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建立
2007-07-02 14:32:08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相明
对法律信任的危机源自于违法者践踏法律而未受到应有的惩罚。法院的执行工作之所以有时受到质疑,源自于被执行人抗拒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却又能逍遥法外。为扭转这一信任危机,许多法院在目前无相应法律规定前提下,结合自身的执行工作经验创建了一系列的执行制度。这必将为我国呼之欲出的强制执行法积累许多有益的司法实践经验。借此东风,笔者拟结合自身的司法经验对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谈谈自己的看法。
在司法实践中,“以拘代执”现象屡禁不止,究其原因是被执行的财产难以查找,而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后,往往能促使被执行人积极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使申请人的权利得以顺利实现,从而也促使法院对拘留措施的滥用。因而要从根本上扼制“以拘代执”现象的发生,必然要建立一个更好的制度代替它的功能,这就是笔者探讨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
一、建立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必要性
与民诉法颁布时相比,我国经济制度已发生质的变化,已由传统的计划经济发展为市场经济。它使人们的职业不象计划经济那样稳定,收入来源也不象计划经济那样单一。社会主体的流动性增强、社会主体的收入来源出现了多样化。而现行的财务制度又无法保障执行机构准确完整地掌握被执行人的收入情况。因而为有效维护权利人的利益,保障生效法律文书得到最有效的履行,就必需建立被执行人向执行机构申报财产制度。
二、建立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合法性
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是我国宪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尽的义务。生效法律文书作为法律的载体,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当予以遵守执行。作为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的直接义务主体被执行人,在未出现法律规定可中止、终结其义务履行法律情形时,应无条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因而作为被执行主体,如认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存在客观困难的,应积极向执行机构提交相应证据,从而依法寻求暂缓或终结其义务履行的司法救济途径。
三、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的具体内容
被执行人向执行机构申报财产的前提,应建立在被执行人不能在执行机构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基础之上。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存在客观困难,应在指定履行期限届满前向执行机构申报其财产状况。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的义务应贯穿于其履行义务完毕前的全部执行过程之中,在此期限内如被执行人的收入,合理支出,财产状况发生变化,应随时向执行机构予以申报,并随时接受执行机构对其财产所进行的调查。
四、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的保障措施
(一)强化协助调查义务人如实向法院陈述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义务。
在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财产难查一个重要原因是相关组织和个人不愿如实向执行机构陈述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因而在强调被执行申报财产同时,应强化相关组织和个人积极协助法院调查的义务,预防被执行人向执行机构作虚假财产申报。协助调查义务人除传统的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外,应扩大到与被执行人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以及一切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相关组织和个人。
(二)加大对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或隐匿财产的处罚力度。从现行法律规定看,对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行为尚未确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对被执行人隐匿财产行为主要处罚措施是罚款、拘留。对个人的罚款最高为一千元,对单位罚款为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拘留期限最多为十五日。这些措施在司法实践中也并未对被执行人起到应有威慑作用。究其原因:1、是被执行人通过隐匿财产方式,能迫使申请人与之妥协,作出让步,从中受益。2、是被执行人隐匿财产行为难以查证,被执行人从中获利机会多,真正被实施罚款、拘留的较少;3、是即使被实施罚款、拘留,因处罚较轻,对被执行人震动不大。因而有必要加大处罚力度:1、是加大财产处罚力度。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隐匿财产,其最终目的是维护其财产权。因而有必要让被执行人为自己抗拒执行的行为付出更昂贵的代价,其罚款最多限额可规定为按未履行债务的三倍予以处罚。2、是加大对该行为刑事责任的追究。明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包括以下两种情形:(1)、负有向执行机构申报财产的义务人,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申报财产,经执行机构书面通知后仍不申报财产的;(2)、负有向执行机构申报财产义务的个人隐匿财产超过一万元,单位隐匿财产超过五万元,影响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或虽未达到上述数额,但因其隐匿行为,使申请人的权利受到严重影响的。
作者单位: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在司法实践中,“以拘代执”现象屡禁不止,究其原因是被执行的财产难以查找,而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后,往往能促使被执行人积极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使申请人的权利得以顺利实现,从而也促使法院对拘留措施的滥用。因而要从根本上扼制“以拘代执”现象的发生,必然要建立一个更好的制度代替它的功能,这就是笔者探讨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
一、建立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必要性
与民诉法颁布时相比,我国经济制度已发生质的变化,已由传统的计划经济发展为市场经济。它使人们的职业不象计划经济那样稳定,收入来源也不象计划经济那样单一。社会主体的流动性增强、社会主体的收入来源出现了多样化。而现行的财务制度又无法保障执行机构准确完整地掌握被执行人的收入情况。因而为有效维护权利人的利益,保障生效法律文书得到最有效的履行,就必需建立被执行人向执行机构申报财产制度。
二、建立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的合法性
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是我国宪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尽的义务。生效法律文书作为法律的载体,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当予以遵守执行。作为生效法律文书明确的直接义务主体被执行人,在未出现法律规定可中止、终结其义务履行法律情形时,应无条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因而作为被执行主体,如认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存在客观困难的,应积极向执行机构提交相应证据,从而依法寻求暂缓或终结其义务履行的司法救济途径。
三、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的具体内容
被执行人向执行机构申报财产的前提,应建立在被执行人不能在执行机构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基础之上。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存在客观困难,应在指定履行期限届满前向执行机构申报其财产状况。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的义务应贯穿于其履行义务完毕前的全部执行过程之中,在此期限内如被执行人的收入,合理支出,财产状况发生变化,应随时向执行机构予以申报,并随时接受执行机构对其财产所进行的调查。
四、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的保障措施
(一)强化协助调查义务人如实向法院陈述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义务。
在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财产难查一个重要原因是相关组织和个人不愿如实向执行机构陈述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因而在强调被执行申报财产同时,应强化相关组织和个人积极协助法院调查的义务,预防被执行人向执行机构作虚假财产申报。协助调查义务人除传统的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外,应扩大到与被执行人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以及一切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相关组织和个人。
(二)加大对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或隐匿财产的处罚力度。从现行法律规定看,对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行为尚未确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对被执行人隐匿财产行为主要处罚措施是罚款、拘留。对个人的罚款最高为一千元,对单位罚款为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拘留期限最多为十五日。这些措施在司法实践中也并未对被执行人起到应有威慑作用。究其原因:1、是被执行人通过隐匿财产方式,能迫使申请人与之妥协,作出让步,从中受益。2、是被执行人隐匿财产行为难以查证,被执行人从中获利机会多,真正被实施罚款、拘留的较少;3、是即使被实施罚款、拘留,因处罚较轻,对被执行人震动不大。因而有必要加大处罚力度:1、是加大财产处罚力度。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隐匿财产,其最终目的是维护其财产权。因而有必要让被执行人为自己抗拒执行的行为付出更昂贵的代价,其罚款最多限额可规定为按未履行债务的三倍予以处罚。2、是加大对该行为刑事责任的追究。明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包括以下两种情形:(1)、负有向执行机构申报财产的义务人,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申报财产,经执行机构书面通知后仍不申报财产的;(2)、负有向执行机构申报财产义务的个人隐匿财产超过一万元,单位隐匿财产超过五万元,影响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或虽未达到上述数额,但因其隐匿行为,使申请人的权利受到严重影响的。
作者单位: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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