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拆迁纠纷案的成因及法院应对对策
2007-07-10 16:48:35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张为众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步伐加快,城市房屋拆迁范围及规模不断扩大。在广大市民充分享受大拆迁、大开发所带来的经济快速发展、交通便捷、公园开放、人居环境优美等现代文明成果的同时,作为拆迁主体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愈演愈烈,拆迁中暴力抗法事件时有发生。如何正确处理好城市发展进程中出现的拆迁纠纷已成为各级政府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一、当前城市拆迁纠纷产生的成因
首先,进入二十一世纪特别是2003年以来,由于城市居民对住房的需求逐渐旺盛,房地产行业进入了新一轮的快速发展期。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房地产业对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开发房地产既能为企业本身创造巨大的经济效益,又向政府交纳了巨额的税收,增加了GDP;既改善了市民的居住环境,造福人民,又使城市的形象焕然一新,提升了城市的竞争力。因此房地产业列入各级政府优先发展的产业之一。
房地产行业形势持续看好,但是城市土地资源非常有限。前几年开发旧城区所需的“净地”已是凤毛麟角,地处旧城区的企业已基本搬离,这些地块也几近开发完毕。开发商的眼光只能投向旧城区的居民老小区及城市周边地区。但相对而言,老小区具有明显的区位优势,这些地块属城市中心地块,虽然是居民居住密集区,地价高,综合开发成本较高,但毕竟老小区的房屋或是平房,或是多层住房,建筑面积相对于开发后的楼盘而言很小,而一经开发后的楼盘一般多为十几层到二十几层,不但面积大,而且商、办、住多用途,属稀缺资源,售价更高,利润也将更可观,所以开发商蜂拥而至。
开发商明知居民老小区的拆迁有一定难度,他们所以要开发老小区,除了同行竞争激烈、优质土地资源日渐衰减及追求高额利润的原因外,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开发商坚信有政府的支持及司法强制力的保障,没有拆不了的房屋。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向政府部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即委托房屋拆迁公司进行拆迁,如被拆迁人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反悔,只要经过一系列程序(包括行政裁决、仲裁、诉讼)后,即可由政府行政强拆或由法院司法强拆。
作为真正拆迁人的房地产企业在开发一个地块前最关心的是能否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及被拆迁房屋、土地的成本以及经开发后能产生多大的利润,他们认为按现行政策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就已尽了拆迁人的义务,并未过多考虑拆迁中被拆迁人的民意及拆迁所带来的诸多具体问题如被拆迁人的就医、就业、子女入学等等。
而在拆迁程序中,政府对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门槛不高,尤其是政府拆迁管理部门缺乏对老小区拆迁地块内被拆迁人的生活状况、对拆迁的赞成度、拆迁给被拆迁人带来的显性隐性损失以及补偿安置标准如何接近实际等课题进行较深入的可行性研究,更谈不上将该研究成果作为是否符合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依据之一。
拆迁过程中一些拆迁人员政策水平低,做思想工作能力差,不愿多与被拆迁人沟通、谈心,工作流于形式,走过场,更多地把拆迁希望寄托于行政强拆或司法强拆。甚至有些拆迁工作人员以此威胁被拆迁人,造成拆迁双方情绪对立,矛盾激化。
其次,作为被拆迁人的主体-市民,住房象征着家庭的归宿和避风港,住房是家庭最重要、最有价值的财产。他们面对拆迁,心态非常矛盾。一方面,他们对自己长期居住的面积小、户型差、年代久、环境差的住房感到厌倦,迫切希望圆上自己一个设施齐全的、明亮宽敞、环境优雅的新房梦,另一方面,他们又非常留恋旧房所具有的区域优势(如入学、就医、购物等)以及对故居多年的感情,他们不大愿意为搬入新房掏出自己不多的积蓄甚至幻想能通过拆迁从经济上有所得益。
所以被拆迁人普遍的想法是要通过拆迁使自己原有的房产增值,并对此有较高的期望值。随着拆迁旧城区地块的增多,以及市中心房产的快速增值,经济条件相对较差的老小区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安置金额要求越来越高,甚至有极少数人以维护自己合法居住权为由喊出天价,以至于拆迁难度越来越大。
再次,围绕又好又快建设和谐城市的总体要求,政府把旧城改造、拆旧建新作为造福市民、改善投资环境、发展经济的一项民心工程有条不紊地向前推进,对此广大市民有目共睹。
一方面,房地产企业为政府带来了巨大的财政收入,房地产业的发展带动了GDP的增长、改善了城市的形象、解决了大量的就业,等等,房地产企业自然对政府决策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各级政府出于全局考量坚定地支持房地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城市土地性质属国家所有,政府代表国家处分国有土地并且通过拆迁、收储、拍卖、出让国有土地给房地产企业,使国有土地增值并收益,同时又为地方财政创收,一举两得。
