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执行联络网缓解执行难
2007-07-13 16:16:3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林振通 戴主岁
执行是当事人通过法律手段实现其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环节,是司法机关动用国家强制手段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的司法活动。近年来,执行难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和热点。“法律的生命在于法律的实现,而执行是法律获得生命必不可少的形式与途径。” “如果他们失去了对法院工作的尊重,则他们对法律和秩序的尊重将会消失,从而会对社会构成极大的危害。” 大量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不能得到实现,不仅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而且使法律权威受到严峻挑战,社会信用关系恶化,进而危及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建设。
一、执行联络网的缘起:执行阻滞因素的社会制衡
执行难局面的扭转和根治,关键的问题在于找准其本质原因。笔者认为,“执行难”主要体现在:有条件执行而执行不力、不公;无履行能力致无法执行;有履行条件却难以执行。其中,执行不力、不公貌似执行难,但实非“执行难”,应当通过强化法院执行队伍的建设和执行工作的规范化建设、革新执行方式方法等方面予以解决。至于无履行能力而无法执行,属于正常的诉讼风险问题,当事人理应自担风险,特殊情况可通过执行救助基金进行救济。应该讲,前两个层次均非严格意义上的“执行难”,严格意义上的“执行难”应当是被执行人有履行条件,但法院却难以执行。即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单位难求、可执行财产难动、执行干扰难拒的五难。造成上述“五难”现象的主要因素不在法院本身,而是社会矛盾综合作用的结果。具体表现在:
当事人的因素--被执行人恶意逃避甚至暴力抗拒执行。一些当事人官司败诉后,采取躲、逃、转移、隐匿财产等手段,想方设法逃避执行;一些企业假借转制、改制之机剥离优质资产,将原企业债务悬空以规避执行等等。被执行人恶意逃债手段不断翻新变化,法院执行工作举步维艰。恶意逃避执行发展到极端,往往演变为暴力抗法。不主动自愿地服从司法裁判,公然挑战司法权威,反映了当前部分被执行人法律意识的淡漠以及社会诚信机制的缺失,法治国家和诚信社会建设任重而道远。
社会因素--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作祟。当前我国尚处于市场经济初级阶段,社会资源配置中的供需矛盾仍很突出,地方、部门在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随之产生。而面对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阻挠,法院进行抗衡和抵御的底气不足,排除障碍的能力更弱乏。尤其是一些地方保护主义往往以维护地方稳定、发展的架势出现,拿大帽子吓人,迫使法院妥协。
权力因素--地方领导的不正当干预。一些地方领导干部法治观念不强、长官意志情结深重,出于种种目的往往自愿不自愿地充当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保护伞,利用职权对法院执行工作横加干预 ,这已成为法院的难言之隐。一些基层县、乡政府机关拒不履行生效裁判,凭借其特殊地位软拖硬赖,成为法院执行工作的“钉子户”。即使查封了财产或帐户,一个电话过来,法院不得不解除查封,法律权威形同虚设。
法院自身因素--审执脱节问题。执行作为审判的后续环节,受审判的影响非常大,执行工作能否顺畅进行与审判阶段的工作息息相关。如果审判阶段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力,致使当事人有机会转移财产,就会给将来的执行增添不必要的麻烦;如果判决结果脱离实际情况,不具有可执行性,将导致执行工作无从下手;如果裁判文书主文表述不准确、不具体,容易产生歧义,将导致不能及时执行;如果案件裁判不公,文书说理不强、质量低下,将造成当事人产生较大对抗情绪,等等。现实中,一些法官只管审判而没能很好兼顾执行的现象还为数不少,无形中给执行工作留下了“绊脚石”。特别是一些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没有重视调解,判处实刑后,当事人对抗情绪大,难于执行。
上述因素彼此交织,互为因果,恶性循环,严重阻滞了司法执行功能的有效开展。尽管近年来,全国法院系统厉行改革,创新方式方法,规范执行行为,促进了执行能力的提高,但执行“四难”局面并未得到根本改变,执行难问题仍是困扰法院工作的瓶颈。究其原因,在于执行难问题的产生具有深厚的社会因素和司法体制因素,是社会政治、经济、历史文化传统及法官职业品格综合作用的结果。“执行难问题更多的是一个社会机制问题,特别是国家、社会和个人的信用机制在造成或解决执行难问题方面都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伴随人口的流动、个人交往和商事交往的频繁、纠纷的增加和传统纠纷解决途径的退化和权威的衰弱,社会控制对于法律手段和司法过程及执行程序的依赖程度已大大超过了司法增长(知识、经验、资源、制度等)的速度,特别是一个法治国家实现社会控制所迫切依赖的社会信用体系未及建立,而政府自身对于社会的信用也不断受到经济发展水平和自身控制能力的冲击。” 执行“四难”的“久治不愈”也从另外一个角度喻示,执行难的根本解决单靠法院执行系统“内部挖潜”、“孤军作战”显然难以奏效。
譬如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如果没有公安机关的协助,没有人民群众举报提供线索,将不亚于“大海捞针”;查封被执行财产,如果没有房管部门、车管部门、金融部门的协助,法院执行人员就难以及时掌握和控制;对待被执行人的逃债、赖债行为,如果没有相关社会职能部门联手惩戒,纵然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往往也事倍功半;另外,在法院受制于地方的体制下,单纯要求执行人员“公正执法”、“刚正不阿”是不全面的,实际效果也不理想。谋求根治执行难这一顽疾,应当有更宽广的视野,应跳出法院执行系统,着眼于执行阻滞因素的社会制衡——建立执行联络网,实现解决执行难的多元化、社会化。
二、执行联络网的价值:多元化纠纷解决与和谐社会
