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正廉洁是人民法院立院之本
2007-08-17 09:18:5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院长 江海澜
  近年来,人民法院不断开展各种形式的教育整顿活动,其目的,就是加强人民法院队伍建设。而队伍建设的核心内容之一是推进法官队伍清正廉洁化。肖扬院长曾明确地指出过:“人民群众在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时,要寻求国家法律保护,视人民法院为‘开封府’,认为是最公正、最讲理、最廉洁的地方;视人民法官为‘包青天’,认为人民法官是惩恶扬善、主持公道、为民做主的正义的化身,把希望寄托在法院的公正裁判上。如果我们不能秉公办案,工作疲沓拖拉,办‘人情案’、‘关系案’,甚至索贿受贿,执法犯法、贪赃枉法,腐败丛生,人民群众就会失去对法律的信赖,失去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失去对党和国家的信任,进而动摇人民民主政权的根基。”(在全国法院教育整顿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1998年4月15日)这已说得非常明白了。正如现实中无数次已证明的那样,任何一个法院的法官出了问题,特别是贪赃枉法的事例一经曝光,负面影响立即波及到几乎所有法院。因为个别枉法裁判事实的存在,当事人有理由对任何法院法官的廉洁性产生怀疑,言行上稍有不慎,当事人潜意识中的“怀疑”立即转化为质疑,与法官甚至当事法院产生对立情绪。

  一个基层法院前两年曾遇到一件房屋买卖纠纷,当时正值法院系统开展为期半年的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活动。因个别法院的法官徇私枉法的行为已公诸于众,一时之间,人民法院公信力受到挑战。恰好该案被告方认识案件承办合议庭的一名法官。在第一次送达时,原告方就“认定”法院要枉法裁判,并强烈要求该名法官回避。经法院慎重审查,认为同在一小县城生活,仅仅认识说明不了什么,故未同意其回避申请。原告不服,竟以“某某法院枉法裁判,当事人冤!冤!!冤!!!”为题,同一版本向中央、省、市级有关部门及领导发出了举报信。半月时间,这些举报信又纷纷转到办案法院。因信中内容似是而非,令人产生怀疑。附件要求“严肃查处”的就有几封。鉴于此,该法院在“严肃查处”的同时,果断地决定让该名法官回避。案件交由一名副院长主审。结果,第一次开庭即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方迅即送来“清正廉洁,秉公办案”的锦旗。当问到原告:案件尚未进入审理,你就写举报信说法院枉法裁判,为什么?原告回答:现在不少人说法院受贿腐败,况且某某和被告是熟人。对此回答,我们能说什么呢?但也深有体会:人民法院是人民群众寻求司法保护,主张合法权益的地方。因此,法院的生命力在于体现司法公正,而培植司法公正的土壤是人民法院及其法官的清正与廉洁。如古人所谓:“清其流者必洁其源,正其末者必端其本。”(唐朝魏征《隋书·列传·李文博》)人民法院及其法官行为上的任何不规范,尤其徇私枉法,无一不影响着司法公信力,并动摇着实现司法公正的基础。

  作为人民法院,规范法官队伍行为,保证其司法活动的廉洁性,就目前看,已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规范体系。其一,明确了法官的身份规范。即确定并规范法官身份的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对法官的任职资格、条件、招考方式和程序、法官的权利义务等做出明确规定。由于任职资格的严格,条件的高定、招考程序的严谨和透明公开,法官的权利义务的对等,为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其二,形成了较明晰的法官行为规范。即对法官的行为提出明确要求,划清违纪与非违纪、违法与合法的界限。用法律法规的形式规范法官行为,明确哪些事允许做,哪些事不允许做,把廉政的各项要求定型为法官乃至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准则。最近,《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从八个方面对过去的一些界限不清,容易产生疑义,难以划分到底属于违纪或是违法的八个方面的问题进一步廓清。这不仅对查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有了明确的定性,更重要的是为包括法官在内的国家公职人员设定了行为上的界限,在这些问题上,不能越雷池半步。其三,制定了对法官违法违纪行为的惩处规范。即对法官违纪、违法、犯罪行为给与处分、处罚的法律规范。惩处规范对腐败行为具有直接惩罚性和事后补救性,长期以来成为控制法官走向腐败的主要法律手段。《刑法》、《法官法》、最高法院《法官行为规范》、《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两个办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以国家强制力和党的纪律约束力来保证法官队伍的廉洁性,以及违反相关规范后的必要惩罚,能够产生震慑、警戒、教育作用,从一定程度上显示“锄一害而众苗生,刑一恶而万民悦”的功效。其四,完善人民法院监督制约规范。对包括法官在内的国家公职人员的各项权利和权利运行的各个环节,即对案件从立案到执行终结整个办案流程的各个节点进行监督。事实证明,监督制约规范是人民法院办案廉洁化的有效手段。它通过以法律和法院内部规范的形式形成完整的监督机制,保证审判权利得到正确有效的行使。《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督法》、最高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等,形成了较为完整的监督制约体系。再加上各法院关于审判监督的各项制度,以及人大的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新闻媒体监督、当事人监督等,保证了人民法院审理(执行)案件的“阳光化”。

