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司法警察参与执行的必要性及执行警务化的意义
2007-04-04 15:32:5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张海明
〔内容提要〕司法警察直属人民法院领导的警察队伍,担负着押解人犯、送达法律文书、参与执行等八大任务。司法警察参与执行,既是司法警察基本任务之一,更是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解决执行难,充实执行队伍的中坚力量。执行难是全国的现象,越来越突出,执行工作成了矛盾的焦点。因此,司法警察就有参与执行的必要。本文就认识和把握司法警察“参与执行”的必要性、重要性、优点、意义,以及进一步研究和探讨司法警察如何参与执行、执行队伍的警务化等相关问题。
人民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一支重要的、准军事化的、直属人民法院领导的警察队伍,行使着国家法律赋予的神圣使命和任务,担负着押解人犯、送达法律文书、参与执行等八大任务。
司法警察参与执行,既是司法警察基本任务之一,更是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解决执行难,充实执行队伍的中坚力量。在当今时代,执行难是全国的现象,越来越突出,积案越来越多,执行工作成了矛盾的焦点。因此,我们有必要充分的认识和把握司法警察参与执行的必要性、重要性、优点、意义,以及进一步研究和探讨司法警察如何参与执行、执行队伍的警务化等相关问题。
一、作为司法警察参与执行的必要性。
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是越来越重要,越来繁重,难度也越来大,同时,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干扰和压力,也给执行工作增加不必要的麻烦。因此,对于执行工作,有司法警察的参与就显的非常的重要,司法警察参与执行不仅是履行其基本职责,更是执行工作需要。
1、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参与执行”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司法警察所承担和担负的基本任务之一。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所担负的职责是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赋予并确定的,具有法律上的严肃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七条第(六)项规定,司法警察“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的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条也明确规定:“必要时应由司法警察参加。”按照上述相关法律规定,可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参与执行,不仅仅是司法警察所承担和担负的一项基本任务,更是所担负的职责。
2、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参与执行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践的特定要求。
人民法院“执行难”,是全国法院执行工作中的普遍现象,也是执行工作的难点,长期得不到解决,从执行工作目前的现状,是需要执行队伍和执行工作的充实和加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当事人及相关人的干扰和妨碍,甚至会出现暴力抗法事件,在一定程度上,给执行工作带来了难度,这就需要有人民法院的强力后盾-----司法警察的协作和参与,《人民警察条例》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都赋予了人民警察在执行公务中特有的持有警具、警械和枪支的权利,对使用武器也做出相应的规定,这为司法警察处理突发事件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赋予了司法警察特定的权利,使司法警察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中具有独特的特点和优点,可以充分和最直接实现国家法律的强制力。当司法警察参与执行搜查、查封和扣押被执行人财产、拘留相关责任人等任务时,更加符合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执行的特点。对执行工作在司法警察的参与下,发挥司法警察的直接的威慑力与强制执行力,可以为执行工作实践增添新的力量,也从一定程度上降低执行工作难度和干扰。
3、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参与执行”是司法警察队伍自身工作特点与性质决定的。
司法警察的自身工作特点具有行政性、强制性、迫使性、单一性、服从性等特点,当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可以为司法警察的自身工作特点得到充分发挥,发挥一定作用,为执行工作大力发展也有无可替代的促进作用,可以起到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作用,这充分说明了司法警察参与执行,不仅仅使司法警察队伍的自身特点得到发挥,同时也加强了执行的力量,增强了执行的强制性和威慑性,也就充分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国家的强制力。
4、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参与执行”是解决“执行难”和化解社会矛盾的需要。
在新的形势,新的历史条件下,执行工作更加纷繁和多变,同时加上执行工作人手又少,另外经常还会出现涉及面广、对抗性大的热点、难点案件,这就更需要司法警察的参与执行,参与实施搜查、查封、扣押财产、拘留等措施,及时发挥作用,可以及时制止一些不法行为,一定程度上可以克服执行的难度,克服“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查,协助义务人难求”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司法警察的参与执行是非常必要和及时的,也是迫切。
