳动报酬等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案件,要快立案、快审理、快执行、不能仅仅停留在不超审限的要求上;坚持司法救助制度,确保经济确有困难的人民群众打得起官司;要加强诉讼指导,进一步完善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制度,使群众不因缺乏法律知识而败诉,让诉讼请求合理合法的人民群众打得赢官司。
进一步落实方面群众诉讼的各项措施。通过设立立案热线电话、上门立案、预约开庭、值班法官、巡回审理、简易案件快速裁判、发放诉讼指南、实行首问负责制、先执行后收费等措施,在诉讼的各个环节尽可能的方便群众诉讼。通过改善审判场所的硬件条件,设置专供当事人和来访、旁听群众使用的休息区、阅报栏、眼镜、纸笔、茶水、桌椅等设施显现亲民、爱民作风。
进一步推进司法文明建设。司法文明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本质要求和外在体现。文明司法有利于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密切法院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增强司法的亲和力,树立人民法院的亲民形象。广大法官要严格遵守职业纪律,规范职业用语和职业操守,对待群众说话和气、态度和蔼、办事热情、服务周到、考虑细致、始终保持良好的文明举止。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程序选择权、陈述权、辩论权、隐私权和人格尊严,严格规范司法强制措施,严禁随意侵犯、限制和剥夺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在化解矛盾的过程中,应当讲究办案方法,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千方百计运用法制宣传、说服引导和依法调解等方法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努力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目标。要大力加强法院文化建设,通过加强物质装备和环境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等措施,使法院的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和观念文化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共同发展,使法官和诉讼当事人在文明的环境中,感受到司法文化的魅力,享受到人性化的司法服务。
进一步加强法院队伍建设。队伍建设是人民法院永恒的课题。要大力加强对法官的理想信念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法纪教育。教育法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加强道德修养,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的侵蚀,养成艰苦奋斗的精神和良好的生活作风。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法官的头脑,大力加强业务知识培训,使之养成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相适应的思维方式,提高司法技术水平。在审判活动中自觉地把法律思维、政治思维、经济思维和道德思维有机融合,坚持社会利益衡量原则,妥善协调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找准各种利益的最佳平衡点和结合点,最大限度追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是我们党在政法工作上的重要战略思考和重大理论创新,是认识和做好政法工作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其中,“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坚持执法为民,具体到人民法院来说,就是要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理念,将司法为民作为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一、充分认识坚持司法为民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坚持司法为民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然要求。江泽民同志指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本质在坚持执政为民。胡锦涛同志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研讨会上的讲话中强调:“‘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必须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推动历史前进的主体。根据这一基本原理,胡锦涛同志曾经指出:“相信谁、依靠谁、为了谁,是否始终站在最广大人民的立场上,是区分唯物史观和唯心史观的分水岭,也是判断马克思主义政党的试金石。”马克思主义关于人民群众是历史创造者的观点,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重要理论依据。正因为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人民群众是我们党的力量源泉和胜利之本,党的一切活动,就必须真心实意地相信群众,全心全意地依靠群众。这样做,党就能无坚不摧,无往不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就能兴旺发达;如果脱离群众,党就会失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正因为如此,我们必须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司法工作既是共产党执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共产党执政的重要内容。执政为民思想体现在司法工作领域,就是要坚持司法为民的宗旨,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通过司法活动,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是我们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和政治立场。
坚持司法为民是以科学的发展观统领人民法院工作的必然要求。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根本保证。“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内容。在司法工作领域树立和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就要把司法保民、便民、安民、利民、亲民和取信于民的措施落实到法院工作的各个环节,落实到法院干警的思想、意识和具体行动中,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诉讼权利,进一步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加大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力度。
