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执行的不利因素及对策
2007-07-02 14:31:4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朱 彪 赵宝友
异地执行,就是人民法院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裁判文书生效后,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赴户籍在本辖区外的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地,敦促被执行人履行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确保申请人权利得以实现的司法行为。
近几年来,随着异地执行案件的逐渐增多,异地执行工作的复杂性、艰巨性和危险性日益呈现出来。下面,笔者就异地执行的不利因素及对策,浅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一、异地执行的不利因素
(一)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不易掌握。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双方当事人应在交易习惯与交易规则的约束下,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但是,在利益的驱动下,不遵循交易习惯与破坏交易规则的现象时有发生。为此,双方当事人由昔日生意场上的“合作伙伴”,转眼变成审判庭里的“敌我双方”,为了经济利益进行控诉与辩驳而对簿公堂。
在案件审理阶段,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有关情况的了解,一定程度上,仅停留在原告方提供的最简单、最肤浅的自然情况,尽管当事人在开庭之前已经接到应诉通知、举证须知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但是,在庭审时,当事人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审判人员对其自然情况无法进行核对,更谈不上掌握其社会交往以及财产状况等方面的问题。甚至,在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为了规避法律和对抗执行,尽可能地封闭一切有利于执行的信息、资料,导致申请人无法向人民法院提供有价值的信息,人民法院也无从收集这些信息。特别是被执行人的户籍在本辖区外的异地执行案件,无论是申请人还是人民法院,想要了解和掌握被执行人的具体情况,更是难上加难,给案件执行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
(二)异地地理环境、交通路线、社情难以掌握。
快速、准确地到达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地,对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但是,现实经常事与愿违。主要表现在:
1、对交通路线和被执行人的详细住址掌握难。虽然在出发前已经作了较为充分的准备工作,选择了交通路线,确定了被执行人的大致地址,但是,被执行人究竟有几处住所、住几单元、哪个房间、交通是否便利,这都是在执行前必须解决的问题。而实际执行工作中,由于这些情况难以掌握,往往使执行出现“死角”。
2、对被执行人所在地的乡土人情了解难。异地执行案件,特别是跨省份执行案件,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住所地的乡土人情,被执行人的人际交往以及社会关系等情况的了解,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片“空白”,到达执行目的地后,执行人员真正成了“外乡人”。找到被执行人的亲朋好友,向他们了解被执行人的有关情况,他们也会反应出强烈的抵触情绪,拒绝协助,甚至提供虚假信息,使执行工作陷入“盲区”。
3、对被执行人布控难。异地执行,无论是执行人员还是所用车辆,对被执行人而言,都有明显的标志和特征,加之被执行人有防范心理以及其社会关系复杂,稍有风吹草动,被执行人就会逃之夭夭,使执行工作陷入“僵局”。
(三)人、财、物投入大。
赴外地执行,特别是跨省执行,路途遥远,动用的警力多,如果对被执行人的情况不明确,不但会走弯路、走重复路,而且还会浪费执行人员的精力和体力,食宿费、交通费等费用都会随之增加。这样,既会增加执行人员的精神压力,也会增加当事人的经济负担。
(四)异地执行,时常面临危险。
