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范刑事案件财产部分的执行
2007-05-15 15:53:0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张小平 刘希风
刑事判决中的财产部分,是指刑事生效裁判书中有关在案扣押款、物的处理,对罪犯判处的罚金刑,没收财产刑和对罪犯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缴等内容。其中,在案扣押款、物的处理,由于生效判决书中已有明确、详细的表述,实践当中只要严格按照生效判决书去执行,一般不存在难以执行的问题。关键是在对罪犯判处的罚金刑、没收财产刑和对罪犯的非法所得予以追加的执行中,存在着执行程序如何规范以及执行难的问题。
在罚金刑的执行实践当中,对于主观恶性小,罪行较轻的罪犯,只单处罚金的执行比较容易,一般罪犯都能缴纳。但对于一些主观恶性深,且犯罪时就属于无业人员,靠犯罪所得苟且偷生的,如并处罚金刑,执行起来就有一定的难度。
罪犯要服刑,生效判决确定的缴纳罚金的日期一般都是在罪犯刑满释放后的一定期限内。于是就产生了这样的问题,这类刑事案件应在判决生效后移送执行还是在法定缴纳罚金期限届满后移送执行?如在法定缴纳罚金期限届满后移送,应由哪个部门移送?判处罚金刑案件的移送和执行又由谁来监督?这些都是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如判决生效后移送,就存在刑事案件执行是否可以中止的问题,而且刑事案件执行可以中止并没有法律依据。如果放松对罚金刑的执行,就会造成判处罚金刑是空判的结局,影响了生效法律文书的严肃性,更让罪犯在经济上钻了空子,起不到从经济上予以制裁的作用。没收财产刑也存在同样的问题。
在判决继续追缴罪犯非法所得的执行,还存在审执脱节的问题。如在赃款的去向问题上,审判人员对此情况比较了解,且通过阅卷掌握了部分证据,但在移送执行时却很少向执行部门提供相关的说明和证据,使追缴工作难度很大。在不了解具体案情的情况下,只能执行罪犯的个人财产。这又走入了与执行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相同的困境,因为罪犯的个人财产是有现的,且审判和执行前都对其财产采取任何扣押、查封措施,造成其个人财产隐匿、流失。
笔者认为,针对当前执行工作中重民轻刑的现象,有必要加大刑事案件中财产刑的执行力度,建立健全一些相应的制度,才能切实提高罚金刑、没收财产刑和追缴的执结率。
为加大财产刑和追缴的执行力度,一是要完善罚金刑执行的立案制度。按罪犯判处的主刑刑期分类立案,移送执行时罪犯已77释放的,由执行人员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罚金刑;罪犯没有释放的中止执行后,按释放日期由执行部门内勤统一存放,并与劳改场所保持联系,以了解罪犯减刑、假释的情况,及时恢复执行财产刑。对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只能在判决生效后,执行其现有的财产。
二是要建立财产保全制度。在案件侦查阶段,侦查人员应对可能判处财产刑的犯罪嫌疑人的个人财产进行调查,记录在案,并开列清单。有可能的话,将其个人的财产暂行扣押,防止其或其他人员利用各种手段将财产转移、隐匿。对犯罪嫌疑人的个人的财产状况及扣押款、物,在移送执行时应一并移送执行人员。
三是要发挥全社会综合治理的优势。首先,要建立个人信用和财产申报制度,实行金融实名制,现在个人储蓄已经实行了实名制,但是要做到杜绝利用储蓄洗钱和把犯罪所得存入银行,还要尽量减少现金的流通,增加个人收入的透明度。其次,委托罪犯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执行罚金行和没收财产刑,直接上缴国库。但此种方法还有待于立法上的完善。罪犯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最了解罪犯释放后的情况,同时还有当地居(村)委会的配合和支持。罪犯释放后,应到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籍登记手续,所以最先知道罪犯被释放的应是当地派出所,由罪犯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执行财产刑更经济、更及时、更有效。
四是要建立财产执行的监督机制。刑事法律文书生效后,应立即将相关的财产刑的执行的材料移送执行。对刑事生效判决中财产刑的执行,除人民检察院行使监督权外,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及上级人民法院应定期对刑事案件卷宗进行检查,如果发现未移送执行的,应以错案对待,以减少判处财产刑实际上成为空判的现象。