坚持司法为民是弘扬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必然要求。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在我们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创建的新型人民司法制度,形成了优良的传统和作风,主要有“党的领导、服务人民、群众路线、司法公正、求实创新”等方面的内容。这些优良传统成为推进人民司法事业不断前进的强大精神动力。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人民法院要弘扬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使司法工作立足于广大群众,赢得坚实的群众基础,就必须认认真真向人民群众学习,踏踏实实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只有这样,司法工作才能始终得到人民的支持,真正立于不败之地。
坚持司法为民是贯彻“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的必然要求。我国宪法规定,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司法权作为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毫无例外来自于人民。人民法院姓“人民”,这是新中国司法机关与一切剥削制度下的司法机关的根本区别,是社会主义司法的本质特征。司法权力来源于人民,同时必须服务于人民,任何司法活动都必须以合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大利益,为广大群众所拥护为最高标准。
坚持司法为民是保持司法队伍清正廉洁的必然要求。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公正与效率是司法活动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有一支清正廉洁的司法队伍作保障。一个时期以来,司法工作中出现了一些令群众不满意的消极现象,如裁判不公、效率不高、队伍不廉等等,严重影响了法院和法官队伍的整体形象,阻碍了人民司法事业的健康发展。要革除这些弊端,很重要的一条,就是要求法官以公正高效的作风为群众排忧解难,保护群众的利益,减轻群众的讼累。同时,让群众参与对司法工作的监督,集中群众的智慧和力量,使一些不良现象及时被发现,并能得到及时纠正。
二、深刻领会司法为民的科学内涵
人民法院和广大法官树立司法为民理念,就是要以“公正司法、一心为民”为根本指针,努力做到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一切保护人民。
一切为了人民。就是要把维护人民利益作为司法工作的根本宗旨,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事事处处为人民群众着想,时时刻刻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一切司法行为,都应以保障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本着对群众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来开展工作。努力培养法官对群众的深厚感情,认真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司法、为谁服务”这一根本问题。妥善处理好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纠纷,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促进社会和谐。
一切依靠人民。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走群众路线,是做好司法工作,实现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途径和保证。没有群众的支持,司法工作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末。因此,必须正确处理好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与走群众路线的关系,发扬优良的司法传统,倡导“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和“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巡回审理,就地办案”的好作风。深入了解社情民意,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不断探索多元化、替代性解决纠纷的机制,紧紧依靠人民群众解决取证难、保全难、执行难等司法工作中的难题。
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是一个社会历史范畴,不同社会、不同阶级有不同的人权观。我们党一直把实现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人权作为革命和建设的重要奋斗目标。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正式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标志着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司法工作要尊重和保障人权。首先要坚持以人为本,树立人权保护意识,依法及时审理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损害赔偿、劳动争议等各类案件,涉及下岗人员、老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案件,全面、充分、有效地保护群众的合法权利。其次,要尊重和保护刑事案件被告人、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切实树立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民并重的观点。
三、准确把握坚持司法为民与遵守司法规律之间的辩证关系
人民法院和广大法官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理念,必须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司法为民与司法规律之间的辩证关系,努力做到“四个坚持”。即:坚持司法为民与严格履行司法职能的统一,坚持对法律负责与让人民满意的统一,坚持司法为民与恪守司法中立的统一,坚持司法为民与保持司法被动性的统一。
坚持司法为民与严格履行司法职能的统一。在科学分工的现代社会,法院的主要职责是依法公正裁判和执行各类案件,这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基本任务。离开了审判,司法为民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因此,人民法院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不能背离司法的职能,而应将其体现在全部的司法活动之中。必须坚持以审判工作为中心,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以积极的态度救济民权,以优质的服务减轻民负,以快捷的审理解除民忧,以公正的裁判保护民利,以有力的执行实现民愿。绝不能超越审判执行职权救济民权,离开审判职能搞案外服务,脱离法院的本职搞不相干的工作。不能将司法为民庸俗化,更不能将司法服务等同于一般的公共服务。那种越俎代疱、舍本逐末的做法,只会造成国家机关分工不明、职责不清,最后导致的是贻误正常工作,远离法治目标,从而损害人民的根本利益。
