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有企业的债务可采取的5种执行方法
2007-06-28 16:13:2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雷瑞甫 谭三林
国有企业债务案件的执行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执行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在处理国有企业债务执行案件中,总的方针是兼顾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双方利益,尽可能以一种比较和缓的方式使国有企业的债务能逐步予以清偿,既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保障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国有企业债务案件执行时,首先要摸清被执行人的综合状况,避免盲目采取执行措施。不同的国有企业,其经营状况和资产情况也各不相同,根据不同被执行对象,制订和实施有的放矢的执行方案和执行措施,才能取得最佳执行效果。
为充分实现权利人的债权,对无现金偿付能力,但有厂房、设备等实物,或有向外投资,只要在一定条件下扶植能产生利润的企业,采用以下方法较为可行:
1、抵贷返租
如企业由于产品销售不对路而致亏损严重,但企业拥有较为先进的设备和有一批熟练的技术工人,如果及时转产则尚有希望扭亏为盈的,可适用抵贷返租的方法,即将该企业的厂房、土地、机器设备评估后抵偿给申请人,然后再返租给该企业,这样既保证债权人实现债权,又使企业得以正常运行。
2、股息抵债
对有对外投资的国有企业,可执行其向外投资的股权或产生的投资权益、股息。目前,企业之间互相持有投资款或股权的情况较为普遍,因此,将股权或股息作为执行财产已具有客观条件。
3、执行知识产权
被执行人已无有形财产可供执行,但尚有享有声誉的商标、专利或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可以转让其无形资产清偿债务。
4、劳务抵债
被执行人具有某种劳动技能、管理技能,而此种劳动技能、管理技能又恰为申请人所需要的,可以促使被执行人以其劳动技能、管理技能为申请人提供服务,以所得报酬抵消债务。
5、强制管理
被执行人虽有动产和不动产,但无法转移或变现,同时又存在使用不当面临毁损、贬值危险的,可适用委托他人强制管理的办法,用经营被执行人财产取得的收益清偿债务。
国有企业债务案件执行时,首先要摸清被执行人的综合状况,避免盲目采取执行措施。不同的国有企业,其经营状况和资产情况也各不相同,根据不同被执行对象,制订和实施有的放矢的执行方案和执行措施,才能取得最佳执行效果。
为充分实现权利人的债权,对无现金偿付能力,但有厂房、设备等实物,或有向外投资,只要在一定条件下扶植能产生利润的企业,采用以下方法较为可行:
1、抵贷返租
如企业由于产品销售不对路而致亏损严重,但企业拥有较为先进的设备和有一批熟练的技术工人,如果及时转产则尚有希望扭亏为盈的,可适用抵贷返租的方法,即将该企业的厂房、土地、机器设备评估后抵偿给申请人,然后再返租给该企业,这样既保证债权人实现债权,又使企业得以正常运行。
2、股息抵债
对有对外投资的国有企业,可执行其向外投资的股权或产生的投资权益、股息。目前,企业之间互相持有投资款或股权的情况较为普遍,因此,将股权或股息作为执行财产已具有客观条件。
3、执行知识产权
被执行人已无有形财产可供执行,但尚有享有声誉的商标、专利或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的,可以转让其无形资产清偿债务。
4、劳务抵债
被执行人具有某种劳动技能、管理技能,而此种劳动技能、管理技能又恰为申请人所需要的,可以促使被执行人以其劳动技能、管理技能为申请人提供服务,以所得报酬抵消债务。
5、强制管理
被执行人虽有动产和不动产,但无法转移或变现,同时又存在使用不当面临毁损、贬值危险的,可适用委托他人强制管理的办法,用经营被执行人财产取得的收益清偿债务。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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