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水有毒》侵权案审结 法院明晰歌曲归属
2007-03-23 09:32:13
中国法院网讯 (白芳) 日前,广受社会关注的网络歌曲《香水有毒》侵犯著作权案,在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法院判令原告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向原告北京太格印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2004年11月9日,王虎与歌曲《香水有毒》的词曲作者陈超签订版权转让协议后,王虎取得涉案歌曲的独家的专有版权,相关的所有邻接权及其他所有法定著作权,王虎受让版权无地域限制,并支付了相应的版权购买费用。陈超将此曲的手稿交付给王虎后,王虎与太格印象签订版权转让协议,太格印象从而取得歌曲《香水有毒》词曲的著作权,后太格印象制作了胡杨林演唱的歌曲《香水有毒》录音制品。于2006年6月29日太格印象取得此歌曲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原告认为其享有涉案歌曲的全部著作权,新浪公司未经太格的许可在其经营的新浪网向移动通讯用户提供陈超演唱的歌曲《香水有毒》录音制品彩铃下载服务,有《香水有毒》开篇版、《香水有毒》男生版、《香水有毒》清新版等版提供有偿下载,新浪公司另将陈超演唱的歌曲《香水有毒》录音制品提供给中国移动、中国网通等电信运营商作为网站彩铃供移动通讯用户有偿下载,原告认为此举侵犯了其对歌曲《香水有毒》词曲所享有的著作权,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被告新浪公司则认为,歌曲《香水有毒》的词曲作者陈超曾授权北京龙行银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使用该音乐作品并允许龙行银路转授权第三方,后龙行银路授权龙马宽媒体数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新浪通过龙马宽得到授权,其授权新浪公司使用该音乐作品,授权使用内容包括歌曲音频文件、歌曲MV等,授权使用范围为新浪网以及为推广合作服务而用于其他媒体或渠道上对作品的相关业务推广,包括试听和下载等有权在新浪网等网站提供陈超演唱的歌曲《香水有毒》录音制品的彩铃下载服务,并已经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
经审理法院认为,王虎与歌曲《香水有毒》的词曲作者陈超于2004年11月9日所签版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故双方约定陈超向王虎转让歌曲《香水有毒》的永久独家的专有版权以及陈超享有永久的词曲作者署名权亦属合法有效。因著作人身权不能转让,法院认为此份协议中的“专有版权”应解释为著作财产权,法院认为著作权转让合同生效之时著作权即发生转移。此后王虎于2005年12月1日将其对歌曲《香水有毒》词曲享有的著作权全部无偿转让给太格印象,太格印象由此成为歌曲《香水有毒》词曲的著作财产权人。胡杨林专辑《香水有毒》于2006年5月出版,故歌曲《香水有毒》词曲的著作财产权人太格印象已在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之上声明不许使用,他人如使用音乐作品《香水有毒》词曲制作录音制品仍需取得太格印象的许可。
同时陈超于2006年4月8日向龙行银路出具授权书,其时陈超已不再是歌曲《香水有毒》词曲的著作财产权人,应属无权处分,而该歌曲词曲的著作财产权人太格印象未对该无权处分行为予以追认,陈超亦已无法在向龙行银路出具授权书之后再行取得处分权,故龙行银路无法据此授权书得到该歌曲词曲的使用权,给予龙马宽的授权以及龙马宽给予新浪公司之授权均产生权利暇疵,故新浪公司对歌曲《香水有毒》词曲予以使用并无合法权利来源。新浪公司应立即停止在新浪网向移动通讯用户提供陈超演唱的歌曲《香水有毒》录音制品彩铃下载,并立即停止将该版本录音制品提供给中国移动、中国网通等电信运营商作为网站彩铃供移动通讯用户有偿下载。太格印象对歌曲《香水有毒》词曲仅享有著作财产权,并不享有著作人身权。
最终法院判令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新浪网向移动通讯用户提供陈超演唱的歌曲《香水有毒》录音制品彩铃下载,并立即停止将该版本录音制品提供给中国移动、中国网通等电信运营商作为网站彩铃供移动通讯用户有偿下载;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太格印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驳回原告北京太格印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明确表示是否提出上诉。