5、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参与执行”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客观需要。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中的一支专业警种,具有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的职能,具有具有反应迅速、装备先进、威慑力强、处置执行中遇到的突发性事件果断等特点。在审判活动、强制执行当中,尤其是对于执行抗拒性大、群体性等大的案件,果断处置突发性事件等方面能够发挥发挥积极重要作用。
二、司法警察参与执行的优点与重要性。
执行工作的基本任务就是执行人员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力,使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内容得到实现,权利主体的利益得到充分的维护,以维护社会的公平与稳定,提高社会的信用;同时执行工作又具有强制性、行政性等诸多特点。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组成部分,是具有鲜明的行政性、强制性和武装性,是准军事化的,故从司法警察的性质,工作特点,工作任务,是最符合执行工作性质和特点的,具有不可替代的优点,如果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可以起到重要作用,可以说是“最佳组合”。
1、司法警察参与执行,有利于提高执行工作的强制力度,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强制力和威慑力。
国家法律赋予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特定的权利,承担特殊的使命,使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在执行职务时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和威慑性。当司法警察参与到执行工作中去,也就必然给执行工作带来更加强有力的强制性和威慑性,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执行工作的强制力度,推动了执行工作的发展,提高执行案件的执结率,同时也提高了公众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满意度。
2、司法警察参与执行,有利于维护人民法院的整体形象。
要提高执行力度,提高执行工作的社会公信力,让社会大众执行工作的难度和社会压力,就必须执行工作和执行队伍建设,就必须有司法警察的参与。如果司法警察参与到执行工作中来,可以让人民容易看到人民法院的执行力度在加大,看到这支担负多种任务的、有实力、能干的、团结的队伍,使由司法警察承担的各项任务顺利开展和完成,从而提升了法院执行工作的社会影响力。特别在人民法院的先予执行工作当中,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所担负的使命,更是突出和重要,起到“中锋”作用。因此,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司法警察在人民法院工作中,起到一定的作用,对维护人民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的整体形象也起到重要作用。
3、司法警察参与执行,有利于壮大人民法院的执行力量,起到强化执行的效果。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日益发展,市场也越来越活跃,人民的市场交易行为也更加频繁,同时所产生的社会矛盾也越来越多,而人民法院的执行也就越来越纷繁和复杂,这就必然带来执行力量不足的问题,而且是越来越突出,同时也受到人民法院现行政编制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执行工作的发展。现在许多法院也就由司法警察来参与执行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执行队伍和执行工作,也提高和强化了执行工作的力度和社会效果。
4、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可以提高司法警察的工作实践能力和执法能力。
司法警察参与到执行工作中来,这就为司法警察提出了更多的要求,如素质的要求,业务知识的要求,职业敏感性的要求,以及思想上的要求。司法警察参与到执行工作中来,不仅是履行其基本工作职责,也是在工作实践中提高了其自身的工作实践能力执法能力,使司法警察在工作实践中得到锻炼和提高。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司法警察的素质,加强了司法警察队伍的发展,同时也为执行工作的加强和良性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5、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可以更好的维护法律威严和充分直接体现法律在人民法院的强制性。
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过程中,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可以很好的起到一定的威慑力作用,克服一些被执行人或相关人错误的思想观念和做法。有些被执行人更本就不理会法官对其的执行,主要是因为在当事人的心目中,法官是“文官”,有关当事人得逃就逃,得回避就回避,根本不把法官放在眼中。因此,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可以更好的发挥其特长,维护法律威信。
三、司法警察参与执行的重要意义。
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是我国人民警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社会主义法制化发展的进程中产生的,是在适应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需要而建立的,担负着押解人犯、送达法律文书、参与执行,执行死刑等与审判工作密切相关的特定的任务,行使法律赋予的特定使命和神圣职责。因此,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在维护审判工作秩序,预防、制止、惩治妨碍审判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重要作用,在保障审判和执行工作中更具有重要意义。
