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视野下的诉调对接问题
2007-07-05 10:17:0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丁凤俭
  “诉调对接”是结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纠纷处理方式,法院对受理的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等力量调解,或者邀请其协助调解,最终解决纠纷。人民法院如何主动将诉讼调解融入到大调解格局中,实现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有机结合,是一个重要且紧迫的问题。

  一、诉调对接是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法院工作全局,落实“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的重要举措。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和公正,更加注重统筹协调社会各方面利益,更加注重社会的和谐稳定。这也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的重要政治任务之一。搞好诉调对接工作,把诉讼前和诉讼中解决矛盾纠纷的机制衔接起来,把包括诉讼调解、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和民间调解等有机整合起来,就能更加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从而更加充分地发挥司法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

  第一、诉调对接有利于平衡法律、政策、利益的关系。从国家职能重心转变角度看,国家管理中非常重要的内容是消除社会矛盾,解决各种纠纷,大调解机制使得法院原处理纠纷的方式得到了拓展和改善;从社会纠纷的多样性看,有的纠纷更加适宜采取调解的方式解决,还有一些纠纷很难找到法律根据,用调解的方式解决更有优势;从调解的特点看,调解以自愿为基础,这就决定了一旦调解成功,比裁判的效果要好得多,没有上诉、申诉、申请执行和上访等问题出现,社会效果更好,即使调解不成,调解中所做的思想工作为当事人服判打下基础。当前,随着改革的深化,利益关系的调整,生产、生活方式的改变,由各种原因引发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多。这些社会矛盾的产生不是一种因素所造成,不是靠一个部门或某个组织能调解成功的,只有在大调解机制下,实现多部门联合,采取多种方式和手段,才能最大限度地消除或缓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冲突,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才能有一个稳定的秩序,才能实现社会和谐。

  第二、诉调对接有利于缓解案件增多与司法资源短缺的矛盾。西方国家的现代化实践表明,案件增长是经济增长的一个附带产品,案件数量“起飞”是现代化过程中必经的一个阶段,且是一个长期存在的现象。20年来,全国法院每年受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几乎增加了几十倍,在法官数量增加不多的情况下,法院担负的审判任务非常艰巨,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大幅上升与法院审判力量有限的矛盾日益突显。如果国家不从司法政策上提出解决这一问题的系统性方案,不仅现行出台的司法改革措施的效用会大打折扣,而且法院最终会被案件压垮。实际上,很多纠纷没有必要到法院解决,即使到了法院,也没有必要由法官来解决。以我院历年审理的案件为例,很多案件并不能真正构成法律上的“疑难问题”,甚至有的案件如债务案件、损害赔偿案件往往并不存在“法律上的问题”,“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不仅法律上很清楚,而且一个不懂法的人按照人情常识即可做出正确的判断,没有必要进入诉讼程序审理。这些案件完全可以交由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处,从而解放出一部分审判人员,对一些“法律上的疑难问题”进行研究并作出合乎法律本义和正义理念的判断,使法官的职责从“纠纷的解决者”转变为“法律问题的判断者”。

  第三、诉调对接有利于提高法院调解水平。调解是更高质量的审判,需要审判人员具有丰富的知识和经验、较高的人格魅力和道德威望、善于琢磨当事人心态、懂得当地民俗习惯、讲工作效率和有工作责任心等素质。从当前实际看,年轻法官逐渐成为办案骨干力量,他们法律专业知识的掌握较为系统全面,但社会经验和调解工作经验不足。诉讼调解适度社会化,无疑弥补了这一缺陷。另一方面,很多案件不仅关系到当事人双方的利益,也常常关系到案外人或者社会利益。但在诉讼中,由于审判人员对诉讼双方不了解,对有些调解方案的可行性、可靠性很难考证,有的案件当事人恶意串通,为逃避他人债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而通过诉讼调解的方式转移财产、规避法律责任,较为常见的有调解假离婚、假抵债、假清偿;有的案件当事人为规避法律责任订立的不切实际的调解协议即使启动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也难以实现权利,从而导致对另一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害、司法资源的浪费及对当事人在调解中随意言行、不负责任倾向的助长等。诉调对接,无疑有助于考量当事人的真实意图。

  二、全力构建诉调对接的平台,真正实现诉调“无缝对接”。为切实提高诉调对接的有效性,当前“三位一体”大调解机制正在积极构建之中,并已初步制度化、规范化。这一机制的建立,必将发挥自身主体多元性、网络多维性、范围广泛性和手段综合性的优势,有效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人民法院要从各方面大力支持大调解工作,使之定纷止争的功能更完备,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手段更多样,维护稳定、安定秩序的效果更明显。

