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中院解决一起国家赔偿案 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2007-03-29 10:46:38
     中国法院网讯 (宿华文 林育胜 林武欢)  今天上午,当江西籍人张某从广东省揭阳市公安局揭阳经济开发试验区分局(下称试验区分局)有关负责人手中接过12万元时,禁不住流下了热泪。根据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作出的决定,张某撤回其赔偿的申请。至此,揭阳市首宗涉及公安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在揭阳中院赔偿委员协调下得以成功解决。

  今年24年的张某是江西省会昌县人。2004年3月1日,张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试验区分局扣押现金6万元。之后,试验区分局又扣押张某在揭阳市区某信用社的存款10万元和在中国农业银行赣州市分行的存款人民币9万余元,总共扣押25万余元。2004年8月,榕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某犯敲诈勒索罪向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经一审、二审,揭阳中院于2005年7月作出终审刑事判决,认定张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6万元,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2006年3月28日,张某在服刑期间委托其律师向试验区分局申请确认侦查期间扣押其名下存款19万元的行为违法,并要求国家赔偿,试验区分局逾期未予答复。同年6月2日,张某又向揭阳市公安局申请复议,该局也逾期未作出决定。9月18日,张某以试验区分局违法扣押其存款为由,向揭阳中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国家赔偿,要求试验区分局赔偿其被扣押的存款19万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揭阳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充分发挥协调解决行政争议的职能作用,在赔偿委员会的赔偿决定送达之前,揭阳中院副院长、赔偿委主任方建生主动向市委政法委汇报案情,争取有关领导的重视和赔偿义务机关的配合,要求办案法官认真细致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争取化解矛盾,平息纠纷,实现“案结事了”。同时,帮助当事人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促使双方在自愿的前提下,各自做出让步,达成和解协议。随后,揭阳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作出决定,允许张某撤回赔偿的申请。双方当事人均对协调的结果表示满意,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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