1、司法警察参与执行,有助于改变公众心目中的陈旧观念,改变法官的形象。
长久以来,人民心目中认为法官应该是“文官”,应该侧重于“坐堂问案”、“坐堂判案”,是专司裁判、审判的,在当事人面前应该是中立的,公正无私的,而认为执行工作中的查封扣押、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应该是具有“武官”性质的人来完成,也就是国家法律赋予特定使命和职责的机构和人来执行,这就要求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来参与和完成相应的任务,参与到执行工作中来,这样不仅可以改变法官形象,提高和体现人民法官中立的、公正无私的“伟岸”形象,。
2、执行权的行使具有行政权的属性,与法官在裁判过程中,应处于中立、消极、被动的性质形成鲜明的重叠,而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可以改变这种“身份”的误解和制约。
3、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可以提高执行法官的威慑力和执行案件执结率。
法官在大家的心中应是公平、正义、理性的化身,而执行工作具有鲜明的强制性、倾斜性、迫使性、行政性等性质,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参与执行案件的具体实施,比如执行案件的查封、扣押,对被执行人的拘留、搜查等强制措施,可以提高执行工作的威慑力,体现法官的公平、正义的形象,同时也能提高执行案件的执结率。
4、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可以为执行工作提供警务保证障。
执行工作是复杂多变的,执行任务是繁重的,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时常会遇到妨碍和阻扰,甚至还会发生一些暴力行为,严重威胁执行法官的人身安全,特别是在执行查封、扣押、拘留、搜查等强制措施的过程中最容易发生一些意外情况,而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就具备反应迅速、装备比较强、组织协调指挥比较统一等诸多突出的优点和长处。因此,执行工作就需要司法警察的参与和配合,为执行工作提供必要的和及时的警务保障就显的十分重要,这样才可以防范和及时制止不法行为的发生。
四、司法警察参与执行是在履行职责,但在新的时期,新的社会发展阶段,司法警察怎样才能行使好“参与执行”这一基本任务和职责?样才能适应执行工作?这就为司法警察参与执行提出更高的要求。
1、参与执行,发挥优点。在执行工作的内部分工,实行执行权和裁决权的分离。充分发挥各自的优点和长处,参与执行的司法警察可以充分发挥其行政性、强制性、威慑性。法官发挥其指挥执行,决定、裁决的专业业务熟练的专业长处,起到互补的作用。
2、加强自身教育,提高业务水平。参与执行的司法警察,自身的专业素质必须达到一定的水准,才能更好的适应执行工作,这是必须的,也是必然的,这就要求每一个司法警察,要加强自身的教育,要多学习,做终生学习型司法警察,提高基本技能和相关业务知识,做到一警多能,一警多用,行动迅速,作风过硬,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和新形势下的复杂多变的执行工作的需要。
3、适应角色多重。参与执行的司法警察,在具体的执行案件的实施执行过程中,司法警察要特别注意自身角色的转换,你既然参与执行了,那么有时就要充当执行员,当执行过程中发生矛盾冲突,如查封、扣押、拘留等强制措施,就必须是以司法警察的身份去制止不当的行为,发挥威慑力作用。
4、要注重协同作战。作为一名司法警察,无论是在执行押解、送达任务过程中,还是在执行的现场,都要发挥团结协作,服从命令,听指挥,形成一个整体,才能体现作为司法警察的主动、快速、高效的特点,才能确保执行工作顺利开展。
5、要提高警惕,确保执行现场的安全。提高警惕,是作为一名司法警察而应该具有的基本素质,无论是在执行任何的任务,都必须具备的。特别是在执行现场,更要注意被执行人以及相关人的倾向和动态,确保执行法官和执行现场的安全。
6、要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纪律性和组织性。要加强司法警察纪律性教育,要求每一个司法警察牢记组织纪律,提高组织性,形成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作战,最终形成一个整体。特别是在参与执行过程中,更要注意自身的形象,提高自己的组织纪律性。
7、准确把握“参与执行”的尺度和职责。根据相关规定,执行工作应由执行机构专门负责,而司法警察仅仅是“参与”、“参加”,所起的作用是辅助性的,虽然在具体的案件中,实施了查封、扣押、拘留等强制措施,但这仅仅是一个案件的一个具体的执行措施而已,不能代表就决定一个案件的主导执行。因此,参与执行的司法警察一定要准确把握好“参与执行”的尺度和工作职责范围。
五、新时期、新时代,应实行执行队伍的警务化。
这是一个全新的概念,已经有许多的学者、专家提出并讨论这一话题。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被任命或担当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工作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资格,比如年龄的限制,身体条件的限制,决定了。因此,司法警察的自身特点、优点,决定了其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如果将具备一定条件的,能够适胜任参与执行工作的司法警察,参与到执行工作的前沿,这就必然,也就是带来了执行工作的“半警务化”、“警务化”,或多或少的促进执行工作的发展和执行工作的效果,给执行工作带来新的革命,带来全新的面貌,同时,也可以充分展示新时期、新时代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新形象,为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带来全新的面貌。
综上所述,司法警察在参与执行工作,也进一步在执行实践的过程中实现了执行的的警务化,在现实意义上,作为一名司法警察参与执行不仅仅是在履行其工作职责,更是在一定程度上补充和强化了执行权和执行力度,对实现人民法院执行权的内部分离、监督和制约,使执行工作更加强效和制衡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也加强了执行工作和执行队伍的发展,使“执行难”得到缓解,也使得司法警察在实践中得到提高和壮大。因此,司法警察在参与执行是必要的,也是履行自身职责,更是适应了时代的要求。