五是完善刑事案件执行的立法。增加让被执行人服劳役的执行方法,使那些身体好但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人以在一定场所服劳役的方式偿还,使法律的严肃性得以体现,使国家与当事人的合法财产免受损失。
(作者单位:江西鄱阳法院)
在罚金刑的执行实践当中,对于主观恶性小,罪行较轻的罪犯,只单处罚金的执行比较容易,一般罪犯都能缴纳。但对于一些主观恶性深,且犯罪时就属于无业人员,靠犯罪所得苟且偷生的,如并处罚金刑,执行起来就有一定的难度。
罪犯要服刑,生效判决确定的缴纳罚金的日期一般都是在罪犯刑满释放后的一定期限内。于是就产生了这样的问题,这类刑事案件应在判决生效后移送执行还是在法定缴纳罚金期限届满后移送执行?如在法定缴纳罚金期限届满后移送,应由哪个部门移送?判处罚金刑案件的移送和执行又由谁来监督?这些都是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如判决生效后移送,就存在刑事案件执行是否可以中止的问题,而且刑事案件执行可以中止并没有法律依据。如果放松对罚金刑的执行,就会造成判处罚金刑是空判的结局,影响了生效法律文书的严肃性,更让罪犯在经济上钻了空子,起不到从经济上予以制裁的作用。没收财产刑也存在同样的问题。
在判决继续追缴罪犯非法所得的执行,还存在审执脱节的问题。如在赃款的去向问题上,审判人员对此情况比较了解,且通过阅卷掌握了部分证据,但在移送执行时却很少向执行部门提供相关的说明和证据,使追缴工作难度很大。在不了解具体案情的情况下,只能执行罪犯的个人财产。这又走入了与执行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相同的困境,因为罪犯的个人财产是有现的,且审判和执行前都对其财产采取任何扣押、查封措施,造成其个人财产隐匿、流失。
笔者认为,针对当前执行工作中重民轻刑的现象,有必要加大刑事案件中财产刑的执行力度,建立健全一些相应的制度,才能切实提高罚金刑、没收财产刑和追缴的执结率。
为加大财产刑和追缴的执行力度,一是要完善罚金刑执行的立案制度。按罪犯判处的主刑刑期分类立案,移送执行时罪犯已77释放的,由执行人员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罚金刑;罪犯没有释放的中止执行后,按释放日期由执行部门内勤统一存放,并与劳改场所保持联系,以了解罪犯减刑、假释的情况,及时恢复执行财产刑。对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只能在判决生效后,执行其现有的财产。
二是要建立财产保全制度。在案件侦查阶段,侦查人员应对可能判处财产刑的犯罪嫌疑人的个人财产进行调查,记录在案,并开列清单。有可能的话,将其个人的财产暂行扣押,防止其或其他人员利用各种手段将财产转移、隐匿。对犯罪嫌疑人的个人的财产状况及扣押款、物,在移送执行时应一并移送执行人员。
三是要发挥全社会综合治理的优势。首先,要建立个人信用和财产申报制度,实行金融实名制,现在个人储蓄已经实行了实名制,但是要做到杜绝利用储蓄洗钱和把犯罪所得存入银行,还要尽量减少现金的流通,增加个人收入的透明度。其次,委托罪犯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执行罚金行和没收财产刑,直接上缴国库。但此种方法还有待于立法上的完善。罪犯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最了解罪犯释放后的情况,同时还有当地居(村)委会的配合和支持。罪犯释放后,应到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籍登记手续,所以最先知道罪犯被释放的应是当地派出所,由罪犯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执行财产刑更经济、更及时、更有效。
四是要建立财产执行的监督机制。刑事法律文书生效后,应立即将相关的财产刑的执行的材料移送执行。对刑事生效判决中财产刑的执行,除人民检察院行使监督权外,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及上级人民法院应定期对刑事案件卷宗进行检查,如果发现未移送执行的,应以错案对待,以减少判处财产刑实际上成为空判的现象。
五是完善刑事案件执行的立法。增加让被执行人服劳役的执行方法,使那些身体好但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人以在一定场所服劳役的方式偿还,使法律的严肃性得以体现,使国家与当事人的合法财产免受损失。
(作者单位:江西鄱阳法院)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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