  一个法院,尤其是一个基层法院,长期工作、生活在一个固定的地方,管辖着那么几万人或几十万人,每年数百起甚至数千起案件,涉及上千上万的当事人。几十年,曾经作为过法院审理案件的当事人和与当事人有某些切身利害关系的人,不知占了辖区人口的多少。“熟人社会”对法院审判带来的种种不利,必将以多种形式反映到案件审理中,加之我国现阶段特殊的社会人文环境,“三案”现象的杜绝注定还要经历一个较长的历史阶段。尤以对司法公正产生巨大负面影响的法官廉洁性的话题也将在一个较长的历史阶段延续。对此,消极回避、就事论事、步步为营的作法中将使法院审判工作陷于被动。一起案件中的一名法官出现不廉洁行为,终将导致人民群众对当事法院甚至整个法院系统、全体法官清正廉洁性的怀疑,影响司法公正和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鉴于此,法院自身的“强身健体”尤为重要。根据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及最高法院《贯彻落实<纲要>的若干意见》,可从如下四方面努力:

  一是廉政教育多样化,在干警头脑中形成“不愿为”的自律机制 以丰富多彩、干警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经常性教育。克服厌倦思想,时时处处敲响警钟,强化自律意识。如观看廉政警示片、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开展廉政知识竞赛活动、组织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丰富干警业余生活等。提高干警政治素养,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形成“不愿为”的自律机制。

  二是多元监督制度化,在干警潜意中形成“不能为”的防范机制 要防止法官行为失范,就要有正确的思路和防范切入点,多方接受监督且形成制度。法院特别是民商事审判和执行案件,要重点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群众对审判(执行)过程的监督,防止滥用职权办“三案”(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及损害法律尊严和当事人利益的行为。自觉接受全方位监督,在干警潜意识中形成“不能为”的防范机制。

  三是严厉惩戒典型化,在干警言行上形成“不敢为”的惩治机制 要加强对干警的警示教育,不断规范干警的言行。针对法院系统个别干警在办案中利用职权吃、拿、卡、要,违反中纪委《八项规定》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典型,以“刮骨疗毒”的勇气和“壮士断臂”的气概,坚决惩治,决不养痈遗患。要切实运用反面典型直面警示干警“不义之财不取,不法之物不拿,不净之地不去,不正之友不交”,时时绷紧廉洁自律这根弦,牢固树立廉洁意识,坚守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使干警在言行上形成“不敢为”的警示机制。

  四是人文关怀细节化,在干警政治、经济待遇优化中形成“不必为”的保障机制 在平时的工作中,法院领导干部要加强与干警的交流、沟通情感、密切关系,不断增进法院干警的凝聚力、向心力。时刻把干警的冷暖放在心上,切实做到从细节做起,从点滴做起,在政治上多给予关怀,经济上对困难干警多给予帮助,并形成制度。要在着力体现对干警的关心与爱护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注重预防。使干警自觉形成自省、自警、自励的职业行为,“不蚀浊泉水,不息曲木阴。所逢非义,粪土千万金。”“公生明,廉生威。”从而,实现司法公正,提升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
责任编辑: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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