(作者单位: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人民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一支重要的、准军事化的、直属人民法院领导的警察队伍,行使着国家法律赋予的神圣使命和任务,担负着押解人犯、送达法律文书、参与执行等八大任务。
司法警察参与执行,既是司法警察基本任务之一,更是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解决执行难,充实执行队伍的中坚力量。在当今时代,执行难是全国的现象,越来越突出,积案越来越多,执行工作成了矛盾的焦点。因此,我们有必要充分的认识和把握司法警察参与执行的必要性、重要性、优点、意义,以及进一步研究和探讨司法警察如何参与执行、执行队伍的警务化等相关问题。
一、作为司法警察参与执行的必要性。
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是越来越重要,越来繁重,难度也越来大,同时,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干扰和压力,也给执行工作增加不必要的麻烦。因此,对于执行工作,有司法警察的参与就显的非常的重要,司法警察参与执行不仅是履行其基本职责,更是执行工作需要。
1、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参与执行”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司法警察所承担和担负的基本任务之一。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所担负的职责是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赋予并确定的,具有法律上的严肃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七条第(六)项规定,司法警察“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的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条也明确规定:“必要时应由司法警察参加。”按照上述相关法律规定,可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参与执行,不仅仅是司法警察所承担和担负的一项基本任务,更是所担负的职责。
2、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参与执行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践的特定要求。
人民法院“执行难”,是全国法院执行工作中的普遍现象,也是执行工作的难点,长期得不到解决,从执行工作目前的现状,是需要执行队伍和执行工作的充实和加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当事人及相关人的干扰和妨碍,甚至会出现暴力抗法事件,在一定程度上,给执行工作带来了难度,这就需要有人民法院的强力后盾-----司法警察的协作和参与,《人民警察条例》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都赋予了人民警察在执行公务中特有的持有警具、警械和枪支的权利,对使用武器也做出相应的规定,这为司法警察处理突发事件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赋予了司法警察特定的权利,使司法警察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中具有独特的特点和优点,可以充分和最直接实现国家法律的强制力。当司法警察参与执行搜查、查封和扣押被执行人财产、拘留相关责任人等任务时,更加符合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执行的特点。对执行工作在司法警察的参与下,发挥司法警察的直接的威慑力与强制执行力,可以为执行工作实践增添新的力量,也从一定程度上降低执行工作难度和干扰。
3、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参与执行”是司法警察队伍自身工作特点与性质决定的。
司法警察的自身工作特点具有行政性、强制性、迫使性、单一性、服从性等特点,当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可以为司法警察的自身工作特点得到充分发挥,发挥一定作用,为执行工作大力发展也有无可替代的促进作用,可以起到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作用,这充分说明了司法警察参与执行,不仅仅使司法警察队伍的自身特点得到发挥,同时也加强了执行的力量,增强了执行的强制性和威慑性,也就充分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国家的强制力。
4、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参与执行”是解决“执行难”和化解社会矛盾的需要。
在新的形势,新的历史条件下,执行工作更加纷繁和多变,同时加上执行工作人手又少,另外经常还会出现涉及面广、对抗性大的热点、难点案件,这就更需要司法警察的参与执行,参与实施搜查、查封、扣押财产、拘留等措施,及时发挥作用,可以及时制止一些不法行为,一定程度上可以克服执行的难度,克服“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查,协助义务人难求”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司法警察的参与执行是非常必要和及时的,也是迫切。
5、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参与执行”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客观需要。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中的一支专业警种,具有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的职能,具有具有反应迅速、装备先进、威慑力强、处置执行中遇到的突发性事件果断等特点。在审判活动、强制执行当中,尤其是对于执行抗拒性大、群体性等大的案件,果断处置突发性事件等方面能够发挥发挥积极重要作用。