  程序对接。诉前委托调解:对于未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当事人到法院起诉的,立案庭主动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优势,告知并建议当事人首先选择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对可以由行政机关组织行政调解的案件,建议寻求行政调解。当事人同意接受调解的,立案庭将案件以“委托”等形式移交给给人民调解组织或者有关的行政机关。庭前协助调解:对农业承包、相邻关系及矛盾激化的婚姻家庭等案件,大部分在开庭前通知双方到纠纷发生地,邀请村(居)委会或相关单位共同参与进行庭前调解。以我院调解庭为例,他们经过大量调查、研究和实践,在不断总结、提高的基础上,实行了“2+X+1”工作模式,邀请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关系的人参与调解,使调解结案率和自动履行率始终保持在95%以上,较好地体现了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实践证明,这一工作模式是实现诉调对接的良好平台。诉后协助和解:依托现有的人民调解网络,共同建立执行协调机制,由法院聘请人民调解员及相关人员担任协助执行员,构建全区执行工作协调网络。由人民调解员兼任的协助执行员协助法官做好辖区内涉及家庭纠纷、邻里纠纷等类型执行案件的执行和解工作,法院负责做好协助执行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指导工作。

  效力对接。当事人持已经生效的人民调解协议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具有债权内容的人民调解协议,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经法院庭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审判人员制作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的调解书与法院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人民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庭前调解机构在对人民调解协议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遵循“法律不禁止即合法”的原则,凡经审查制作调解书的,即与法院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救济途径对接。经庭前调解机构司法审查的人民调解协议,违反当事人自主、处分原则的;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损害国家、集体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予撤销,并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分别进行庭前调解或开庭审理;法院在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时,发现问题的应予变更、撤销,并将所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的裁判文书送达人民调解机构;当事人凭已生效的人民调解协议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法院应予以司法审查;具有债权内容的人民调解协议经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法院在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前,应予以司法审查。

  三、加强四个方面工作,切实提高诉调对接的有效性。实现诉调成功对接,法院首先要找准自已的角色定位,正确处理好诉调对接与法院权力范围的关系,处理好诉调对接与审判效率的关系,处理好诉调对接与程序基本原理的关系,处理好诉调对接与实现社会正义的关系,处理好诉调对接与法院功能、审判规律的关系,实现职能应有的转变。

  一是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指导。人民法院应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制定培训计划,派出具有较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审判经验的审判人员定期开展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通过培训,使人民调解员能够掌握民事纠纷的性质、一定的法律知识和调解艺术,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水平。应当定期邀请人民调解员旁听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帮助人民调解委员会规范运行机制、工作程序和制度、调解方式及文书制作。对于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过的案件,在审理前向有关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了解纠纷形成的渊源、当事人的情况等,以便对症下药。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审理终结后,具体承办的审判人员应将生效的裁判文书寄送原承办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审理中发现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可通过司法建议函提出改进意见。

  二是进一步完善便民利民措施。在推进诉调对接工作过程中,要始终把方便人民群众,快捷高效地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作为衡量诉调对接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在立案上要推行就近立案、巡回立案、网上立案、节假日立案、口头立案等举措,利用一切可能的条件和方法,建立诉讼和调解绿色通道,让人民群众在最短的时间内、最近的距离内解决他们迫切想要解决的问题。在审理和执行上,要尽量做到即时调解,当即制作调解书,并当场送达。对情况特殊需要优先执行的,要优先执行。

  三是完善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对接的激励机制。法院设置目标管理考核制度的目的在于考察法官一年的工作实绩,以勉励先进,鞭策后进。而工作实绩的涵义在这里显然应作广义的理解,所以除了案件的数量和质量以外,我们还要考虑法官所办案件的社会效果。因此要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兼顾办案数量、质量、社会效果、对人民调解工作指导量、上诉率、进入执行程序率等方面的法官审判质量效率管理制度,落实奖惩,充分调动力量实现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的有机衔接

  四是加强理论研究,确保诉调对接规范有效。诉调对接是新生事物,还存在理论支撑弱、适用范围窄等问题,需要一个进一步完善的过程,需要我们以科学的、发展的眼光潜心研究,认真探索做好新形势下诉调对接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把经常性的工作总结上升为经验,把已经取得的经验升华为理论。在理念上、机制上、工作上、方法上、制度上不断创新,努力形成一批见解深刻、思路明晰的理论成果,形成一批措施具体,可操作性强的经验,使我们的思想观念、政策措施、工作部署和工作方式更加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使诉调对接定纷止争的功能更完备,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手段更多样,维护稳定、安定秩序的效果更明显。
责任编辑: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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