2004年11月9日,王虎与歌曲《香水有毒》的词曲作者陈超签订版权转让协议后,王虎取得涉案歌曲的独家的专有版权,相关的所有邻接权及其他所有法定著作权,王虎受让版权无地域限制,并支付了相应的版权购买费用。陈超将此曲的手稿交付给王虎后,王虎与太格印象签订版权转让协议,太格印象从而取得歌曲《香水有毒》词曲的著作权,后太格印象制作了胡杨林演唱的歌曲《香水有毒》录音制品。于2006年6月29日太格印象取得此歌曲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原告认为其享有涉案歌曲的全部著作权,新浪公司未经太格的许可在其经营的新浪网向移动通讯用户提供陈超演唱的歌曲《香水有毒》录音制品彩铃下载服务,有《香水有毒》开篇版、《香水有毒》男生版、《香水有毒》清新版等版提供有偿下载,新浪公司另将陈超演唱的歌曲《香水有毒》录音制品提供给中国移动、中国网通等电信运营商作为网站彩铃供移动通讯用户有偿下载,原告认为此举侵犯了其对歌曲《香水有毒》词曲所享有的著作权,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被告新浪公司则认为,歌曲《香水有毒》的词曲作者陈超曾授权北京龙行银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使用该音乐作品并允许龙行银路转授权第三方,后龙行银路授权龙马宽媒体数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新浪通过龙马宽得到授权,其授权新浪公司使用该音乐作品,授权使用内容包括歌曲音频文件、歌曲MV等,授权使用范围为新浪网以及为推广合作服务而用于其他媒体或渠道上对作品的相关业务推广,包括试听和下载等有权在新浪网等网站提供陈超演唱的歌曲《香水有毒》录音制品的彩铃下载服务,并已经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
经审理法院认为,王虎与歌曲《香水有毒》的词曲作者陈超于2004年11月9日所签版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故双方约定陈超向王虎转让歌曲《香水有毒》的永久独家的专有版权以及陈超享有永久的词曲作者署名权亦属合法有效。因著作人身权不能转让,法院认为此份协议中的“专有版权”应解释为著作财产权,法院认为著作权转让合同生效之时著作权即发生转移。此后王虎于2005年12月1日将其对歌曲《香水有毒》词曲享有的著作权全部无偿转让给太格印象,太格印象由此成为歌曲《香水有毒》词曲的著作财产权人。胡杨林专辑《香水有毒》于2006年5月出版,故歌曲《香水有毒》词曲的著作财产权人太格印象已在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之上声明不许使用,他人如使用音乐作品《香水有毒》词曲制作录音制品仍需取得太格印象的许可。
同时陈超于2006年4月8日向龙行银路出具授权书,其时陈超已不再是歌曲《香水有毒》词曲的著作财产权人,应属无权处分,而该歌曲词曲的著作财产权人太格印象未对该无权处分行为予以追认,陈超亦已无法在向龙行银路出具授权书之后再行取得处分权,故龙行银路无法据此授权书得到该歌曲词曲的使用权,给予龙马宽的授权以及龙马宽给予新浪公司之授权均产生权利暇疵,故新浪公司对歌曲《香水有毒》词曲予以使用并无合法权利来源。新浪公司应立即停止在新浪网向移动通讯用户提供陈超演唱的歌曲《香水有毒》录音制品彩铃下载,并立即停止将该版本录音制品提供给中国移动、中国网通等电信运营商作为网站彩铃供移动通讯用户有偿下载。太格印象对歌曲《香水有毒》词曲仅享有著作财产权,并不享有著作人身权。
最终法院判令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新浪网向移动通讯用户提供陈超演唱的歌曲《香水有毒》录音制品彩铃下载,并立即停止将该版本录音制品提供给中国移动、中国网通等电信运营商作为网站彩铃供移动通讯用户有偿下载;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太格印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驳回原告北京太格印象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明确表示是否提出上诉。
责任编辑:薛勇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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