应该说政府在这几年的拆迁中,为和谐拆迁出台了不少政策和措施,包括增加补偿标准,派出拆迁工作组协助拆迁,加强对拆迁的监督、协调,举行拆迁听证等等,尽量使整个拆迁过程公开透明,拆迁工作总的来说是健康有序、平稳发展的。
但是,政府在拆迁过程中也确实存在着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应不断研究拆迁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出台新的政策。如加强对城市的科学中长期规划,避免随意修改既定规划导致房屋新建不久就惨遭拆迁;严格控制拆迁规模和范围;提高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门槛;拆迁决策前进行民意调查;提高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使之与市场接轨并更贴近实际;加强对拆迁人在拆迁中暗箱操作的监督并加大处罚力度;从拆迁人的拆迁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用于对有特殊困难的被拆迁人进行补偿,等等。
在拆迁过程中,拆迁人更多地考虑按法律、政策依据进行拆迁安置补偿,而被拆迁人则更多的强调自己是弱势群体,其合情合理的诉求虽不一定合法但拆迁人必须考虑,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表现为双方对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值(包括权证面积与非权证面积、每平方价格、营业房与非营业房)、货币补偿标准、是否原地安置以及被拆迁人的隐形损失等几方面,由于争议的金额高达数万至数十万元,故纠纷的双方互不相让,而拆迁人为缩短拆迁周期,不愿做过多的调解工作,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以至于拆迁双方矛盾激化,甚至引发伤亡事件,既影响了拆迁的进程,又影响了社会安定。
总之,拆迁在城市建设的历史进程中是很正常的,开发商通过合法程序进行拆迁无可厚非,但其虽然逐年提高仍相对较低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与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过高的期望值之间的反差是导致目前拆迁纠纷愈演愈烈的主要原因,而政府在许多方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二、法院应对拆迁纠纷的对策
应该说,拆迁纠纷说到底是经济利益纠纷。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责,作为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司法裁判的法院不可能不介入其中,只要符合立案条件就必须依法审判。但法院在处理拆迁纠纷中,只能起到司法审查、裁决及强制执行拆迁房屋的作用,而不能提前介入或越权、越位介入拆迁。法院的职能决定了法院不能在拆迁双方最关心的补偿安置标准、方式上发挥实质性作用,至多只能起协调作用,故法院所起的最具实质性的作用在于:1、审查整个拆迁程序是否合法、完备;2、如程序合法完备则可以动用司法强制力拆除被执行人房屋。目前来看,由于拆迁双方的争议较大,通过调和解决的余地较小,直接导致了法院受理拆迁案件日渐增多。
法院在受理、审判、执行拆迁案件过程中,主要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立案庭应严把审查关。
1、对于拆迁双方当事人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反悔并起诉的,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拆迁当事人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的,应当申请房屋拆迁管理机关作出裁决;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起诉的,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拆迁当事人既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又未经裁决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对于拆迁执行案件,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政府行政强拆还是立案司法强拆,笔者认为,从节约司法资源和注重社会效果这两方面来看,一般应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为宜,而对于影响较大、必须启动司法程序的拆迁纠纷则由法院依法立案。
(二)审判庭应注重调解工作。
1、审判庭应组成合议庭审理拆迁案件,在查明事实,审查拆迁人拆迁程序是否合法、完备的基础上,着力做好当事人调解工作,依法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利。如多次调解不成,争议较大,则当判则判,当裁则裁。
2、一般不采取先予执行措施,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除非不先予执行将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损失的,法院可以先予执行拆迁。除此之外一般不适用先予执行措施强制拆迁。
(三)法院强制执行拆迁应遵循的两项原则。