坚持对法律负责与让人民满意的统一。在我国,坚持对法律负责与对人民负责,让人民满意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对法律负责就是对党和国家负责,对人民负责。实现对法律负责、让人民满意,必须注意防止离开党的根本宗旨讲司法,也要注意防止脱法治轨道讲“满意”。同时,要处理好多数人满意与少数人满意的关系,以公正高效的司法活动,护民权、解民忧、保民安,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坚持司法为民与恪守司法中立的统一。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自觉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始终恪守司法中立原则,不单独接触一方当事人;不得充当一方当事人的法律顾问;不得对任何一方当事人搞特殊照顾。应当通过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积极履行诉讼义务,来推动诉讼的有序开展。但是另一方面,也要充分考虑当事人在文化结构、社会阅历、法律知识等方面存在的差异,根据诉讼利益均衡原则,依法适度、公平地行使释明权,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帮助当事人避免和减少不必要的诉讼风险,降低诉讼成本,依法实现诉讼目的。
坚持司法为民与保持司法被动性的统一。被动性是司法工作的固有特性之一,系指审判程序的启动具有被动性,即遵循“不告不理”和“无诉讼即无审判”原则。一方面,践行司法为民决不允许违反法律规定,搞超越职权的主动服务或者随意延伸,更不允许以主动服务为借口追逐小团体的经济利益。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主动挖案源,上门揽案件、案外搞服务等做法,不仅与司法的被动性原则背道而驰,而且会对司法形象和司法权威造成损害,必须坚决防止和克服。但是,我们也要坚决杜绝固守司法的被动性而降低为人民服务的标准和要求的做法。对于应当由法院依职权进行的活动和履行的义务,绝不能推诿和转嫁给当事人;要“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对群众在诉讼中遇到的困难,凡是依法可以帮助解决的,要主动为群众排忧解难,极尽所能帮助解决;要把群众所诉案件在规定期限内尽快处理好,把诉讼的成本降到最低,让群众的合法诉求得到满足,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四、进一步加大司法为民工作的力度
人民法院和广大法官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不能停留在口号和一般要求上,必须落实到各项司法活动中去。从审判活动到法官的一言一行,都必须坚持以民为本,做到司法亲民、司法便民、司法利民、司法护民。
进一步提高审判的质量和效率。司法公正和高效是司法为民最核心、最根本的内容要求,也是实现司法为民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和途径。人民法院必须在提高裁判的公正率和效率上狠下功夫。全面加强审判管理,落实和强化院庭长对审判工作的知情权、指导权、管理权和监督权。完善审判组织的自律机制和责任机制、审判质量控制机制、审判流程管理机制和违法审判责任追究机制,确保审判工作规范有序高效运行。让人民群众成为司法公正的最大受益者,成为司法裁判的有力支持者。
进一步解决好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人民法院应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告状难”、“申诉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进一步改进立案信访工作,疏通群众信访申诉渠道,对于涉及抚育费、抚养费、赡养费、退休金、劳动报酬等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案件,要快立案、快审理、快执行、不能仅仅停留在不超审限的要求上;坚持司法救助制度,确保经济确有困难的人民群众打得起官司;要加强诉讼指导,进一步完善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制度,使群众不因缺乏法律知识而败诉,让诉讼请求合理合法的人民群众打得赢官司。
进一步落实方面群众诉讼的各项措施。通过设立立案热线电话、上门立案、预约开庭、值班法官、巡回审理、简易案件快速裁判、发放诉讼指南、实行首问负责制、先执行后收费等措施,在诉讼的各个环节尽可能的方便群众诉讼。通过改善审判场所的硬件条件,设置专供当事人和来访、旁听群众使用的休息区、阅报栏、眼镜、纸笔、茶水、桌椅等设施显现亲民、爱民作风。
进一步推进司法文明建设。司法文明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本质要求和外在体现。文明司法有利于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密切法院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增强司法的亲和力,树立人民法院的亲民形象。广大法官要严格遵守职业纪律,规范职业用语和职业操守,对待群众说话和气、态度和蔼、办事热情、服务周到、考虑细致、始终保持良好的文明举止。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程序选择权、陈述权、辩论权、隐私权和人格尊严,严格规范司法强制措施,严禁随意侵犯、限制和剥夺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在化解矛盾的过程中,应当讲究办案方法,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千方百计运用法制宣传、说服引导和依法调解等方法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法律义务,努力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目标。要大力加强法院文化建设,通过加强物质装备和环境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等措施,使法院的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和观念文化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共同发展,使法官和诉讼当事人在文明的环境中,感受到司法文化的魅力,享受到人性化的司法服务。
进一步加强法院队伍建设。队伍建设是人民法院永恒的课题。要大力加强对法官的理想信念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法纪教育。教育法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加强道德修养,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的侵蚀,养成艰苦奋斗的精神和良好的生活作风。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法官的头脑,大力加强业务知识培训,使之养成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相适应的思维方式,提高司法技术水平。在审判活动中自觉地把法律思维、政治思维、经济思维和道德思维有机融合,坚持社会利益衡量原则,妥善协调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找准各种利益的最佳平衡点和结合点,最大限度追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
责任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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