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执行之初探
2007-08-15 14:51:5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陈绍健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在。人民法院既是和谐社会的保障力量,也是和谐社会的建设力量,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担负着重大的历史使命和政治责任。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提出了司法和谐的理念,着重倡导在司法领域开创和谐的局面,从而为建设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上的保障。法院执行工作作为司法领域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承担着解决纠纷,化解矛盾,平衡各方权益,保障当事人利益得到最终实现的重要职能,是树立司法权威的一个重要窗口。因此,在执行阶段中应该有和谐的因素,以更好的体现司法和谐的目标,为最终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基础。

  一、和谐执行的思想基础

  强制执行工作由于其自身的强制性、对抗性,往往使被执行人产生对立情绪,拖延、阻碍执行的顺利进行,似乎与和谐的音符无关。但从其司法目的上讲,在强制执行工作中贯彻司法和谐理念是至关重要的,也是有思想基础的。

  (一) 执行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构建和谐的局面

  和谐社会是指社会的各个部分、各种要素处于一种相互协调的状态,既各方利益关系得到有效的协调,社会管理体制不断创新和建立稳定有序的社会,体现在司法领域中就是建立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定有序的社会。执行工作是保障当事人利益得到实现的最后司法手段,是对被破坏的社会关系的修复,是社会利益在当事人之间的再分配,维护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使得社会成员在这种良好的氛围中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和谐的相处,这与创建和谐社会的局面在本质上是根本一致的。

  (二)执行的方式倾向于和谐地解决问题

  中国自古以来就有“以和为贵”的传统思想,矛盾发生后请出一位中间人从中斡旋,调解解决问题,这一民族传统延续至今,在执行方式中最具体的体现就是尽力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与民间调解方式不同的是,此时中间人的角色是由法院执行人员来担任的,这一方式在执行工作中经常用到,它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互谅互让,共同达成和解协议,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有利于迅速结案,及时化解矛盾。从实践上来看,执行工作面对的案件纷繁复杂,被执行人为了逃避执行,隐匿财产,下落不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情况时有发生,使得执行工作被迫中止或者采取其他更强制的措施,出现大量的陈案,积案,进一步激化了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为以后造成了不稳定的因素,相反,通过执行和解解决的案件,由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性,则很少留有后遗症。因此,在执行方式上,执行人员与当事人更倾向于和解,使矛盾在相对平和的环境中解决。

  (三)和谐局面的形成离不开强制执行的保障

  和谐是相对的,是相对与整体环境而概括的,和谐局面下也有许多不和谐的因素存在,在执行阶段中构建和谐局面也需要强制手段。目前,拘留期限短、罚款额度低、追究刑事责任难等执行措施疲软,造成了一些有执行能力的当事人消极履行、怠于执行甚至公然抗拒执行等藐视执行权威的现象频繁发生,在这种缺乏执行威慑力的大背景下,一些实现诉权无望的当事人有的选择了无休止的信访、上访,这样势必影响社会的和谐、安定。对于这样的情况,只能采取强制的执行措施,维护和谐社会。因此,强制执行与司法和谐并不是完全对立的,强制执行工作要以司法和谐理念为指导,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平和或强制的执行方式,目的都是为了更好地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为建设和谐社会服务。