被执行人不履行合同约定或法定的义务,其目的就是为了逃避责任。而诉讼和执行难免会增添被执行人的抵触情绪。实践证明,使用逃避、抗拒、纠缠、威胁、恐吓、围攻等手段对抗执行是被执行人惯用的伎俩。因此,危险会时刻伴随着执行人员。前些天,笔者赴包头执行,感触颇深。抵达执行地后,被执行人与执行人员打起了“游击战”——脚底抹油——溜了,结果让执行人员吃了“闭门羹”。几经周折之后,找到了被执行人,而被执行人面对执行人员,仍然是软磨硬泡,托人情,找关系,拿出“拘留可以,要钱没有”的架势进行纠缠,甚至将病人抬到办案车辆上,以此抗拒执行,给执行工作设置重重障碍。
(五)地方保护仍然存在。
被执行人所在地的有关单位为了维护其本地被执行人的利益,刁难执行人员,妨碍执行的现象仍有发生。主要表现在:
1、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员对法律和案件的执行置若罔闻。赴包头执行中,执行人员要对被执行人的税票进行查询,该地方税务局长对执行人员直接抛出“我们只接受当地法院的查询,对外地法院概不接待”。可见,该税务局张是多么的地方保护主义。
2、故意拖延,给被执行人逃避执行创造时间。赴哈尔滨执行中,法院到某招商银行扣划被执行人的款项,该银行的工作人员表面上非常配合,积极协助,但是,两分钟内被执行人帐户上的款项却不翼而飞。当执行人员与该工作人员交涉时,该工作人员的态度判若两人,拿出一副“反正钱已没有了,你能把我怎么样”的架势。后来,在强大的法律攻势下,该工作人员不得不将执行款项扣划执行。经查:被执行人不但与银行有业务往来,而且,与工作人员关系甚密,在接待执行人员时,工作人员将应扣划的款项转移到其他帐户。
3、对执行人员直接回绝或直接说情。有的地方为了保护其本地被执行人的利益,或直接回绝执行人协助执行的要求。或是直接为被执行人说情。
上述情况都是地方保护主义的具体体现,这些现象的发生有有关单位领导的因素,也有该单位办事人员的责任,类似情况的存在往往会使执行工作陷入尴尬的境地。
二、异地执行不利因素的对策
(一)仔细研究,摸清底数。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员应对案情的来龙去脉进行了解与分析,掌握相关的情况,特别是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有无给付能力、银行帐户、有价证券、社会关系、具体住所以及交通状况等,获取与执行有关的第一手资料,做到有的放矢。
(二)周密准备,精心组织。
案件能否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执行,能否使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事前的准备工作必不可少。
1、物品的准备。执行人员必须将执行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准备齐全,跨省执行案件还应办理协助执行的有关手续。领取执行所需的警械、警具,督促驾驶员检查车辆添加油水,确保行车安全。
2、警力的准备。承办人应根据执行的难易程度确定所需警力,挑选有经验的干警,通报任务、明确分工,作到定人、定位。
3、拟订执行方案。执行人员对执行整个过程进行部署,拟订执行方案。 如:出发的时间、行进的路线、预想的情况以及意外情况的处置,都要有一个全盘的考虑,并形成一个切实、可行的完整的方案。
(三)严格程序,依法执行。
作为执行人员必须掌握关于执行的法律规定,避免因非法执行而陷入被动。做到执行程序合法,执行人员的主体资格合法,执行人员的执法行为合法。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刁难、辱骂以及被执行人的极端行为要妥善处理,禁止随意使用警械、警具,避免出现人为的意外。
(四)多方联动,及时协调。
到达执行目的地后,应及时与当地法院取得联系,并向他们介绍案情和执行方案,认真听取他们对执行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取得当地法院的支持和帮助,必要时还可与当地公安机关取得联系,确保执行安全、顺利,防止执行工作“断线”。
(五)力争主动,力避被动。
这主要是指执行的方式、方法问题。被执行人为逃避法律,可能会使用的种种手段进行对抗执行。对此,承办人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作到有理、有力、有度。
1、审时度势,控制局面。对被执行人无理取闹、起哄等扰乱执行的情况,执行人员要据法力争,勇敢面对,让被执行人明白任何人都不可能凌驾于法律之上,防止事态的扩大。
2、坚持原则,以法来震慑被执行人。执行工作实际上就是斗勇斗智的过程。面对被执行人的种种对抗行为,执行人员应把握时机,坚持批评教育与法律震慑相结合,在精神上、气势上震慑被执行人,揭开其虚伪的面纱,使其心理防线彻底崩溃。
3、灵活果断,巧妙周旋。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要宽严相济、张驰有度,对突发事件和被执行人的极端行为要果断处置,该强制的绝不迁就,切忌优柔寡断。对推委、拖延等不协助和妨碍执行的行为要依法制裁,争取执行的主动。
(六)提高执行人员的执行水平。
