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移送执行的规范
2007-08-20 15:02:14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尤皑平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从该法条看,产生民事执行程序有两种方式,一是依当事人申请,由法院受理执行;二是由审判机构向执行机构移送,由法院立案执行法。这其中申请执行是原则,移送执行是例外法。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7月18日在《执行工作若干规定》中对此作出了规定,即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但该规定是法院内部的司法解释,很少当事人懂得有此规定,除此之外,《民事诉讼法》对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没有严格区别规定,显然不利于普法推广。
实践中一方面当事人容易混淆,无法辨别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的区别情形,往往有当事人容易理解为判决后审判人员应当移送执行,我只负责打官司就行了,当事人在超过法定申请期限时,就把责任推给审判人员,责怪其未予办理移送执行,引起当事人与法官之间产生纷争,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另一方面,审判人员一般都只移送和法院工作相关的案件,如执行未缴诉讼费、鉴定费、刑事罚金等案件,而真正需要移送执行的案件中,往往一方当事人属于弱势群体,需要社会扶持的,却享受不了其应有的权利。申请执行与移送执行的混淆极易引起群众的误解,加深社会矛盾,引发执行难,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因此应严格规范民事案件的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制度,主要是详细规范移送执行制度。民事案件的移送执行,它是指审判人员在其制作的法律文书生效后,无需当事人申请而根据案件的性质和需要,依职权直接将生效法律文书交付执行组织机构,提请强制执行的行为。
由于案件移送执行情况在《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具体规定,光在《执行工作若干规定》有规定,而且移送执行的案件,当事人也可以申请执行,一般当事人无法辨别案件是否属于移送,这很大程度要看审判人员责任心强不强。因而,容易导致当事人与法官发生冲突,造成一些不必要的麻烦。这就需要从根本的程序法上建立、健全民事案件移送制度,严格区别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案件的范围。即具体规定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的案件,由审判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移送执行,其余案件一律为申请执行才受理。此时的移送执行应明确规定由审判机构在确认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义务时直接移送执行机构执行,不须当事人另行申请。这样虽然有悖于当事人主义,但一方面杜绝了当事人和法院互相推诿的情形,提高审执效率,一方面也缓和了社会矛盾。
移送执行制度和目前积极推行的执行救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互相补充。移送执行的案件大部分都属于执行救助的对象,由法院审判机构直接移送,减少了执行救助时的调查程序和相关手续,能使当事人得到及时有救助,减少了社会矛盾的产生。
此外,还应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
1、在判决书或调解书尾部写明本案是否属于移送执行的范围及提起执行的方式、期限和法律后果,如 “本案发生法律效力后,在履行期限届满时起十五日内,由本案的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xxx)向本院执行部门移送执行,即而发生执行法律程序”。
2、审判人员对属于移送执行的案件在限期内做好移送执行工作,在判决生效后做一次调查,确认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是不履行义务。这样虽然加大了审判机构的工作内容,但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保护弱势群体,可以达到进一步规范民事案件执行移送制度,以消除当事人对两者混淆和认识不清的情况,促进社会和谐。
(作者单位: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7月18日在《执行工作若干规定》中对此作出了规定,即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但该规定是法院内部的司法解释,很少当事人懂得有此规定,除此之外,《民事诉讼法》对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没有严格区别规定,显然不利于普法推广。
实践中一方面当事人容易混淆,无法辨别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的区别情形,往往有当事人容易理解为判决后审判人员应当移送执行,我只负责打官司就行了,当事人在超过法定申请期限时,就把责任推给审判人员,责怪其未予办理移送执行,引起当事人与法官之间产生纷争,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另一方面,审判人员一般都只移送和法院工作相关的案件,如执行未缴诉讼费、鉴定费、刑事罚金等案件,而真正需要移送执行的案件中,往往一方当事人属于弱势群体,需要社会扶持的,却享受不了其应有的权利。申请执行与移送执行的混淆极易引起群众的误解,加深社会矛盾,引发执行难,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因此应严格规范民事案件的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制度,主要是详细规范移送执行制度。民事案件的移送执行,它是指审判人员在其制作的法律文书生效后,无需当事人申请而根据案件的性质和需要,依职权直接将生效法律文书交付执行组织机构,提请强制执行的行为。
由于案件移送执行情况在《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具体规定,光在《执行工作若干规定》有规定,而且移送执行的案件,当事人也可以申请执行,一般当事人无法辨别案件是否属于移送,这很大程度要看审判人员责任心强不强。因而,容易导致当事人与法官发生冲突,造成一些不必要的麻烦。这就需要从根本的程序法上建立、健全民事案件移送制度,严格区别申请执行和移送执行案件的范围。即具体规定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的案件,由审判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移送执行,其余案件一律为申请执行才受理。此时的移送执行应明确规定由审判机构在确认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义务时直接移送执行机构执行,不须当事人另行申请。这样虽然有悖于当事人主义,但一方面杜绝了当事人和法院互相推诿的情形,提高审执效率,一方面也缓和了社会矛盾。
移送执行制度和目前积极推行的执行救助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互相补充。移送执行的案件大部分都属于执行救助的对象,由法院审判机构直接移送,减少了执行救助时的调查程序和相关手续,能使当事人得到及时有救助,减少了社会矛盾的产生。
此外,还应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
1、在判决书或调解书尾部写明本案是否属于移送执行的范围及提起执行的方式、期限和法律后果,如 “本案发生法律效力后,在履行期限届满时起十五日内,由本案的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xxx)向本院执行部门移送执行,即而发生执行法律程序”。
2、审判人员对属于移送执行的案件在限期内做好移送执行工作,在判决生效后做一次调查,确认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是不履行义务。这样虽然加大了审判机构的工作内容,但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保护弱势群体,可以达到进一步规范民事案件执行移送制度,以消除当事人对两者混淆和认识不清的情况,促进社会和谐。
(作者单位: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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