  二、和谐执行理念在执行工作中的运用

  (一)运用和谐执行理论指导强制执行工作

  执行工作严格意义上就是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依据是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无论判决、调解、决定、仲裁书作为执行依据的取得都须经历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当事人均有一个思想准备,执行依据中均规定了合理的期限,被执行人有一个观望过程,甚至有一种对抗心理,充分运用强制执行措施必不可少,即便如此教育疏导工作仍不可少,区别不同案情,稳定申请人情绪,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向被执行人讲明履行法律文书义务的不可抗拒性,在此基础上加疏导,达到执行和谐之目的。引导交流法,在教育疏导过程中,列举当前身边熟悉案例耐心工作,引导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如一离婚案件,被执行人有给付财产折价款和子女抚养费两项分期履行义务,当事人之间对立情绪较大,已立案强制扣工资执行十余次,而此次立案执行时,执行员找到了被执行人讲明了必须执行的道理,清除了隔阂,被执行人不但给付了上期应付折价款和子女抚养费,且还把将要到期的财产折款及未到期的半年子女抚育费一并给付,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换位思考法,引导当事人换位思想,假如我是申请人,我是被执行人,我是执行法官的角色换位,让当事人体验对方之难处,从而平和处理纠纷,达和谐相处之目的。后果警示法,与被执行人共同分析利害关系,警示其不履行义务要付迟延履行金,拘留、罚款、甚至追究刑事责任,而引发的不利后果,敦促其自觉履行义务,如一被执行人因欠申请人劳动报酬几百元钱而被诉,执行中被执行人对立情绪大,执行员未急于执行,而是在其他被执行人拒不执行被拘留时找来了被执行人,当他看到拒不执行后果时,主动履行了义务,并向申请人和执行员赔礼道歉,通过强制警示达到了执行和谐效果。

  (二)构建和谐社会理念下,力促和解执行

  执行和解是双方当事人通过自行协商,在思想表示一致的基础上,对自己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加以处分的一种结案方式。同时在构建和谐社会理论下,突破影响法律权威的执行不调解禁区,适量地做一些调解沟通工作,力促和解,它的意义在于:1、有利于当事人沟通和理解,化解当事人之间矛盾,促进社会和谐。2、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具有简便、快捷、经济的特点,节约司法资源。3、有利法院迅速执结案件,避免陈案,积案,缓解执行难,提升执行权威。4、有利解决目前因法律缺失而造成的法与理,情与法的冲突。

  三、和谐执行的保障

  (一)和谐执行,首要是在提升执行队伍整体素质上下功夫。切实做到执行过程慎用强制措施,依法廉洁、文明、安全执行,耐心做好思想疏导说服被执行人履责,才算是真正意义上的和谐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有效做好艰苦细致的教育疏导,可以充分运用“案例引导法”、“谈心交流法”、“换位思考法”等方式,通过关怀式、体谅式和释法式的交谈,同时结合法律规定和案件实际情况,协调各方面力量,促使被执行人自觉主动履行义务,尽量通过调解方式结案,保证矛盾易激化案件平稳顺利和解,在和谐融洽的气氛中积极妥善地执结案件。

  (二)和谐执行,不仅要讲究执行策略和执行艺术,慎用强制措施,坚持做到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执行前与基层组织取得联系、通报情况。对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向申请执行人讲明未执行的原因,以得到申请执行人的理解,及时终结执行程序。而且,和谐执行还得自觉接受各方监督,坚持执行公开透明,公开启动执行程序,公开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等执行措施,公开决定中止、终结执行的理由和依据,对当事人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坚持公开进行听证,维护执行当事人知情权。通过执行公开提高和谐执行社会公信度,全面规范文明执行行为。

  (三)和谐执行,要紧紧依靠党委的领导,取得有关部门的配合。坚持主动向同级党委、人大和政府汇报执行方案或预案。对重大、有影响案件的执行,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相关部门领导到现场进行监督、指导和支持,确保当事人诉讼权益高质高效地得到兑现。

  (四)和谐执行,要营造和谐执行舆论氛围。只有更加广泛地宣传执行法律法规、宣传典型案例,在全社会形成“欠债必还”、“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就是违法”的意识,只有更加广泛宣传法院执行工作先进经验、典型人物和重大执行活动,才能营造出理解、配合和支持法院执行的良好舆论氛围,增强公民法人守法意识和履行法律义务的自觉性。通过创建优越宽松的社会执行环境,为和谐圆满执结案件奠定坚实基础。

  (五)和谐执行主动加强协作,特别是主动加强与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司法行政部门的联系,建立多元化化解纠纷机制,积极探索化解非诉讼纠纷的方法,尽可能把难题解决在基层萌芽状态,缓解法院的诉讼压力。同时,主动加强与银行、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的联系,健全基层协助执行工作网络,为和谐执行提供坚实有力的机制和技术保障,推进执行工作良性循环,竭尽全力维护司法权威和尊严,最大限度实现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真正让和谐执行成为社会和谐和司法和谐协奏曲中一首寻常动人的歌。

  作者单位: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行局
责任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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