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
2007-07-24 14:53:1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徐 洁
一直以来,执行难问题始终困扰着人民法院,并且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成为法院工作中的一个老大难问题,给法院工作造成很大的压力。随着严打工作的进一步深入,法院的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数量越积越多,这对原已堆积的大量得不到实际执行的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来说,可谓是雪上加霜。如果这一问题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它对于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保持一个良好的社会秩序都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切实解决好这部分案件的执行,对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笔者认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主要原因:
一是案件审理期间,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没有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未能给执行工作打下良好基础。被害人及其家属往往都盯在刑事案件上,而对被告人的财产状况没有深入了解,更没有要求采取保全措施。
二是被执行人思想上有抵触情绪,作为被执行主体的被告人一旦被定罪量刑,以为自己被判刑罚,附带民事赔偿就不管了,他们往往心存悲观情绪,反正被判刑,要钱没钱,要命一条,他们对履行法律文书产生对抗情绪,拒不履行。
三是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巨大,而刑事被告人的赔偿能力有限。近年来,恶性犯罪增多,造成的损失特别巨大,而这些犯罪分子大多是比较年轻,经济条件相对较差,根本没有或很少有自己的财产。有些侵犯财产型犯罪,在追赃过程中财产已被清理,进入执行阶段,到了赔偿受害人时已没有财产可供赔偿受害人。
四是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措施有限。首先在财产控制上存在滞后性。由于很少采用财产保全、先予执行措施,所以一般只能在执行案件立案后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封、扣押等强制执行措施,导致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完全有时间在侦查、起诉、审理如此之长的阶段内将财产转移。其次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措施有限。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被执行人一般已在监狱内服刑,已经接受最严厉的强制措施,民事案件常用的拘传、罚款、拘留等措施,甚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规定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被执行人而言根本无法适用。在实践中,被执行人的财产实际上往往处于其家属的掌控之中,对于那些不配合的家属法院却无法律依据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另外,缺乏激励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机制。附带民事执行与否和刑罚执行没有关联,一般不会影响被执行人的减刑、假释,所以被执行人往往缺乏履行义务的积极性。
五是公、检、法三家协调力度不够。作为刑事案件,从侦查起诉到审理,每个过程或环节,由于司法机关对案件处理的角度不同,对于附带民事赔偿的重视程度也不一样。公安、检察机关侧重于刑事犯罪事实的查处,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的权利,要么不告知,要么对其置之不理,使受害人往往在法院审理阶段才能够行使赔偿诉讼权利,公检、两家在刑侦和起诉阶段无法采取保全措施,因为刑诉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受害人的权利难以保障,导致附带民事赔偿案执行风险比一般民事案件风险大的多。
六是执行人员执法思想不到位。目前,有相当一部分执行人员,对附带民事诉讼执行的重大意义没有深刻领会,导致工作不能积极主动开展,被执行主体一般在看守所或监狱,会见手续比较麻烦,即使会见到,也达不到预期效果,误时费力,执法人员对此案件搁置一旁,领导多次催办,申请人多次来院要求执行,以各种理由推委塞责。
针对上述原因,笔者提出以下对策:
一是建立和完善财产状况协作调查和财产保全制度。从刑事案件侦查立案开始,由侦查机关对可能会被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犯罪嫌疑人的财产状况,包括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流动资金等进行调查,并开具清单,随卷将调查结果移送后续机关;在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阶段,被害人一方在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请求时,可以一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将被害人财产保全申请移交人民法院执行。
二是从思想上高度认识刑事附带民事执行难的危害。 被害人的权益得不到保护。法院的判决不能执行,直接损害了被害人的权利,有些被害人在受犯罪侵害以后,连基本的生活都不能满足,甚至家破人亡。 损害法院判决的严肃性。法院的判决得不到执行,如同白纸,严重破坏了法律的权威和法院判决的严肃性。 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刑事附带民事执行作为法院执行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不仅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对于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都有着重要得意义。
三是注重适用先予执行制度。对于那些如果不先行给付将影响被害人生活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在诉讼中采用先予执行制度,以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四是加大执行力度,及时执结案件。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主动履行是比较困难的,为此,执行人员首先要树立高度责任感,严格依法行使职权,按法定的程序,法定的强制执行方法进行执行工作,要敢于碰硬,善于执行。其次要认真审查掌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被告人拒不履行的实质性因素,审查申请执行的手续,根据是否合法,是否超过期限,了解案件基本事实和审理的大概过程,了解当事人的履行能力,从而做到心中有数,以利于执行。
五是司法机关应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工作。对于可能涉及民事赔偿的刑事案件,应加强司法机关之间的互相协调,在侦察、起诉及审理阶段,应该及时对属于犯罪分子的家庭财产进行保全,予以查封或扣押,以保证将来能够对被害人予以赔偿。刑事附带民事的原告应及时正确地从刑事案件被害人的角色转换到民事案件的原告角色当中来。为了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应积极查证被告的财产,及时主张财产保全的权利。当然,法院在办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过程中,也有义务告知原告享有主张财产保全的权利,以便当事人及时作出决定。