二、司法警察参与执行的优点与重要性。
执行工作的基本任务就是执行人员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力,使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内容得到实现,权利主体的利益得到充分的维护,以维护社会的公平与稳定,提高社会的信用;同时执行工作又具有强制性、行政性等诸多特点。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组成部分,是具有鲜明的行政性、强制性和武装性,是准军事化的,故从司法警察的性质,工作特点,工作任务,是最符合执行工作性质和特点的,具有不可替代的优点,如果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可以起到重要作用,可以说是“最佳组合”。
1、司法警察参与执行,有利于提高执行工作的强制力度,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强制力和威慑力。
国家法律赋予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特定的权利,承担特殊的使命,使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在执行职务时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和威慑性。当司法警察参与到执行工作中去,也就必然给执行工作带来更加强有力的强制性和威慑性,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执行工作的强制力度,推动了执行工作的发展,提高执行案件的执结率,同时也提高了公众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满意度。
2、司法警察参与执行,有利于维护人民法院的整体形象。
要提高执行力度,提高执行工作的社会公信力,让社会大众执行工作的难度和社会压力,就必须执行工作和执行队伍建设,就必须有司法警察的参与。如果司法警察参与到执行工作中来,可以让人民容易看到人民法院的执行力度在加大,看到这支担负多种任务的、有实力、能干的、团结的队伍,使由司法警察承担的各项任务顺利开展和完成,从而提升了法院执行工作的社会影响力。特别在人民法院的先予执行工作当中,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所担负的使命,更是突出和重要,起到“中锋”作用。因此,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司法警察在人民法院工作中,起到一定的作用,对维护人民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的整体形象也起到重要作用。
3、司法警察参与执行,有利于壮大人民法院的执行力量,起到强化执行的效果。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日益发展,市场也越来越活跃,人民的市场交易行为也更加频繁,同时所产生的社会矛盾也越来越多,而人民法院的执行也就越来越纷繁和复杂,这就必然带来执行力量不足的问题,而且是越来越突出,同时也受到人民法院现行政编制的限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执行工作的发展。现在许多法院也就由司法警察来参与执行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执行队伍和执行工作,也提高和强化了执行工作的力度和社会效果。
4、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可以提高司法警察的工作实践能力和执法能力。
司法警察参与到执行工作中来,这就为司法警察提出了更多的要求,如素质的要求,业务知识的要求,职业敏感性的要求,以及思想上的要求。司法警察参与到执行工作中来,不仅是履行其基本工作职责,也是在工作实践中提高了其自身的工作实践能力执法能力,使司法警察在工作实践中得到锻炼和提高。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司法警察的素质,加强了司法警察队伍的发展,同时也为执行工作的加强和良性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5、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可以更好的维护法律威严和充分直接体现法律在人民法院的强制性。
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过程中,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可以很好的起到一定的威慑力作用,克服一些被执行人或相关人错误的思想观念和做法。有些被执行人更本就不理会法官对其的执行,主要是因为在当事人的心目中,法官是“文官”,有关当事人得逃就逃,得回避就回避,根本不把法官放在眼中。因此,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可以更好的发挥其特长,维护法律威信。
三、司法警察参与执行的重要意义。
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是我国人民警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社会主义法制化发展的进程中产生的,是在适应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需要而建立的,担负着押解人犯、送达法律文书、参与执行,执行死刑等与审判工作密切相关的特定的任务,行使法律赋予的特定使命和神圣职责。因此,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在维护审判工作秩序,预防、制止、惩治妨碍审判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重要作用,在保障审判和执行工作中更具有重要意义。
1、司法警察参与执行,有助于改变公众心目中的陈旧观念,改变法官的形象。
