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审判职能 服务老区新农村建设
2007-08-29 13:04:5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院长 段青菊
  基层人民法院处在服务新农村建设的最前沿,担负着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经济建设,促进经济发展,调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通过发挥职能作用,为农村、农民和农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扎实推进以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主要内容的新农村建设,应当作为基层人民法院今后工作的一个重点。卢氏县是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也是革命老区,我们要牢固树立审判工作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指导思想,充分发挥审判工作在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化解矛盾、定纷止争方面的职能作用,努力为老区新农村建设和和谐社会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一、发挥法院司法服务功能,方便农村群众诉讼,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要积极推行各种便民、利民措施,完善便民诉讼网络,在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设立立案联系点,对于行动不便的农民实行上门立案,切实为农村群众诉讼创造便利条件。其次,设立“巡回法庭”下乡巡回办案,减少农村群众的诉讼负担。最后,做好案件回访工作,排查案件可能遗留的问题,追求社会效果的圆满。同时,通过在审理涉农案件中发现的有关农村稳定、农民工权益保护等问题开展调研活动,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以及时应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充分发挥法院打击犯罪职能作用,营造和谐稳定的新农村建设环境。通过重点打击“村霸乡霸”等农村恶势力犯罪,抢劫、盗窃农民牲畜、生产工具、生活资料犯罪,制售假农药、假种子、假化肥等坑农害农犯罪,破坏农田水利、电力等生产生活设施犯罪,贪污、侵占、挪用集体财产和农业建设资金、财物的犯罪,影响农村稳定和社会风气的“黄赌毒”等违法犯罪,破坏选举等危害农村集体民主管理的犯罪等,确保农村社会稳定,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营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三、发挥审判与诉讼调解功能,规范农村市场经济秩序,妥善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维护农村和谐稳定。坚决制裁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破坏农村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切实保护农村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开辟农民工诉讼“绿色通道”,及时审理和执行有关农民工追讨工资、劳动合同等劳动争议案件,切实纠正侵犯农民权益的行政行为,在促进农民生活水平提高方面搞好司法服务。同时,针对涉农案件的特点,加大诉讼调解力度,把调解贯穿于审判活动的始终。积极吸收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参与调解,并注意借助农村基层组织的作用,充分发挥他们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提高调解的成功率,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发挥党的政策指导功能,落实党的有关“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首先要围绕辖区县委政府工作重心,搞好司法服务和提出司法建议。其次,通过下乡办案、走访群众、和群众座谈等形式,深入农村,深入群众,了解农村社情民意,对潜在的或易发的矛盾纠纷,及时向党委政府提出建设性的消化处置建议,全力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三要加强对乡镇干部、村两委干部,调解组织干部的法律指导和调处纠纷的指导,协助其排查各类矛盾纠纷和不安定因素,与辖区县委、政府及党政各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五、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农村群众法律意识,推进农村文明建设。通过对一些涉农案件的公开审理、公开宣判、巡回审理、就地开庭、以案释法等多种形式,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农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倡导诚信价值观念,维护良好的农村市场秩序;通过对效果较好的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土地纠纷等案件的宣传报导,弘扬社会主义道德和家庭美德,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精神文明建设。
责任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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