六是加大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民事部分的调解力度,对民事赔偿部分尽量以调解方式结案,这样,既能消除执行难的问题,也有利于对犯罪分子的改造。
总之,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难问题的形成是多个方面因素造成的,解决这个问题也需要人民法院以及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才能有较大改观。
作者单位:江苏新沂市人民法院
主要原因:
一是案件审理期间,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没有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未能给执行工作打下良好基础。被害人及其家属往往都盯在刑事案件上,而对被告人的财产状况没有深入了解,更没有要求采取保全措施。
二是被执行人思想上有抵触情绪,作为被执行主体的被告人一旦被定罪量刑,以为自己被判刑罚,附带民事赔偿就不管了,他们往往心存悲观情绪,反正被判刑,要钱没钱,要命一条,他们对履行法律文书产生对抗情绪,拒不履行。
三是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巨大,而刑事被告人的赔偿能力有限。近年来,恶性犯罪增多,造成的损失特别巨大,而这些犯罪分子大多是比较年轻,经济条件相对较差,根本没有或很少有自己的财产。有些侵犯财产型犯罪,在追赃过程中财产已被清理,进入执行阶段,到了赔偿受害人时已没有财产可供赔偿受害人。
四是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措施有限。首先在财产控制上存在滞后性。由于很少采用财产保全、先予执行措施,所以一般只能在执行案件立案后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封、扣押等强制执行措施,导致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完全有时间在侦查、起诉、审理如此之长的阶段内将财产转移。其次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措施有限。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被执行人一般已在监狱内服刑,已经接受最严厉的强制措施,民事案件常用的拘传、罚款、拘留等措施,甚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规定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被执行人而言根本无法适用。在实践中,被执行人的财产实际上往往处于其家属的掌控之中,对于那些不配合的家属法院却无法律依据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另外,缺乏激励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机制。附带民事执行与否和刑罚执行没有关联,一般不会影响被执行人的减刑、假释,所以被执行人往往缺乏履行义务的积极性。
五是公、检、法三家协调力度不够。作为刑事案件,从侦查起诉到审理,每个过程或环节,由于司法机关对案件处理的角度不同,对于附带民事赔偿的重视程度也不一样。公安、检察机关侧重于刑事犯罪事实的查处,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的权利,要么不告知,要么对其置之不理,使受害人往往在法院审理阶段才能够行使赔偿诉讼权利,公检、两家在刑侦和起诉阶段无法采取保全措施,因为刑诉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受害人的权利难以保障,导致附带民事赔偿案执行风险比一般民事案件风险大的多。
六是执行人员执法思想不到位。目前,有相当一部分执行人员,对附带民事诉讼执行的重大意义没有深刻领会,导致工作不能积极主动开展,被执行主体一般在看守所或监狱,会见手续比较麻烦,即使会见到,也达不到预期效果,误时费力,执法人员对此案件搁置一旁,领导多次催办,申请人多次来院要求执行,以各种理由推委塞责。
针对上述原因,笔者提出以下对策:
一是建立和完善财产状况协作调查和财产保全制度。从刑事案件侦查立案开始,由侦查机关对可能会被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犯罪嫌疑人的财产状况,包括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流动资金等进行调查,并开具清单,随卷将调查结果移送后续机关;在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阶段,被害人一方在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请求时,可以一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将被害人财产保全申请移交人民法院执行。
二是从思想上高度认识刑事附带民事执行难的危害。 被害人的权益得不到保护。法院的判决不能执行,直接损害了被害人的权利,有些被害人在受犯罪侵害以后,连基本的生活都不能满足,甚至家破人亡。 损害法院判决的严肃性。法院的判决得不到执行,如同白纸,严重破坏了法律的权威和法院判决的严肃性。 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刑事附带民事执行作为法院执行工作的一个重要部分,不仅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对于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都有着重要得意义。
三是注重适用先予执行制度。对于那些如果不先行给付将影响被害人生活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在诉讼中采用先予执行制度,以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四是加大执行力度,及时执结案件。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主动履行是比较困难的,为此,执行人员首先要树立高度责任感,严格依法行使职权,按法定的程序,法定的强制执行方法进行执行工作,要敢于碰硬,善于执行。其次要认真审查掌握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被告人拒不履行的实质性因素,审查申请执行的手续,根据是否合法,是否超过期限,了解案件基本事实和审理的大概过程,了解当事人的履行能力,从而做到心中有数,以利于执行。
五是司法机关应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工作。对于可能涉及民事赔偿的刑事案件,应加强司法机关之间的互相协调,在侦察、起诉及审理阶段,应该及时对属于犯罪分子的家庭财产进行保全,予以查封或扣押,以保证将来能够对被害人予以赔偿。刑事附带民事的原告应及时正确地从刑事案件被害人的角色转换到民事案件的原告角色当中来。为了将来判决的顺利执行,应积极查证被告的财产,及时主张财产保全的权利。当然,法院在办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过程中,也有义务告知原告享有主张财产保全的权利,以便当事人及时作出决定。
六是加大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民事部分的调解力度,对民事赔偿部分尽量以调解方式结案,这样,既能消除执行难的问题,也有利于对犯罪分子的改造。
总之,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难问题的形成是多个方面因素造成的,解决这个问题也需要人民法院以及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才能有较大改观。
作者单位:江苏新沂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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