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部门应组成合议庭,了解案情,察看执行现场,摸清被拆迁人的家庭状况及思想动态,多做双方当事人的协调工作,并告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拆迁义务的法律后果。在多次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应做好执行预案,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强制执行前,必须进行一次听证。如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的行为危及执行现场安全或可能引发恶性事件、造成不良后果,则应果断中止执行措施,等危险情形排除后再行执行。
对妨碍执行、情节一般的被拆迁人,可予以司法拘留;对暴力抗法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1、实施司法强制拆迁,应慎用、少用。
被拆迁人拒不履行拆迁义务,虽然违法,但其性质与其他违法行为有所区别,被拆迁人很难意识到他原本合法的住房通过拆迁人一系列合法的程序后,已变成必须拆除的对象,所以在执行中应多做协调和解工作,尽量少用强制执行措施拆迁。
2、选准执行对象,抓住典型。
选择执行对象时,一定要考虑通过执行要达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通过个案的强制执行,以点带面,带动整个拆迁地块乃至整个地区拆迁的顺利开展,开创和谐、文明、科学拆迁的新局面。
近两年来,拆迁工作出现了新的情况,极少数被拆迁人为了获取过高的拆迁补偿,为了共同的利益,有组织地抵制法院强制拆迁,应该引起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尽量想方设法将拆迁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孤立极个别拒不履行拆迁义务的被拆迁人。法院在选择强制执行被拆迁对象时,应基本符合以下条件:
A, 拒不配合法院执行;
B,经济、身体状况尚可,却漫天要价,无理取闹;
C,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D,采取危险举动抵制拆迁或煽动其他被拆迁人抵制合法拆迁。
《物权法》即将施行,它更强调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均衡保护。对照《物权法》,笔者认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修改的时机已经成熟。总之,在处理拆迁纠纷时,应正确处理好公共利益、商业利益和个人利益三者之间的关系,既要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又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如果利益攸关的各方都能从建设和谐社会、美好家园的大局出发,依法拆迁,文明拆迁,我们相信,所谓“天下第一难”的拆迁将不再变得艰难,城市的新形象将更加璀璨、辉煌。
(作者单位: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一、当前城市拆迁纠纷产生的成因
首先,进入二十一世纪特别是2003年以来,由于城市居民对住房的需求逐渐旺盛,房地产行业进入了新一轮的快速发展期。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房地产业对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开发房地产既能为企业本身创造巨大的经济效益,又向政府交纳了巨额的税收,增加了GDP;既改善了市民的居住环境,造福人民,又使城市的形象焕然一新,提升了城市的竞争力。因此房地产业列入各级政府优先发展的产业之一。
房地产行业形势持续看好,但是城市土地资源非常有限。前几年开发旧城区所需的“净地”已是凤毛麟角,地处旧城区的企业已基本搬离,这些地块也几近开发完毕。开发商的眼光只能投向旧城区的居民老小区及城市周边地区。但相对而言,老小区具有明显的区位优势,这些地块属城市中心地块,虽然是居民居住密集区,地价高,综合开发成本较高,但毕竟老小区的房屋或是平房,或是多层住房,建筑面积相对于开发后的楼盘而言很小,而一经开发后的楼盘一般多为十几层到二十几层,不但面积大,而且商、办、住多用途,属稀缺资源,售价更高,利润也将更可观,所以开发商蜂拥而至。
开发商明知居民老小区的拆迁有一定难度,他们所以要开发老小区,除了同行竞争激烈、优质土地资源日渐衰减及追求高额利润的原因外,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开发商坚信有政府的支持及司法强制力的保障,没有拆不了的房屋。
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向政府部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即委托房屋拆迁公司进行拆迁,如被拆迁人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反悔,只要经过一系列程序(包括行政裁决、仲裁、诉讼)后,即可由政府行政强拆或由法院司法强拆。
作为真正拆迁人的房地产企业在开发一个地块前最关心的是能否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及被拆迁房屋、土地的成本以及经开发后能产生多大的利润,他们认为按现行政策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就已尽了拆迁人的义务,并未过多考虑拆迁中被拆迁人的民意及拆迁所带来的诸多具体问题如被拆迁人的就医、就业、子女入学等等。
