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执行个人外汇账户资金难的原因及建议
2007-06-25 09:35:1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卫艳霞
  自今年2月1日起,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和个体工商户就可以在银行开立个人外汇结算账户了,其本意是为了方便经营者,然而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给法院的执行造成了一定困难。

  一方面,法律法规对司法机关划拨个人外汇账户资金没有规定。根据银行的规定,单位账户之间或单位账户与个人账户之间的款项划拨只能在同种类型的账户之间进行,即人民币只能划拨到人民币账户,外币只能划拨到外币账户,而法院通常没有开设外币账户,因此,法院在划拨款项前,只能要求银行将外币结算为人民币后进行划拨。但是,现行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司法机关划拨外币时的结汇银行及汇率等均没有规定。

  另一方面,银行新出台的个人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对个人的结汇进行了限制。根据2007年2月1日起实施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下(含)的,可以在银行直接办理;超过上述金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提钞用途证明等材料向银行所在地外汇局事前报备。根据该《细则》第二条的规定,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上述关于个人外汇账户结汇所需证件及结汇数额的限制阻碍了法院的执行工作。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政策支持,个人外汇账户逐渐增多,法院遇到该类案件的情况必将增加,因此,相应的立法工作也应当尽快跟上。

  一、要对法院执行个人外币账户资金时,资金的划拨方式做出相应的规定。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有两种,一是法院开设外汇账户;二是通过法律、法规、规章等对法院执行外汇账户的结汇方式进行特殊规定,即由协助法院执行的银行直接对执行款项进行结汇,以人民币的形式划拨。就前一种方式来说,目前,机关账户主要是为了政府划拨经费而开设,进行外汇业务的可能非常小,因而开设机关外汇账户作用不大。机关账户还有监督机关使用经费的作用,单独授权法院开设外汇账户还会出现如何监督账户使用等新的问题。而第二种方式,只要对银行业务的做出细微变通,并不影响银行的业务,笔者以为更为可行。当然,采用银行直接结汇后进行划拨的方式也应当注意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即银行结汇应当按照当日外汇市场价格进行结算。

  二、应该对法院执行个人外币账户资金所需证件及条件进行规定。法院之所以要采取强制划拨就是因为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因此,法院在执行个人外汇账户资金时,账户所有人不可能在场;同时,法院也不可能拥有被执行人的身份证件,显而易见,要求法院执行时完全符合银行的现行规定不切实际。因此,笔者建议,法院执行个人外汇账户应按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中有关法院查询、冻结、扣划的规定执行,即应当出示《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法官的工作证件等。

  三、法院执行个人外汇账户资金时结汇额度的不受限制。就目前法院执行的情况看,对于故意赖债、逃避执行的当事人采取突袭的方式执行较为常见,若法院受结汇额度的限制,必然造成法院首次执行后,当事人转移财产的情况出现。同时,多次执行也会增加执行成本。因此,笔者认为,法院执行个人外汇账户资金时结汇额度的不应当受到限制。

  作者单位:河南洛阳涧西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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