任何工作,要高标准地完成,必须有高素质的人才作支撑才能得以实现,否则即使准备周密、计划详实也无法落到实处。因此,执行人员只有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掌握必备知识,才能更加准确的把握事物发展的内在规律,才能以全新的思维方式司法、执法,真正作到公正司法,执法为民。
1、要有“复合型”的知识结构。执行工作是一项融综合性、复杂性和艰巨性于一体的工作。首先,它要求执行人员要精通专业法律知识,对与执行有关的法律规定进行深入细致的探索和研究,尤其对执行工作的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司法解释以及其他有关执行的规定要认真地加以领会和掌握。其次,它还要求执行人员要悉知相关法律条款,对《民法》、《婚姻法》、《合同法》等实体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融会贯通,为更好在执行中宣传法律奠定基础。再次,要求执行人员要了解有关社会知识、地理知识、交通知识、心理知识等。实践证明,执行人员了解上述知识对执行工作的顺利实施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2、要有公私分明的品格。生活在真空里的人是不存在的,执法者也不例外,执法者要正确处理情与法的辨证关系。作为执法者不能因案件的申请人与自己有关系而倍加关注;相反,也不能因申请人与自己无关而走马观花,蜻蜓点水,作表面文章。在执行工作中,要一视同仁,保持法律的天平不偏不倚,公正执法,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与权威性。
3、要有把握大局的高超艺术。邓小平同志善于见微知著,从大局上为我国勾画了改革开放的宏伟蓝图。非常有必要学习和借鉴伟人那种把握大局的高超艺术。在执行工作中我们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树立大局意识。要善于观察问题,把握事物发展的规律,统筹安排、科学规划,努力提高驾驭全局的能力。执行中不能因一时之气,图一时之快而做出有违大局之举。坚决反对执行工作中的官僚主义、自由主义和弄虚作假的浮夸作风。
4、要有灵活的组织指挥能力。古代兵圣孙子认为“因敌而致胜”的将军,是伟大的将军。那么,在执行工作中因情况的变化而随机决策者也不失为高明的执法者。作为执行人员首先应具备敏锐的洞察力。执行人员要善于分析和观察,从被执行人的言行举止中迅速找到执行的切入点,有针对性的安排部署执行工作,始终把握执行工作的发展事态。其次,还应具备临危不惧的胆识。要勇于面对困难、面对邪恶,勇于同社会中的不法行为作斗争,对那些聚众闹事、暴力抗法者绝不能姑息迁就,作法律的忠实捍卫者。第三,执行人员要有果断的应变能力。执行中,执行人员不能固执己见,主观臆断,要善于协调,遇事保持冷静,切忌人云亦云没有主见。遇突发事件要果断处置,切忌优柔寡断。对复杂棘手的情况,要迅速调整思路,及时修正执行方案,变被动为主动。
近几年来,随着异地执行案件的逐渐增多,异地执行工作的复杂性、艰巨性和危险性日益呈现出来。下面,笔者就异地执行的不利因素及对策,浅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一、异地执行的不利因素
(一)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不易掌握。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双方当事人应在交易习惯与交易规则的约束下,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但是,在利益的驱动下,不遵循交易习惯与破坏交易规则的现象时有发生。为此,双方当事人由昔日生意场上的“合作伙伴”,转眼变成审判庭里的“敌我双方”,为了经济利益进行控诉与辩驳而对簿公堂。
在案件审理阶段,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有关情况的了解,一定程度上,仅停留在原告方提供的最简单、最肤浅的自然情况,尽管当事人在开庭之前已经接到应诉通知、举证须知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法律文书,但是,在庭审时,当事人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审判人员对其自然情况无法进行核对,更谈不上掌握其社会交往以及财产状况等方面的问题。甚至,在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为了规避法律和对抗执行,尽可能地封闭一切有利于执行的信息、资料,导致申请人无法向人民法院提供有价值的信息,人民法院也无从收集这些信息。特别是被执行人的户籍在本辖区外的异地执行案件,无论是申请人还是人民法院,想要了解和掌握被执行人的具体情况,更是难上加难,给案件执行工作带来极大的困难。
(二)异地地理环境、交通路线、社情难以掌握。