而在拆迁程序中,政府对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门槛不高,尤其是政府拆迁管理部门缺乏对老小区拆迁地块内被拆迁人的生活状况、对拆迁的赞成度、拆迁给被拆迁人带来的显性隐性损失以及补偿安置标准如何接近实际等课题进行较深入的可行性研究,更谈不上将该研究成果作为是否符合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依据之一。
拆迁过程中一些拆迁人员政策水平低,做思想工作能力差,不愿多与被拆迁人沟通、谈心,工作流于形式,走过场,更多地把拆迁希望寄托于行政强拆或司法强拆。甚至有些拆迁工作人员以此威胁被拆迁人,造成拆迁双方情绪对立,矛盾激化。
其次,作为被拆迁人的主体-市民,住房象征着家庭的归宿和避风港,住房是家庭最重要、最有价值的财产。他们面对拆迁,心态非常矛盾。一方面,他们对自己长期居住的面积小、户型差、年代久、环境差的住房感到厌倦,迫切希望圆上自己一个设施齐全的、明亮宽敞、环境优雅的新房梦,另一方面,他们又非常留恋旧房所具有的区域优势(如入学、就医、购物等)以及对故居多年的感情,他们不大愿意为搬入新房掏出自己不多的积蓄甚至幻想能通过拆迁从经济上有所得益。
所以被拆迁人普遍的想法是要通过拆迁使自己原有的房产增值,并对此有较高的期望值。随着拆迁旧城区地块的增多,以及市中心房产的快速增值,经济条件相对较差的老小区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安置金额要求越来越高,甚至有极少数人以维护自己合法居住权为由喊出天价,以至于拆迁难度越来越大。
再次,围绕又好又快建设和谐城市的总体要求,政府把旧城改造、拆旧建新作为造福市民、改善投资环境、发展经济的一项民心工程有条不紊地向前推进,对此广大市民有目共睹。
一方面,房地产企业为政府带来了巨大的财政收入,房地产业的发展带动了GDP的增长、改善了城市的形象、解决了大量的就业,等等,房地产企业自然对政府决策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各级政府出于全局考量坚定地支持房地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城市土地性质属国家所有,政府代表国家处分国有土地并且通过拆迁、收储、拍卖、出让国有土地给房地产企业,使国有土地增值并收益,同时又为地方财政创收,一举两得。
应该说政府在这几年的拆迁中,为和谐拆迁出台了不少政策和措施,包括增加补偿标准,派出拆迁工作组协助拆迁,加强对拆迁的监督、协调,举行拆迁听证等等,尽量使整个拆迁过程公开透明,拆迁工作总的来说是健康有序、平稳发展的。
但是,政府在拆迁过程中也确实存在着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应不断研究拆迁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出台新的政策。如加强对城市的科学中长期规划,避免随意修改既定规划导致房屋新建不久就惨遭拆迁;严格控制拆迁规模和范围;提高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门槛;拆迁决策前进行民意调查;提高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使之与市场接轨并更贴近实际;加强对拆迁人在拆迁中暗箱操作的监督并加大处罚力度;从拆迁人的拆迁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额用于对有特殊困难的被拆迁人进行补偿,等等。
在拆迁过程中,拆迁人更多地考虑按法律、政策依据进行拆迁安置补偿,而被拆迁人则更多的强调自己是弱势群体,其合情合理的诉求虽不一定合法但拆迁人必须考虑,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表现为双方对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值(包括权证面积与非权证面积、每平方价格、营业房与非营业房)、货币补偿标准、是否原地安置以及被拆迁人的隐形损失等几方面,由于争议的金额高达数万至数十万元,故纠纷的双方互不相让,而拆迁人为缩短拆迁周期,不愿做过多的调解工作,工作方法简单粗暴,以至于拆迁双方矛盾激化,甚至引发伤亡事件,既影响了拆迁的进程,又影响了社会安定。
总之,拆迁在城市建设的历史进程中是很正常的,开发商通过合法程序进行拆迁无可厚非,但其虽然逐年提高仍相对较低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与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过高的期望值之间的反差是导致目前拆迁纠纷愈演愈烈的主要原因,而政府在许多方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二、法院应对拆迁纠纷的对策
应该说,拆迁纠纷说到底是经济利益纠纷。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责,作为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司法裁判的法院不可能不介入其中,只要符合立案条件就必须依法审判。但法院在处理拆迁纠纷中,只能起到司法审查、裁决及强制执行拆迁房屋的作用,而不能提前介入或越权、越位介入拆迁。法院的职能决定了法院不能在拆迁双方最关心的补偿安置标准、方式上发挥实质性作用,至多只能起协调作用,故法院所起的最具实质性的作用在于:1、审查整个拆迁程序是否合法、完备;2、如程序合法完备则可以动用司法强制力拆除被执行人房屋。目前来看,由于拆迁双方的争议较大,通过调和解决的余地较小,直接导致了法院受理拆迁案件日渐增多。