当前,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很多纠纷都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而因之产生的执行问题必将是法治建设必然面对的问题。如今,党中央明确提出了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任务。构建和谐社会目前已成为我们党执政兴国的崭新理念,成为国家和全体人民的共同价值追求。“和谐社会是存在着矛盾和冲突但又能正视并妥善化解矛盾和冲突的社会。”
要实现和谐社会的公平正义和诚实信用,必须解决执行难,必须还法律以尊严,给权利受害者以救援。解决执行难,需要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需要借鉴多元化纠纷解决的思路进行制度创新,构建一种社会化的执行工作格局。执行联络网建设就是这样一种制度的创新。“这种超越部门、行业视野的制度创新,将会改变现有解决执行难问题单一的工作局面为社会合力的联动、综合治理执行难问题的多元化手段。”
笔者所在的法院从2005年3月起,在该县人大的牵头下,构建了以公安、土地、工商、建设、银行、林业、房管、交通,海洋等部门组成的执行威慑机制网络,共同支持法院的执行工作。网络各部门以对人民和法律高度负责的态度,全力支持法院搞好执行工作,运行二年多来,效果明显。执行联络网的探索和建立,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要求,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手段。在今年的全国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肖扬院长提出了“司法和谐”的理念,为我们构建执行联络网,搞好和谐执行提供了思路。
(一)设立执行联络网的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第229条规定: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内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
中共中央(1999)11号文件转发《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中指出:各级党委、政法委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政法部门在执行工作中发生的争议或复杂疑难问题加强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办案。任何负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机关、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支持,协助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2005年底,中央政法委又发出了52号文件,提出“将法院执行工作纳入县(市、区)、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建立基层协助执行工作网络,配合人民法院做好执行工作”。
2006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央综治办又发出《关于将法院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范围的意见》(法发【2006】36号),进一步明确要求:各乡镇(街道)要以现有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络为基础,建立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网络。
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涉及查找被执行人,调查、控制、处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维持执行秩序,做各方当事人及相关群众的思想教育工作,处理突发事件,请求支持协助的,协助执行网络成员应当全力支持,不得推诿回避”。各省高级法院也相继制定了对执行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的办法。这些都为基层法院建立执行联络网提供了法律和政策依据。
(二)执行联络网有利于提升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心
在法治发达国家和地区,由于不存在我国常见的登记机关和银行等协助执行部门的不协助,被执行人凭借权势阻挠执行问题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的不正当干预问题, 并具备成熟完善的社会信用机制, 所以执行难问题基本不存在。而目前,我国执行难问题十分突出,其成因复杂,治理执行难一直未取得突破性进展,无形中影响了法律权威乃至民众对法治进程的信心。鉴于执行难问题的特殊性,必须立足实际情况,把解决执行难的重心和着眼点转移到如何调动社会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采取联合行动,进行综合治理。执行联络网建设,就是以司法主动、社会合作为依托,通过调动社会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多管齐下,多方支持,形成一个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的高压态势和共同惩戒局面,同时致力于削减执行工作中的其它阻抗因素,将治理执行难追溯到问题产生的源头。该网络建设是符合国情的破解执行难的治本之策,能够有力推动执行难的解决。 而执行难得到根本解决,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心必然提升。
(三)执行联络网将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培育法律秩序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良信用会严重影响到自然人或法人的发展和经济利益,给其带来难以用金钱衡量的损失。作为应对执行难的一种最根本的制度创新,执行联络网的一大功能就在于加大了逃债赖债者的失信成本,使其因为逃避、抗拒执行的行为而陷入困境,实现通过信用威慑而促使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作为市场经济基础的社会信用关系也得以维护。由于我国法治建设的现状,公民的法律意识、诚信意识与法治的要求还有相当大的距离,故很有必要借助于外部威慑力的强化培育,使之良性循环,从而养成为公民的自觉行为。