快速、准确地到达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地,对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但是,现实经常事与愿违。主要表现在:
1、对交通路线和被执行人的详细住址掌握难。虽然在出发前已经作了较为充分的准备工作,选择了交通路线,确定了被执行人的大致地址,但是,被执行人究竟有几处住所、住几单元、哪个房间、交通是否便利,这都是在执行前必须解决的问题。而实际执行工作中,由于这些情况难以掌握,往往使执行出现“死角”。
2、对被执行人所在地的乡土人情了解难。异地执行案件,特别是跨省份执行案件,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住所地的乡土人情,被执行人的人际交往以及社会关系等情况的了解,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片“空白”,到达执行目的地后,执行人员真正成了“外乡人”。找到被执行人的亲朋好友,向他们了解被执行人的有关情况,他们也会反应出强烈的抵触情绪,拒绝协助,甚至提供虚假信息,使执行工作陷入“盲区”。
3、对被执行人布控难。异地执行,无论是执行人员还是所用车辆,对被执行人而言,都有明显的标志和特征,加之被执行人有防范心理以及其社会关系复杂,稍有风吹草动,被执行人就会逃之夭夭,使执行工作陷入“僵局”。
(三)人、财、物投入大。
赴外地执行,特别是跨省执行,路途遥远,动用的警力多,如果对被执行人的情况不明确,不但会走弯路、走重复路,而且还会浪费执行人员的精力和体力,食宿费、交通费等费用都会随之增加。这样,既会增加执行人员的精神压力,也会增加当事人的经济负担。
(四)异地执行,时常面临危险。
被执行人不履行合同约定或法定的义务,其目的就是为了逃避责任。而诉讼和执行难免会增添被执行人的抵触情绪。实践证明,使用逃避、抗拒、纠缠、威胁、恐吓、围攻等手段对抗执行是被执行人惯用的伎俩。因此,危险会时刻伴随着执行人员。前些天,笔者赴包头执行,感触颇深。抵达执行地后,被执行人与执行人员打起了“游击战”——脚底抹油——溜了,结果让执行人员吃了“闭门羹”。几经周折之后,找到了被执行人,而被执行人面对执行人员,仍然是软磨硬泡,托人情,找关系,拿出“拘留可以,要钱没有”的架势进行纠缠,甚至将病人抬到办案车辆上,以此抗拒执行,给执行工作设置重重障碍。
(五)地方保护仍然存在。
被执行人所在地的有关单位为了维护其本地被执行人的利益,刁难执行人员,妨碍执行的现象仍有发生。主要表现在:
1、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员对法律和案件的执行置若罔闻。赴包头执行中,执行人员要对被执行人的税票进行查询,该地方税务局长对执行人员直接抛出“我们只接受当地法院的查询,对外地法院概不接待”。可见,该税务局张是多么的地方保护主义。
2、故意拖延,给被执行人逃避执行创造时间。赴哈尔滨执行中,法院到某招商银行扣划被执行人的款项,该银行的工作人员表面上非常配合,积极协助,但是,两分钟内被执行人帐户上的款项却不翼而飞。当执行人员与该工作人员交涉时,该工作人员的态度判若两人,拿出一副“反正钱已没有了,你能把我怎么样”的架势。后来,在强大的法律攻势下,该工作人员不得不将执行款项扣划执行。经查:被执行人不但与银行有业务往来,而且,与工作人员关系甚密,在接待执行人员时,工作人员将应扣划的款项转移到其他帐户。
3、对执行人员直接回绝或直接说情。有的地方为了保护其本地被执行人的利益,或直接回绝执行人协助执行的要求。或是直接为被执行人说情。
上述情况都是地方保护主义的具体体现,这些现象的发生有有关单位领导的因素,也有该单位办事人员的责任,类似情况的存在往往会使执行工作陷入尴尬的境地。
二、异地执行不利因素的对策
(一)仔细研究,摸清底数。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员应对案情的来龙去脉进行了解与分析,掌握相关的情况,特别是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有无给付能力、银行帐户、有价证券、社会关系、具体住所以及交通状况等,获取与执行有关的第一手资料,做到有的放矢。
(二)周密准备,精心组织。
案件能否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执行,能否使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事前的准备工作必不可少。
1、物品的准备。执行人员必须将执行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准备齐全,跨省执行案件还应办理协助执行的有关手续。领取执行所需的警械、警具,督促驾驶员检查车辆添加油水,确保行车安全。
2、警力的准备。承办人应根据执行的难易程度确定所需警力,挑选有经验的干警,通报任务、明确分工,作到定人、定位。
3、拟订执行方案。执行人员对执行整个过程进行部署,拟订执行方案。 如:出发的时间、行进的路线、预想的情况以及意外情况的处置,都要有一个全盘的考虑,并形成一个切实、可行的完整的方案。