法院在受理、审判、执行拆迁案件过程中,主要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一)立案庭应严把审查关。
1、对于拆迁双方当事人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反悔并起诉的,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拆迁当事人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的,应当申请房屋拆迁管理机关作出裁决;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起诉的,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拆迁当事人既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又未经裁决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对于拆迁执行案件,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政府行政强拆还是立案司法强拆,笔者认为,从节约司法资源和注重社会效果这两方面来看,一般应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为宜,而对于影响较大、必须启动司法程序的拆迁纠纷则由法院依法立案。
(二)审判庭应注重调解工作。
1、审判庭应组成合议庭审理拆迁案件,在查明事实,审查拆迁人拆迁程序是否合法、完备的基础上,着力做好当事人调解工作,依法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利。如多次调解不成,争议较大,则当判则判,当裁则裁。
2、一般不采取先予执行措施,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除非不先予执行将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损失的,法院可以先予执行拆迁。除此之外一般不适用先予执行措施强制拆迁。
(三)法院强制执行拆迁应遵循的两项原则。
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部门应组成合议庭,了解案情,察看执行现场,摸清被拆迁人的家庭状况及思想动态,多做双方当事人的协调工作,并告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拆迁义务的法律后果。在多次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应做好执行预案,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强制执行前,必须进行一次听证。如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的行为危及执行现场安全或可能引发恶性事件、造成不良后果,则应果断中止执行措施,等危险情形排除后再行执行。
对妨碍执行、情节一般的被拆迁人,可予以司法拘留;对暴力抗法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维护法律的尊严。
1、实施司法强制拆迁,应慎用、少用。
被拆迁人拒不履行拆迁义务,虽然违法,但其性质与其他违法行为有所区别,被拆迁人很难意识到他原本合法的住房通过拆迁人一系列合法的程序后,已变成必须拆除的对象,所以在执行中应多做协调和解工作,尽量少用强制执行措施拆迁。
2、选准执行对象,抓住典型。
选择执行对象时,一定要考虑通过执行要达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通过个案的强制执行,以点带面,带动整个拆迁地块乃至整个地区拆迁的顺利开展,开创和谐、文明、科学拆迁的新局面。
近两年来,拆迁工作出现了新的情况,极少数被拆迁人为了获取过高的拆迁补偿,为了共同的利益,有组织地抵制法院强制拆迁,应该引起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尽量想方设法将拆迁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孤立极个别拒不履行拆迁义务的被拆迁人。法院在选择强制执行被拆迁对象时,应基本符合以下条件:
A, 拒不配合法院执行;
B,经济、身体状况尚可,却漫天要价,无理取闹;
C,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D,采取危险举动抵制拆迁或煽动其他被拆迁人抵制合法拆迁。
《物权法》即将施行,它更强调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均衡保护。对照《物权法》,笔者认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修改的时机已经成熟。总之,在处理拆迁纠纷时,应正确处理好公共利益、商业利益和个人利益三者之间的关系,既要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又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如果利益攸关的各方都能从建设和谐社会、美好家园的大局出发,依法拆迁,文明拆迁,我们相信,所谓“天下第一难”的拆迁将不再变得艰难,城市的新形象将更加璀璨、辉煌。
(作者单位: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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