可以说,执行联络网将为建设诚信社会提供了一个具体手段,为建立社会信用制度和诚信体系提供了信息基础,使诚信社会建设迈出了重要一步。“现代西方的ID体系的社会控制力表明,这种信用机制与整个社会各界正在广泛启动并将日益成熟的信用体系形成合力,不仅将对于解决执行难产生革命性的意义,而且将历史性地推动整个社会道德的优化和社会控制能力的改进。” 目前笔者所在法院正积极与银行系统沟通,争取早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将未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的对象上网公布,让那些无信用者无处可“藏身”。
(四)执行联络网符合多元化纠纷解决的的公共治理思维。
执行联络网就是将执行协作主体社会化,使整个社会在观念上和制度上形成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行为的综合的评价和遏制。这种思路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一脉相承的。通过激发和汇集社会力量,采取集体行动方式共同应对挑战的公共治理模式,已成为现代社会开展公共事务管理的一种基本思维方式。执行联络网就是要形成全社会联合应对赖债者的“统一战线”,让老赖的逃债行为被整个社会所谴责和抵制。执行信息的充分公开和联络网成员之间的通力合作是关,网络各方必须真诚、及时地披露执行信息,实现执行信息资源的共享与联动。而这很大程度上又取决于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程度。因此,执行联络网考验和引导着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同时,联推进实现法治进程的步伐。
三、执行联络网的定位:多种协作资源和力量的整合互动
执行联络网是整合各种执行协作资源和力量,联手参与司法执行活动的法律机制。执行联络网的突出特点就是多元化执行协作主体的联合参与,司法执行与其他多种执行协作资源的全面互动。其目的是借助全社会力量,通过各种途径,运用不同手段对执行工作实行社会综合治理,力求从根本上打破法院执行工作的单一和被动局面。执行联络网的构建是一个系统工程,具体包涵若干子系统,如执行与社会职能部门联动,执行与其他社会力量联动,执行与审判环节联动等:
执行与社会职能部门联动。就是将法院执行工作与公安、工商、房管、交通、建设、金融、林业、海洋等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通过信息交流的互动方式,使被执行人在履行法律义务前,在出入境、投资办企业、房地产买卖登记、车辆买卖登记、工程招投标、银行信贷等方面受到执行协作单位的联合限制与制裁,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未建立一套完备的社会征信体系,被执行人不必担心因为逃避、抗拒执行而导致信用方面的贬损,影响其今后的生存和发展。有些被执行人有钱高消费,就是不履行法律义务;有的被执行人在这家银行贷了款发生纠纷打了官司,到另一家银行照样贷款; “从全国来看,约60%的生效法律文书当事人没有自动履行,而是要靠法院强制执行。” 然而由于法院执行力量有限,信息源匮乏,无法准确及时掌握被执行人的行踪和经济情况,即使执行工作投入再大,做得再好,也难以彻底解决执行难问题。“要做好执行工作,除了加大执行工作本身的力度外,还应该从源头上找问题,分流案件,疏简案源,设法促使更多的法律文书由当事人自己去履行。” 建立执行与政府职能部门的联络网,就是旨在通过网络各单位对逃债赖债者联手进行“围追堵截”,全方位挤压其生存发展空间,让其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寸步难行,从而达到不动用强制力而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的效果。
执行与其他社会力量联动。这其中包涵两种形式:一种是执行与基层特聘执行联络员的联动,一种是执行与新闻媒体的联动。
基层特聘执行联络员是执行工作走群众路线的产物。通过在乡、村、社区聘请执行联络员,可以利用他们熟悉当地情况的人缘、地理信息优势,及时收集掌握被执行人的去向、财产状况及其他重要信息或线索,使执行活动做到“有的放矢”,降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而且可以借助执行联络员在当地的威望和地位,帮助开展对被执行人的教育疏导工作以及预防暴力抗法等,减少执行工作的困难和阻力,同时动员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构建和谐执行。目前,浙江、江西、福建一些基层法院已先后建立起基层特聘执行联络员制度,并取得了一定实效。
执行与新闻媒体的联动,就是借助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功能,利用舆论的力量彰显执行权威,改善执行工作环境。对那些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使社会了解其不讲信用的面目,对促进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也对其他被执行人起到震慑作用;借助舆论宣传,调动社会力量来关注、监督那些干预、阻碍法院执行工作的典型事例,可以在一定程度对束缚执行工作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及权力干预现象起到软化甚至突破作用;通过舆论的宣传教育引导,还可以帮助社会各界及群众正确对待诉讼风险,增强防范意识,使他们对执行难有一个比较理性、客观、正确的认识,增进对执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四、执行联络网的思路:原则及重点环节的建构
(一)坚持党的领导原则
在我国,司法权威的树立必然依靠党的领导和支持,并反过来使党的执政权威得以巩固和发展。鉴于执行难问题的复杂性和解决问题的艰巨性,单靠人民法院已力不从心,必须引入社会资源和力量,构建多元化协作治理执行难制度,才能实现标本兼治。而执行联络网制度的构建是一项涉及面广、需要有关部门共同发挥作用的社会工程,也是一项艰巨复杂、循序渐进的系统工程,要摆到建设法治国家和构建和谐社会这个大系统中去考虑和谋划。
