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信访工作能力 努力构建和谐社会
2007-08-10 12:53:2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院长 李和鹏
  法院信访工作是整个法院工作的晴雨表,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有必要积极探索信访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新措施,从而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长效机制。

  抓好树立“大信访”观念,建立全员信访机制。法院的信访工作不是哪个部门哪个人的事,而是全院的一项重要工作,要从立案、审判、执行各个环节上加以重视,树立“人人是窗口,个个是形象”的共识。要加快推进信访工作机制的创新和发展,重点抓好长效机制建设,形成一种人人参与、上下联动、横向联合的“大信访”工作格局,通过建立一套完整的信访信息网络和信访工作制度,使信访工作全面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抓好提高案件质量,堵住信访产生源头。我们要从提高法官的业务技能、文化底蕴和品格修养着手,逐步提升法官的适用法律的能力以及驾驭全局和复杂局面的能力。要使我们的每一件案件都办成“铁案”,从源头上防止因案件质量问题而产生的矛盾。同时要注重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做到“案结事了”,最大限度地杜绝信访事件的产生。

  抓好人员力量配备,及时化解矛盾。法院立案庭的信访接待,是处理信访案件的第一关,积极有效地做好初信初访工作,是减少信访案件的基础。因此,应当抽派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实践经验丰富的干警,充实到信访组,专门负责全院信访案件的处理及情况落实,运用他们丰富的诉讼审判实践经验,耐心细致的开展释疑解惑工作,缓解、消除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和不信任感,促使信访案件能够平稳地进入正常的程序。

  抓好强化调解功能技巧,减少矛盾再次产生。适当扩大调解概念外延,案件在立案受理阶段的先行劝解,案件执行中的和解,均纳入大调解范围。在每一起民商事案件以及自诉刑事案件受理、审判、执行中,充分利用调解功能,提高调解效率和调解质量,可以较彻底地化解矛盾,减少因判决引起的新的矛盾,从而减少信访案件的产生。在强化法院调解能力的同时,还要注重利用人民调解组织的力量,及时有效地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

  抓好加强执行力度,穷尽执行方法措施。信访中反映迟延执行、执行不力的问题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很多当事人都认为执行不到位是法院执行不力所造成的,因而产生很多怨言引起上访。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加强执行力度,穷尽执行措施,同时,还要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增加执行的透明度,促使当事人理解执行、配合执行。

  抓好构建公正程序通道,加快实现息诉息访。法院接到来信来访后,要立即按照规定畅通信访程序。按照“归口处理、责任到人”的原则确定责任部门和责任人限期进行处理,同时向当事人告知申诉的程序、审查期限、听证程序等事项,加强与各方面的沟通与联系,及时通报信访情况,并将处理结果和处理过程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录入信息,纳入信访流程管理。逐步实行对涉诉信访的听证制,成立专门合议庭并邀请人大、信访办、政法委等部门人员参加,听取申诉人、被申诉人的意见,当场对涉诉信访案件予以处理。

  抓好加强信访监督机制,信访工作纳入考核。为了加强对信访案件的监督,应在信访案件处理过程中,建立催办督办制度、定期通报制度、信访排查制度等等,通过制度严格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把信访工作作为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年度考核目标。

  抓好建立信访个人档案,健全流程管理制度。对于审判人员,要采取包案制,即案件承办人、庭室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对信访案件要一包到底,对信访处理情况和处理结果,要记入个人信访档案,要建立信访责任制和处罚规则相结合的制度,把信访案件的处理结果作为个人考评审判质量和效率的重要依据。

  共同学习、树立现代司法理念。法院的工作人员学习《信访条例》是很有必要的。我们应该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学习贯彻《信访条例》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贯彻实施的责任感、紧迫感。按照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通过我们的工作,落实好司法为民的理念,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法院的法官特别是信访干部要站在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高度来学习贯彻《信访条例》,要把学习贯彻《信访条例》同眼下正在进行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结合起来,用学习贯彻条例的成效来检验先进性教育活动的质量。通过做好信访工作,畅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激发各行各业人们的创造活力,妥善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与安定团结。

  加强信访司法解释工作和信访接待制度建设。建议最高法院尽快出台法院信访工作司法解释,明确信访工作性质、范围、职能、信访工作操作程序、管理监督制度、考核奖惩办法,规范申诉上访范围、期限、次数,制约或限制滥用权利的当事人,处罚妨碍信访正常秩序,且造成一定影响的当事人。
责任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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