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中的“软抗拒”问题应予重视
2007-05-09 16:47:06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冯爱伦 刘顺斌
现阶段,被执行人或案外人公开采用暴力威胁抗拒执行的情况相对较少,而通过转移、隐匿财产消极对抗的行为,特别是通过上访、自杀或以老人孩子健康相要挟的“软抗拒”行为,呈日渐增多的趋势,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执行实践中,常有法官遭到当事人无端指责、无理辱骂、甚至受到人身暴力伤害。有些被执行人心存侥幸,以托辞、狡辩、说情、贿赂等方法逃避或拖延履行义务;有的扬言以喝农药、上吊等自杀方式威肋执行人员;也有的为达阻碍执行之目的,不惜将年老体弱的老人置于执行现场或留在执行单位;还有的以采取的强制措施或执行行为吓坏了自己的孩子为由与办案人员胡搅蛮缠,更有甚者,以引发上访案件、影响稳定为借口,向法院施加压力,制造执行障碍……凡此种种,都会给执行人员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进而束缚执行人员的手脚,影响执行效果。长此以往,必然导致人民群众对法院的执行权威和法律的尊严产生怀疑,影响到司法权威的树立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执行人员的思想压力究竟表现在哪里呢?主要表现在唯恐因自己的执行行为引发上述问题的发生。就拿司空见惯的涉案信访来说吧。尽管各级法院都在解决涉诉信访上下重手,加措施,但仍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难题,法院对涉诉信访的重视甚至成为某些当事人无限膨胀个人利益的工具,一旦法院的裁判、执行效果达不到自己的要求,便四处上访,试图通过上级机关向法院施加压力。而一旦出现上述情形,无论你执行程序多么合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多么得当,工作多么深入细致,在大力倡导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由此引发的麻烦和负面效应都会接踵而至。这早已成为不争的事实!
应当指出的是,在法治社会里,司法行为被恶意中伤,执法者被无端谩骂,司法权威被怀疑和毁损,这是法治本身的悲哀。反观在对“软抗拒”的处理上,大多数法院对相关责任人往往采取宽容态度,不是批评教育就是拘留或罚款了事。
笔者认为,相对于法治比较成熟的先进国家和我国的港台地区,我们对恶意被执行人总是“心太软”。为从根本上减少或杜绝“软抗拒”问题,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延长司法拘留期限,增强威慑力。我国台湾强制执行法规定,对恶意被执行人可以管收,期间为三个月,有另外理由的可以再管收一次。借鉴上述规定,对于“软抗拒”的有关责任人可将司法拘留期限规定为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二是继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形式宣传执行工作的作用和意义,进一步扩大影响,减少“软抗拒”的人和事;对于部分“软抗拒”者,可以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并适时跟踪报道,促使其迫于舆论压力主动履行义务,从而使执行工作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执行实践中,常有法官遭到当事人无端指责、无理辱骂、甚至受到人身暴力伤害。有些被执行人心存侥幸,以托辞、狡辩、说情、贿赂等方法逃避或拖延履行义务;有的扬言以喝农药、上吊等自杀方式威肋执行人员;也有的为达阻碍执行之目的,不惜将年老体弱的老人置于执行现场或留在执行单位;还有的以采取的强制措施或执行行为吓坏了自己的孩子为由与办案人员胡搅蛮缠,更有甚者,以引发上访案件、影响稳定为借口,向法院施加压力,制造执行障碍……凡此种种,都会给执行人员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进而束缚执行人员的手脚,影响执行效果。长此以往,必然导致人民群众对法院的执行权威和法律的尊严产生怀疑,影响到司法权威的树立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执行人员的思想压力究竟表现在哪里呢?主要表现在唯恐因自己的执行行为引发上述问题的发生。就拿司空见惯的涉案信访来说吧。尽管各级法院都在解决涉诉信访上下重手,加措施,但仍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难题,法院对涉诉信访的重视甚至成为某些当事人无限膨胀个人利益的工具,一旦法院的裁判、执行效果达不到自己的要求,便四处上访,试图通过上级机关向法院施加压力。而一旦出现上述情形,无论你执行程序多么合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多么得当,工作多么深入细致,在大力倡导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由此引发的麻烦和负面效应都会接踵而至。这早已成为不争的事实!
应当指出的是,在法治社会里,司法行为被恶意中伤,执法者被无端谩骂,司法权威被怀疑和毁损,这是法治本身的悲哀。反观在对“软抗拒”的处理上,大多数法院对相关责任人往往采取宽容态度,不是批评教育就是拘留或罚款了事。
笔者认为,相对于法治比较成熟的先进国家和我国的港台地区,我们对恶意被执行人总是“心太软”。为从根本上减少或杜绝“软抗拒”问题,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延长司法拘留期限,增强威慑力。我国台湾强制执行法规定,对恶意被执行人可以管收,期间为三个月,有另外理由的可以再管收一次。借鉴上述规定,对于“软抗拒”的有关责任人可将司法拘留期限规定为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二是继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形式宣传执行工作的作用和意义,进一步扩大影响,减少“软抗拒”的人和事;对于部分“软抗拒”者,可以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并适时跟踪报道,促使其迫于舆论压力主动履行义务,从而使执行工作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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