为此,必须紧紧坚持党的领导原则 ,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职能,这是执行联络网工作得以开展的关键。党委的统一领导,是整合社会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形成合力来解决执行难的根本保证。为有利于改善执行工作的“气候”、环境,必须强化各级党委的领导职能。
一方面,要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把协助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体系,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并加强对各成员单位履职情况的检查、监督、考核。特别是要把地方党委、人大、政府支持法院执行工作、对搞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非法干预执行的协调、查处工作情况,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作为被执行主体履行义务的情况,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协助法院执行情况,一一纳入考核范围,进行重点考核。
另一方面,整治执行环境,要坚持从执政党自身抓起,本着党要管党的原则,对党员干部滥用权力干预、压制执行活动,非法干扰、阻碍协助执行工作的,要纳入党纪检查范围,加大监督、查处力度。 事实上,执行难问题已经引起党中央的高度重视,继中央1999年下发11号文件之后,2005年12月底中央政法委下发了52号文件(即《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2006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央综治办又发出(关于将法院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范围的意见)(法发【2006】36号),对执行工作在综治考核中的评分办法作了具体规定,并进一步就解决执行难问题作出专题部署。这充分表明了党中央对执行难问题的高度重视以及解决执行难的坚定决心。
(二)完善民事强制执行法
对于司法机关来说,提高民事执行能力,需要完备的强制执行法作支撑。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现行有关民事执行的法律依据条文单薄,内容笼统,可操作性差,已越来越不能适应日趋复杂的执行工作的需要,给解决执行难带来较大障碍。因此,要解决执行难,完善民事执行立法,将经过执行实践检验符合执行工作规律、行之有效的解决执行难的措施和方法,上升到法律制度层面,已成为当务之急。
“中国的民事执行立法要取得成功,除借鉴、吸收国外的执行制度和理论外,最根本的是要立足于中国的国情,根植于中国社会、经济、文化的土壤,将改革中形成的行之有效的举措上升为执行制度。” 要将社会各方面支持和参与执行工作纳入法制的轨道,将多层次、多方位的执行协作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范,使执行联络网制度有可靠的制度和程序保障,通过立法形式建立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避免用人治化的手段来搞稳定化、程序化的司法执行活动,减少突击性的执行活动,实现真正依法根治执行难。要以法律的形式将执行工作的任务、原则,执行案件的立案、审查,强制措施的采取,执行财物的处理,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协助责任,对抗法事件的处理,有关执行人员的保护措施等内容加以规范。
特别要注意对公共权力机关在执行中的规制,遏制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及职权非法干预,维护法治的尊严。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应贯彻法院执行工作为债权人服务的理念,侧重对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也要兼顾好被执行人的合法利益。可喜的是,强制执行法的制定已引起立法机关的高度重视,专家建议稿已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强制执行法必将出台。
(三)加强执行流程管理
构建执行联络网,综合治理解决执行难,并不改变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和在破解执行难中的主力军作用。为充分发挥强制执行职能作用,各级法院要进一步加强执行流程管理,并与目标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形成规范执行行为的长效管理机制。这是促进执行工作良性发展的前提和保障,也是构筑一个和谐的执行环境的必然要求。
要将案件的执行过程细化为收案、执行准备、财产调查及控制、采取执行强制措施、财产变现及处分等环节,明确规定每个环节的任务和时限,注重各个环节之间的照应和衔接,并实行执行案件质量评查,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的效率和质量。要将执行权分解为执行裁决权、执行实施权、执行异议审查权等权能,分别交由不同的合议庭行使,通过分权制约,强化执行监督。要推行执行过程全公开制度,增强执行透明度,让所有容易让人质疑的细节都置于监督之下,保障执行权的公正行使。
在执行过程中,要根据具体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向申请执行人公开执行法官,告知执行进程和采取的执行措施,以及执行所得财产分配等明细情况,保障当事人对执行工作的知情了解权,实现阳光执行。对执行中的重大事项,如不予执行,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等,一般要进行公开听证。凡涉及执行工作中委托评估、拍卖等事项的,要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实行摇号确定评估、拍卖机构,杜绝执行人员自行指定或对外委托。总之,要通过加强执行流程管理,提高执行工作规范化程度,促进执行公正,防止违法执行。