(三)严格程序,依法执行。
作为执行人员必须掌握关于执行的法律规定,避免因非法执行而陷入被动。做到执行程序合法,执行人员的主体资格合法,执行人员的执法行为合法。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刁难、辱骂以及被执行人的极端行为要妥善处理,禁止随意使用警械、警具,避免出现人为的意外。
(四)多方联动,及时协调。
到达执行目的地后,应及时与当地法院取得联系,并向他们介绍案情和执行方案,认真听取他们对执行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取得当地法院的支持和帮助,必要时还可与当地公安机关取得联系,确保执行安全、顺利,防止执行工作“断线”。
(五)力争主动,力避被动。
这主要是指执行的方式、方法问题。被执行人为逃避法律,可能会使用的种种手段进行对抗执行。对此,承办人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作到有理、有力、有度。
1、审时度势,控制局面。对被执行人无理取闹、起哄等扰乱执行的情况,执行人员要据法力争,勇敢面对,让被执行人明白任何人都不可能凌驾于法律之上,防止事态的扩大。
2、坚持原则,以法来震慑被执行人。执行工作实际上就是斗勇斗智的过程。面对被执行人的种种对抗行为,执行人员应把握时机,坚持批评教育与法律震慑相结合,在精神上、气势上震慑被执行人,揭开其虚伪的面纱,使其心理防线彻底崩溃。
3、灵活果断,巧妙周旋。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要宽严相济、张驰有度,对突发事件和被执行人的极端行为要果断处置,该强制的绝不迁就,切忌优柔寡断。对推委、拖延等不协助和妨碍执行的行为要依法制裁,争取执行的主动。
(六)提高执行人员的执行水平。
任何工作,要高标准地完成,必须有高素质的人才作支撑才能得以实现,否则即使准备周密、计划详实也无法落到实处。因此,执行人员只有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掌握必备知识,才能更加准确的把握事物发展的内在规律,才能以全新的思维方式司法、执法,真正作到公正司法,执法为民。
1、要有“复合型”的知识结构。执行工作是一项融综合性、复杂性和艰巨性于一体的工作。首先,它要求执行人员要精通专业法律知识,对与执行有关的法律规定进行深入细致的探索和研究,尤其对执行工作的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司法解释以及其他有关执行的规定要认真地加以领会和掌握。其次,它还要求执行人员要悉知相关法律条款,对《民法》、《婚姻法》、《合同法》等实体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融会贯通,为更好在执行中宣传法律奠定基础。再次,要求执行人员要了解有关社会知识、地理知识、交通知识、心理知识等。实践证明,执行人员了解上述知识对执行工作的顺利实施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2、要有公私分明的品格。生活在真空里的人是不存在的,执法者也不例外,执法者要正确处理情与法的辨证关系。作为执法者不能因案件的申请人与自己有关系而倍加关注;相反,也不能因申请人与自己无关而走马观花,蜻蜓点水,作表面文章。在执行工作中,要一视同仁,保持法律的天平不偏不倚,公正执法,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与权威性。
3、要有把握大局的高超艺术。邓小平同志善于见微知著,从大局上为我国勾画了改革开放的宏伟蓝图。非常有必要学习和借鉴伟人那种把握大局的高超艺术。在执行工作中我们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树立大局意识。要善于观察问题,把握事物发展的规律,统筹安排、科学规划,努力提高驾驭全局的能力。执行中不能因一时之气,图一时之快而做出有违大局之举。坚决反对执行工作中的官僚主义、自由主义和弄虚作假的浮夸作风。
4、要有灵活的组织指挥能力。古代兵圣孙子认为“因敌而致胜”的将军,是伟大的将军。那么,在执行工作中因情况的变化而随机决策者也不失为高明的执法者。作为执行人员首先应具备敏锐的洞察力。执行人员要善于分析和观察,从被执行人的言行举止中迅速找到执行的切入点,有针对性的安排部署执行工作,始终把握执行工作的发展事态。其次,还应具备临危不惧的胆识。要勇于面对困难、面对邪恶,勇于同社会中的不法行为作斗争,对那些聚众闹事、暴力抗法者绝不能姑息迁就,作法律的忠实捍卫者。第三,执行人员要有果断的应变能力。执行中,执行人员不能固执己见,主观臆断,要善于协调,遇事保持冷静,切忌人云亦云没有主见。遇突发事件要果断处置,切忌优柔寡断。对复杂棘手的情况,要迅速调整思路,及时修正执行方案,变被动为主动。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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