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执行案件分案模式的弊端及对策
2007-05-31 15:48:4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郭玉祥
  执行工作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有着其独特的一面,反映在分案上也与其他案件有显著的区别。当前,大多数法院分配执行案件的模式比较单一,主要有:补足存案法。即分案时首选积存数处于“末位”的执行人员,使各人积存案件数相对平衡;循环分案法。即将执行人员按一定顺序排列,再照此顺序分配案件;分片包干法。即将辖区划定几个片,每片分别确定数名执行人员,被执行人隶属该片的案件就分配给这些执行人员执行;直接分配法。即所有执行案件均由立案庭或执行局长分配,等等。这些分案方式均有其可取的一方面。但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弊端:

  其一,不利于工作的开展。如采取补足存案法、循环分案法,案件的被执行人遍布全辖区,必然造成执行人员整天东奔西跑,由于不知其他执行人员所做的工作,可能今天一执行人员执行了某个被执行人,明天另一执行人员又来执行,工作发生重叠,降低整体效率。尤其对于中止恢复执行案件,如被执行人相同的多个案件分在不同执行组,还会发生推诿扯皮。此外,执行人员要与本地区所有的基层组织打上交道,对各乡镇地形的熟悉等,都需要不短的“磨合期”,亦会影响工作。

  其二,不利于提高业务素质。在实践中,常常会出现某些区域案件数有多有少,甚至畸多畸少,如采取分片包干法,势必造成事实上的分案不平衡。直接分配法,则常常会顾此失彼,免不了“看人分案”之嫌,人为造成案件分配的不合理、不公平,甚至会出现有的执行人员在一个时段内无案可办的尴尬局面。而不在实践中锤炼,业务水平难以得到提高。长此以往,将形成执行人员业务水平的两极分化,从而影响整体素质的提高。而循环分案法又有绝对平均之嫌,不利个人优势的发挥。

  其三,不利于规范化管理。直接分配法虽具有可以根据案件难易程度,结合执行人员的业务特点,统筹分配,且有利于回避制度的实施,但这种分案方式最大弊端就是过多地牵扯了领导的精力,从而削弱了他们对执行工作业务指导和内部管理的力量。采取其他几种案件分配方法,易造成执行人员或执行组各自为阵的不正常状况,不利于管理。

  其四,不利于廉政制度的执行。上述几种案件分配方式,都留给善于专营的当事人“选定”承办案件执行员的可乘之机,给执行队伍的廉政建设带来不良影响。如采取循环分案法,当事人如想将案件交由某执行人员执行,完全有机会选择在案子恰好要分给该执行人员时申请执行,使目的实现。

  为解决上述问题,建议以分片包干制为主。由数名执行人员(其中须有1名执行长)负责某片的案件,在其内部一般采取循环分案制,由执行长按人员排序分发案件,同时可合理的合并调配组内案件中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相同的归某一人执行。

  以定期轮换制为辅。以1至2年为限,各办案组交换案件辖区范围。当遇有重大疑难案件、某片人员办案可能导致不公或引起当事人合理怀疑的,则由局长指定执行经验丰富、办案能力强的执行人员承办。

  此外,还可以采取“机动分案制”。即因地制宜地单列出一部分地域的案件出来,在每月报结案件后优先分配给手头未结案件数最少的,补足执行人员平均数后,再分给此时未结案件数最少的,依此类推。

  这样,既能激发全体执行人员刻苦钻研业务,增强工作责任感,提高执法水平,从而形成“比、学、赶、帮、超”的良好氛围,也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促进执行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更能使一批业务精通,技能高超,素质优秀的执行人员走上前台,促进廉政和执行队伍建设。

  (作者单位: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秀军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