建设法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对解决执行难给予高度重视。根治执行难,必须立足我国当前国情,构建多元化、社会化的大执行工作格局。执行联络网是遵循执行活动本身规律、借鉴多元化纠纷解决的公共治理思路解决执行难的创新之举。执行联络网的构建涉及面广、影响深、难度大,不可能仅凭法院一家的努力就能完成,也不可能一蹴而就,它需要整个社会持续不懈的共同努力,尤其仰赖于各级党委的长期大力推动。让人满怀信心的是,发动全社会力量破解执行难,已逐渐成为各级党委的共识。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推行,也将为执行联络网的构建提供一个坚实的物质依托。随着执行联络网逐步步入规范、高效、优质的运行轨道,“法律白条”及法院执行难的局面将成为历史,和谐社会建设必将更上一个台阶。
(作者单位: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一、执行联络网的缘起:执行阻滞因素的社会制衡
执行难局面的扭转和根治,关键的问题在于找准其本质原因。笔者认为,“执行难”主要体现在:有条件执行而执行不力、不公;无履行能力致无法执行;有履行条件却难以执行。其中,执行不力、不公貌似执行难,但实非“执行难”,应当通过强化法院执行队伍的建设和执行工作的规范化建设、革新执行方式方法等方面予以解决。至于无履行能力而无法执行,属于正常的诉讼风险问题,当事人理应自担风险,特殊情况可通过执行救助基金进行救济。应该讲,前两个层次均非严格意义上的“执行难”,严格意义上的“执行难”应当是被执行人有履行条件,但法院却难以执行。即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单位难求、可执行财产难动、执行干扰难拒的五难。造成上述“五难”现象的主要因素不在法院本身,而是社会矛盾综合作用的结果。具体表现在:
当事人的因素--被执行人恶意逃避甚至暴力抗拒执行。一些当事人官司败诉后,采取躲、逃、转移、隐匿财产等手段,想方设法逃避执行;一些企业假借转制、改制之机剥离优质资产,将原企业债务悬空以规避执行等等。被执行人恶意逃债手段不断翻新变化,法院执行工作举步维艰。恶意逃避执行发展到极端,往往演变为暴力抗法。不主动自愿地服从司法裁判,公然挑战司法权威,反映了当前部分被执行人法律意识的淡漠以及社会诚信机制的缺失,法治国家和诚信社会建设任重而道远。
社会因素--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作祟。当前我国尚处于市场经济初级阶段,社会资源配置中的供需矛盾仍很突出,地方、部门在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随之产生。而面对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阻挠,法院进行抗衡和抵御的底气不足,排除障碍的能力更弱乏。尤其是一些地方保护主义往往以维护地方稳定、发展的架势出现,拿大帽子吓人,迫使法院妥协。
权力因素--地方领导的不正当干预。一些地方领导干部法治观念不强、长官意志情结深重,出于种种目的往往自愿不自愿地充当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保护伞,利用职权对法院执行工作横加干预 ,这已成为法院的难言之隐。一些基层县、乡政府机关拒不履行生效裁判,凭借其特殊地位软拖硬赖,成为法院执行工作的“钉子户”。即使查封了财产或帐户,一个电话过来,法院不得不解除查封,法律权威形同虚设。
法院自身因素--审执脱节问题。执行作为审判的后续环节,受审判的影响非常大,执行工作能否顺畅进行与审判阶段的工作息息相关。如果审判阶段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力,致使当事人有机会转移财产,就会给将来的执行增添不必要的麻烦;如果判决结果脱离实际情况,不具有可执行性,将导致执行工作无从下手;如果裁判文书主文表述不准确、不具体,容易产生歧义,将导致不能及时执行;如果案件裁判不公,文书说理不强、质量低下,将造成当事人产生较大对抗情绪,等等。现实中,一些法官只管审判而没能很好兼顾执行的现象还为数不少,无形中给执行工作留下了“绊脚石”。特别是一些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没有重视调解,判处实刑后,当事人对抗情绪大,难于执行。
上述因素彼此交织,互为因果,恶性循环,严重阻滞了司法执行功能的有效开展。尽管近年来,全国法院系统厉行改革,创新方式方法,规范执行行为,促进了执行能力的提高,但执行“四难”局面并未得到根本改变,执行难问题仍是困扰法院工作的瓶颈。究其原因,在于执行难问题的产生具有深厚的社会因素和司法体制因素,是社会政治、经济、历史文化传统及法官职业品格综合作用的结果。“执行难问题更多的是一个社会机制问题,特别是国家、社会和个人的信用机制在造成或解决执行难问题方面都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伴随人口的流动、个人交往和商事交往的频繁、纠纷的增加和传统纠纷解决途径的退化和权威的衰弱,社会控制对于法律手段和司法过程及执行程序的依赖程度已大大超过了司法增长(知识、经验、资源、制度等)的速度,特别是一个法治国家实现社会控制所迫切依赖的社会信用体系未及建立,而政府自身对于社会的信用也不断受到经济发展水平和自身控制能力的冲击。” 执行“四难”的“久治不愈”也从另外一个角度喻示,执行难的根本解决单靠法院执行系统“内部挖潜”、“孤军作战”显然难以奏效。
譬如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如果没有公安机关的协助,没有人民群众举报提供线索,将不亚于“大海捞针”;查封被执行财产,如果没有房管部门、车管部门、金融部门的协助,法院执行人员就难以及时掌握和控制;对待被执行人的逃债、赖债行为,如果没有相关社会职能部门联手惩戒,纵然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往往也事倍功半;另外,在法院受制于地方的体制下,单纯要求执行人员“公正执法”、“刚正不阿”是不全面的,实际效果也不理想。谋求根治执行难这一顽疾,应当有更宽广的视野,应跳出法院执行系统,着眼于执行阻滞因素的社会制衡——建立执行联络网,实现解决执行难的多元化、社会化。
二、执行联络网的价值:多元化纠纷解决与和谐社会
当前,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很多纠纷都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而因之产生的执行问题必将是法治建设必然面对的问题。如今,党中央明确提出了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任务。构建和谐社会目前已成为我们党执政兴国的崭新理念,成为国家和全体人民的共同价值追求。“和谐社会是存在着矛盾和冲突但又能正视并妥善化解矛盾和冲突的社会。”