长久以来,人民心目中认为法官应该是“文官”,应该侧重于“坐堂问案”、“坐堂判案”,是专司裁判、审判的,在当事人面前应该是中立的,公正无私的,而认为执行工作中的查封扣押、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应该是具有“武官”性质的人来完成,也就是国家法律赋予特定使命和职责的机构和人来执行,这就要求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来参与和完成相应的任务,参与到执行工作中来,这样不仅可以改变法官形象,提高和体现人民法官中立的、公正无私的“伟岸”形象,。
2、执行权的行使具有行政权的属性,与法官在裁判过程中,应处于中立、消极、被动的性质形成鲜明的重叠,而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可以改变这种“身份”的误解和制约。
3、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可以提高执行法官的威慑力和执行案件执结率。
法官在大家的心中应是公平、正义、理性的化身,而执行工作具有鲜明的强制性、倾斜性、迫使性、行政性等性质,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参与执行案件的具体实施,比如执行案件的查封、扣押,对被执行人的拘留、搜查等强制措施,可以提高执行工作的威慑力,体现法官的公平、正义的形象,同时也能提高执行案件的执结率。
4、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可以为执行工作提供警务保证障。
执行工作是复杂多变的,执行任务是繁重的,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时常会遇到妨碍和阻扰,甚至还会发生一些暴力行为,严重威胁执行法官的人身安全,特别是在执行查封、扣押、拘留、搜查等强制措施的过程中最容易发生一些意外情况,而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就具备反应迅速、装备比较强、组织协调指挥比较统一等诸多突出的优点和长处。因此,执行工作就需要司法警察的参与和配合,为执行工作提供必要的和及时的警务保障就显的十分重要,这样才可以防范和及时制止不法行为的发生。
四、司法警察参与执行是在履行职责,但在新的时期,新的社会发展阶段,司法警察怎样才能行使好“参与执行”这一基本任务和职责?样才能适应执行工作?这就为司法警察参与执行提出更高的要求。
1、参与执行,发挥优点。在执行工作的内部分工,实行执行权和裁决权的分离。充分发挥各自的优点和长处,参与执行的司法警察可以充分发挥其行政性、强制性、威慑性。法官发挥其指挥执行,决定、裁决的专业业务熟练的专业长处,起到互补的作用。
2、加强自身教育,提高业务水平。参与执行的司法警察,自身的专业素质必须达到一定的水准,才能更好的适应执行工作,这是必须的,也是必然的,这就要求每一个司法警察,要加强自身的教育,要多学习,做终生学习型司法警察,提高基本技能和相关业务知识,做到一警多能,一警多用,行动迅速,作风过硬,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和新形势下的复杂多变的执行工作的需要。
3、适应角色多重。参与执行的司法警察,在具体的执行案件的实施执行过程中,司法警察要特别注意自身角色的转换,你既然参与执行了,那么有时就要充当执行员,当执行过程中发生矛盾冲突,如查封、扣押、拘留等强制措施,就必须是以司法警察的身份去制止不当的行为,发挥威慑力作用。
4、要注重协同作战。作为一名司法警察,无论是在执行押解、送达任务过程中,还是在执行的现场,都要发挥团结协作,服从命令,听指挥,形成一个整体,才能体现作为司法警察的主动、快速、高效的特点,才能确保执行工作顺利开展。
5、要提高警惕,确保执行现场的安全。提高警惕,是作为一名司法警察而应该具有的基本素质,无论是在执行任何的任务,都必须具备的。特别是在执行现场,更要注意被执行人以及相关人的倾向和动态,确保执行法官和执行现场的安全。
6、要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纪律性和组织性。要加强司法警察纪律性教育,要求每一个司法警察牢记组织纪律,提高组织性,形成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作战,最终形成一个整体。特别是在参与执行过程中,更要注意自身的形象,提高自己的组织纪律性。
7、准确把握“参与执行”的尺度和职责。根据相关规定,执行工作应由执行机构专门负责,而司法警察仅仅是“参与”、“参加”,所起的作用是辅助性的,虽然在具体的案件中,实施了查封、扣押、拘留等强制措施,但这仅仅是一个案件的一个具体的执行措施而已,不能代表就决定一个案件的主导执行。因此,参与执行的司法警察一定要准确把握好“参与执行”的尺度和工作职责范围。
五、新时期、新时代,应实行执行队伍的警务化。
这是一个全新的概念,已经有许多的学者、专家提出并讨论这一话题。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被任命或担当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工作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资格,比如年龄的限制,身体条件的限制,决定了。因此,司法警察的自身特点、优点,决定了其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如果将具备一定条件的,能够适胜任参与执行工作的司法警察,参与到执行工作的前沿,这就必然,也就是带来了执行工作的“半警务化”、“警务化”,或多或少的促进执行工作的发展和执行工作的效果,给执行工作带来新的革命,带来全新的面貌,同时,也可以充分展示新时期、新时代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新形象,为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带来全新的面貌。
综上所述,司法警察在参与执行工作,也进一步在执行实践的过程中实现了执行的的警务化,在现实意义上,作为一名司法警察参与执行不仅仅是在履行其工作职责,更是在一定程度上补充和强化了执行权和执行力度,对实现人民法院执行权的内部分离、监督和制约,使执行工作更加强效和制衡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也加强了执行工作和执行队伍的发展,使“执行难”得到缓解,也使得司法警察在实践中得到提高和壮大。因此,司法警察在参与执行是必要的,也是履行自身职责,更是适应了时代的要求。
(作者单位: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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