要实现和谐社会的公平正义和诚实信用,必须解决执行难,必须还法律以尊严,给权利受害者以救援。解决执行难,需要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需要借鉴多元化纠纷解决的思路进行制度创新,构建一种社会化的执行工作格局。执行联络网建设就是这样一种制度的创新。“这种超越部门、行业视野的制度创新,将会改变现有解决执行难问题单一的工作局面为社会合力的联动、综合治理执行难问题的多元化手段。”
笔者所在的法院从2005年3月起,在该县人大的牵头下,构建了以公安、土地、工商、建设、银行、林业、房管、交通,海洋等部门组成的执行威慑机制网络,共同支持法院的执行工作。网络各部门以对人民和法律高度负责的态度,全力支持法院搞好执行工作,运行二年多来,效果明显。执行联络网的探索和建立,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新形势要求,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手段。在今年的全国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肖扬院长提出了“司法和谐”的理念,为我们构建执行联络网,搞好和谐执行提供了思路。
(一)设立执行联络网的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第229条规定: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内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
中共中央(1999)11号文件转发《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中指出:各级党委、政法委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政法部门在执行工作中发生的争议或复杂疑难问题加强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办案。任何负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机关、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支持,协助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2005年底,中央政法委又发出了52号文件,提出“将法院执行工作纳入县(市、区)、乡镇(街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建立基层协助执行工作网络,配合人民法院做好执行工作”。
2006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央综治办又发出《关于将法院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范围的意见》(法发【2006】36号),进一步明确要求:各乡镇(街道)要以现有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络为基础,建立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网络。
人民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涉及查找被执行人,调查、控制、处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维持执行秩序,做各方当事人及相关群众的思想教育工作,处理突发事件,请求支持协助的,协助执行网络成员应当全力支持,不得推诿回避”。各省高级法院也相继制定了对执行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的办法。这些都为基层法院建立执行联络网提供了法律和政策依据。
(二)执行联络网有利于提升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心
在法治发达国家和地区,由于不存在我国常见的登记机关和银行等协助执行部门的不协助,被执行人凭借权势阻挠执行问题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的不正当干预问题, 并具备成熟完善的社会信用机制, 所以执行难问题基本不存在。而目前,我国执行难问题十分突出,其成因复杂,治理执行难一直未取得突破性进展,无形中影响了法律权威乃至民众对法治进程的信心。鉴于执行难问题的特殊性,必须立足实际情况,把解决执行难的重心和着眼点转移到如何调动社会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采取联合行动,进行综合治理。执行联络网建设,就是以司法主动、社会合作为依托,通过调动社会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多管齐下,多方支持,形成一个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的高压态势和共同惩戒局面,同时致力于削减执行工作中的其它阻抗因素,将治理执行难追溯到问题产生的源头。该网络建设是符合国情的破解执行难的治本之策,能够有力推动执行难的解决。 而执行难得到根本解决,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心必然提升。
(三)执行联络网将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培育法律秩序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良信用会严重影响到自然人或法人的发展和经济利益,给其带来难以用金钱衡量的损失。作为应对执行难的一种最根本的制度创新,执行联络网的一大功能就在于加大了逃债赖债者的失信成本,使其因为逃避、抗拒执行的行为而陷入困境,实现通过信用威慑而促使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作为市场经济基础的社会信用关系也得以维护。由于我国法治建设的现状,公民的法律意识、诚信意识与法治的要求还有相当大的距离,故很有必要借助于外部威慑力的强化培育,使之良性循环,从而养成为公民的自觉行为。
可以说,执行联络网将为建设诚信社会提供了一个具体手段,为建立社会信用制度和诚信体系提供了信息基础,使诚信社会建设迈出了重要一步。“现代西方的ID体系的社会控制力表明,这种信用机制与整个社会各界正在广泛启动并将日益成熟的信用体系形成合力,不仅将对于解决执行难产生革命性的意义,而且将历史性地推动整个社会道德的优化和社会控制能力的改进。” 目前笔者所在法院正积极与银行系统沟通,争取早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将未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的对象上网公布,让那些无信用者无处可“藏身”。
(四)执行联络网符合多元化纠纷解决的的公共治理思维。
执行联络网就是将执行协作主体社会化,使整个社会在观念上和制度上形成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行为的综合的评价和遏制。这种思路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一脉相承的。通过激发和汇集社会力量,采取集体行动方式共同应对挑战的公共治理模式,已成为现代社会开展公共事务管理的一种基本思维方式。执行联络网就是要形成全社会联合应对赖债者的“统一战线”,让老赖的逃债行为被整个社会所谴责和抵制。执行信息的充分公开和联络网成员之间的通力合作是关,网络各方必须真诚、及时地披露执行信息,实现执行信息资源的共享与联动。而这很大程度上又取决于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程度。因此,执行联络网考验和引导着社会公众的法治意识。同时,联推进实现法治进程的步伐。
三、执行联络网的定位:多种协作资源和力量的整合互动
执行联络网是整合各种执行协作资源和力量,联手参与司法执行活动的法律机制。执行联络网的突出特点就是多元化执行协作主体的联合参与,司法执行与其他多种执行协作资源的全面互动。其目的是借助全社会力量,通过各种途径,运用不同手段对执行工作实行社会综合治理,力求从根本上打破法院执行工作的单一和被动局面。执行联络网的构建是一个系统工程,具体包涵若干子系统,如执行与社会职能部门联动,执行与其他社会力量联动,执行与审判环节联动等:
执行与社会职能部门联动。就是将法院执行工作与公安、工商、房管、交通、建设、金融、林业、海洋等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通过信息交流的互动方式,使被执行人在履行法律义务前,在出入境、投资办企业、房地产买卖登记、车辆买卖登记、工程招投标、银行信贷等方面受到执行协作单位的联合限制与制裁,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未建立一套完备的社会征信体系,被执行人不必担心因为逃避、抗拒执行而导致信用方面的贬损,影响其今后的生存和发展。有些被执行人有钱高消费,就是不履行法律义务;有的被执行人在这家银行贷了款发生纠纷打了官司,到另一家银行照样贷款; “从全国来看,约60%的生效法律文书当事人没有自动履行,而是要靠法院强制执行。” 然而由于法院执行力量有限,信息源匮乏,无法准确及时掌握被执行人的行踪和经济情况,即使执行工作投入再大,做得再好,也难以彻底解决执行难问题。“要做好执行工作,除了加大执行工作本身的力度外,还应该从源头上找问题,分流案件,疏简案源,设法促使更多的法律文书由当事人自己去履行。” 建立执行与政府职能部门的联络网,就是旨在通过网络各单位对逃债赖债者联手进行“围追堵截”,全方位挤压其生存发展空间,让其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寸步难行,从而达到不动用强制力而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的效果。
执行与其他社会力量联动。这其中包涵两种形式:一种是执行与基层特聘执行联络员的联动,一种是执行与新闻媒体的联动。
基层特聘执行联络员是执行工作走群众路线的产物。通过在乡、村、社区聘请执行联络员,可以利用他们熟悉当地情况的人缘、地理信息优势,及时收集掌握被执行人的去向、财产状况及其他重要信息或线索,使执行活动做到“有的放矢”,降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而且可以借助执行联络员在当地的威望和地位,帮助开展对被执行人的教育疏导工作以及预防暴力抗法等,减少执行工作的困难和阻力,同时动员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构建和谐执行。目前,浙江、江西、福建一些基层法院已先后建立起基层特聘执行联络员制度,并取得了一定实效。
执行与新闻媒体的联动,就是借助新闻媒体的宣传报道功能,利用舆论的力量彰显执行权威,改善执行工作环境。对那些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使社会了解其不讲信用的面目,对促进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也对其他被执行人起到震慑作用;借助舆论宣传,调动社会力量来关注、监督那些干预、阻碍法院执行工作的典型事例,可以在一定程度对束缚执行工作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及权力干预现象起到软化甚至突破作用;通过舆论的宣传教育引导,还可以帮助社会各界及群众正确对待诉讼风险,增强防范意识,使他们对执行难有一个比较理性、客观、正确的认识,增进对执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四、执行联络网的思路:原则及重点环节的建构
(一)坚持党的领导原则
在我国,司法权威的树立必然依靠党的领导和支持,并反过来使党的执政权威得以巩固和发展。鉴于执行难问题的复杂性和解决问题的艰巨性,单靠人民法院已力不从心,必须引入社会资源和力量,构建多元化协作治理执行难制度,才能实现标本兼治。而执行联络网制度的构建是一项涉及面广、需要有关部门共同发挥作用的社会工程,也是一项艰巨复杂、循序渐进的系统工程,要摆到建设法治国家和构建和谐社会这个大系统中去考虑和谋划。
为此,必须紧紧坚持党的领导原则 ,发挥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职能,这是执行联络网工作得以开展的关键。党委的统一领导,是整合社会各方面的资源和力量形成合力来解决执行难的根本保证。为有利于改善执行工作的“气候”、环境,必须强化各级党委的领导职能。
一方面,要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把协助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考核体系,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并加强对各成员单位履职情况的检查、监督、考核。特别是要把地方党委、人大、政府支持法院执行工作、对搞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非法干预执行的协调、查处工作情况,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作为被执行主体履行义务的情况,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协助法院执行情况,一一纳入考核范围,进行重点考核。
另一方面,整治执行环境,要坚持从执政党自身抓起,本着党要管党的原则,对党员干部滥用权力干预、压制执行活动,非法干扰、阻碍协助执行工作的,要纳入党纪检查范围,加大监督、查处力度。 事实上,执行难问题已经引起党中央的高度重视,继中央1999年下发11号文件之后,2005年12月底中央政法委下发了52号文件(即《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2006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央综治办又发出(关于将法院执行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范围的意见)(法发【2006】36号),对执行工作在综治考核中的评分办法作了具体规定,并进一步就解决执行难问题作出专题部署。这充分表明了党中央对执行难问题的高度重视以及解决执行难的坚定决心。
(二)完善民事强制执行法
对于司法机关来说,提高民事执行能力,需要完备的强制执行法作支撑。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现行有关民事执行的法律依据条文单薄,内容笼统,可操作性差,已越来越不能适应日趋复杂的执行工作的需要,给解决执行难带来较大障碍。因此,要解决执行难,完善民事执行立法,将经过执行实践检验符合执行工作规律、行之有效的解决执行难的措施和方法,上升到法律制度层面,已成为当务之急。
“中国的民事执行立法要取得成功,除借鉴、吸收国外的执行制度和理论外,最根本的是要立足于中国的国情,根植于中国社会、经济、文化的土壤,将改革中形成的行之有效的举措上升为执行制度。” 要将社会各方面支持和参与执行工作纳入法制的轨道,将多层次、多方位的执行协作以法律的形式加以规范,使执行联络网制度有可靠的制度和程序保障,通过立法形式建立解决执行难长效机制,避免用人治化的手段来搞稳定化、程序化的司法执行活动,减少突击性的执行活动,实现真正依法根治执行难。要以法律的形式将执行工作的任务、原则,执行案件的立案、审查,强制措施的采取,执行财物的处理,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协助责任,对抗法事件的处理,有关执行人员的保护措施等内容加以规范。
特别要注意对公共权力机关在执行中的规制,遏制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及职权非法干预,维护法治的尊严。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应贯彻法院执行工作为债权人服务的理念,侧重对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也要兼顾好被执行人的合法利益。可喜的是,强制执行法的制定已引起立法机关的高度重视,专家建议稿已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相信在不久的将来,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强制执行法必将出台。
(三)加强执行流程管理
构建执行联络网,综合治理解决执行难,并不改变法院在执行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和在破解执行难中的主力军作用。为充分发挥强制执行职能作用,各级法院要进一步加强执行流程管理,并与目标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形成规范执行行为的长效管理机制。这是促进执行工作良性发展的前提和保障,也是构筑一个和谐的执行环境的必然要求。
要将案件的执行过程细化为收案、执行准备、财产调查及控制、采取执行强制措施、财产变现及处分等环节,明确规定每个环节的任务和时限,注重各个环节之间的照应和衔接,并实行执行案件质量评查,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的效率和质量。要将执行权分解为执行裁决权、执行实施权、执行异议审查权等权能,分别交由不同的合议庭行使,通过分权制约,强化执行监督。要推行执行过程全公开制度,增强执行透明度,让所有容易让人质疑的细节都置于监督之下,保障执行权的公正行使。
在执行过程中,要根据具体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向申请执行人公开执行法官,告知执行进程和采取的执行措施,以及执行所得财产分配等明细情况,保障当事人对执行工作的知情了解权,实现阳光执行。对执行中的重大事项,如不予执行,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等,一般要进行公开听证。凡涉及执行工作中委托评估、拍卖等事项的,要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实行摇号确定评估、拍卖机构,杜绝执行人员自行指定或对外委托。总之,要通过加强执行流程管理,提高执行工作规范化程度,促进执行公正,防止违法执行。
建设法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对解决执行难给予高度重视。根治执行难,必须立足我国当前国情,构建多元化、社会化的大执行工作格局。执行联络网是遵循执行活动本身规律、借鉴多元化纠纷解决的公共治理思路解决执行难的创新之举。执行联络网的构建涉及面广、影响深、难度大,不可能仅凭法院一家的努力就能完成,也不可能一蹴而就,它需要整个社会持续不懈的共同努力,尤其仰赖于各级党委的长期大力推动。让人满怀信心的是,发动全社会力量破解执行难,已逐渐成为各级党委的共识。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推行,也将为执行联络网的构建提供一个坚实的物质依托。随着执行联络网逐步步入规范、高效、优质的运行轨道,“法律白条”及法院执行难的局面将成为历史,和谐社会建设必将更上一个台阶。
(作者单位: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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