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院如何加强对基层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
2007-03-05 15:19:52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周建荣
  当前,基层法院的执行工作总体上是朝好的方向发展,特别是近年来,通过实施“规范执行行为,促进执行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执行行为的公正性进一步增强,当事人的投诉宗数明显减少,执行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明显改善。然而,基层法院执行工作仍然存在令人担忧的方面,一些长期存在的问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如执行人员综合业务能力、人员结构与执行工作的差距,案多人少、办案质量粗糙,工作方法缺乏创新等等。因此,加强对基层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非常必要,这也是中院执行局管理义务的份内职责。如何加强对基层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笔者结合自己对执行工作管理的些许经验,认为中院加强对基层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应把握以下几个关键点:

  一、建立执行统管体制,实现监督指导的规范化

  一般认为,执行权属司法行政复合权。根据执行权的这种特性,中院应建立起对辖区内执行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的“三统一”执行体制,理顺上下级法院之间的执行工作关系,摒弃旧有执行工作管理体制各自为政的模式,使全市法院执行工作形成统一管理、统一指挥、统一协调、上下联动、左右配合的格局,为执行工作的有效有序开展提供体制上和组织上的保障。同时在上级法院执行机构内设立执行监督职能部门,配备政治水平高、业务素质强的人员实施监督,并予以固定。在此基础上,加大培训考核力度,实现监督指导的规范化,提高监督指导水平。严格实行执行裁判权与执行实施权的分离,使基层法院执行机构内部能互相监督,实现法院上下级执行机构的纵向监管与本级执行机构内部执行裁判庭与执行实施庭的横向监督共存的二元监督局面。

  二、建立健全相关机制,实现监督指导的制度化

  在认真调查分析基层法院执行工作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制定并健全相关执行监督指导机制,以制度激励和约束执行干警,以制度明确监督指导程序和后果,改变监督指导的无序状态,实现监督指导的制度化和常态化。现阶段,必须着重抓好以下几项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1.业绩考评机制。建立符合执行工作内在特点的考评机制,真正全面调动执行干警的工作责任心和积极性。

  2.案件立、结机制。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实行立案、结案,既严禁当立不立,剥夺当事人权利的行为,又严禁不该立而立的乱立案行为(如已逾申请执行期限却进行立案,既给法院背上不该背的执行包袱,又造成被执行人与法院的严重对立)。

  3.流程管理制度。将案件流程的每一个环节置于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防止脱控。把握好立案、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拍卖、中止、终结等每个环节,对每个环节都确定一定的期限,并予以公布,防止执行人员工作懒散,也使当事人明白执行流程和案件进展,保障其知情权,防止暗箱操作,以权谋私。充分利用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的作用,有条件的还要将收结案细目通过法院局域网发中院执行局领导或内勤,以便中院执行局领导及时了解有关执行进度。对基层法院逾期未执结、或地方保护、干预的案件,中院执行局应及时进行督办、提级、交叉执行。

  4.执行中止制度。严格中止执行的审批程序,要实行中止的案件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由执行人员书面报经相关领导审批,防止滥用。

  5.执行款收付制度。执行款必须进入法院专用账号,付款实行最严格的财务制度。执行财物的保管和发还一律由法院财务室统管,被执行人直接缴付于院财务室,依照规定确需执行人员直接代收现金的,必须有二名以上执行人员在场并出具收据,收后及时移交财务部门。案件执结经执行局长验收合格后由分管院长签批,直接发还于申请执行人。

  6.培训学习制度。培训学习是提高执行干警业务素质最重要的途径。基层法院执行干警的整体业务素质本来就比审判业务庭低,加上近年来执行方面的司法解释出台很多,部分执行干警弄不通、吃不透,导致错误适用。为此,加强对基层法院执行干警的培训是当务之急。

  7.调研座谈制度。实行对执行难案的集中研讨、座谈,一方面可以提高基层执行干警的调研能力和难案执行能力,也可以使中院从中发现问题,从而提高监督指导的针对性。

  三、关注执行主要环节,实行监督指导的重点化

  监督指导要全面,但不能失去重点,应着重关注执行的主要环节:

  1.重点对强制执行措施的监督指导。既提倡用足用活强制措施,又严禁乱用、滥用,尤其要加强对拘留、罚款措施的监督指导。制裁幅度应与违法程度相当。

  2.重点对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监督指导。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涉及被执行人的实体权利,是最容易出现执行异议的环节,要监督追加、变更程序是否得当,有没有保障被执行人的抗辩权,监督对追加、变更的被执行人的实体义务审查、认定是否正确,监督追加、变更的被执行人是否符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种类。

  3.对重点案件的监督指导。(1)群体性纠纷案件:因涉及人数众多,执行不当容易引起局部地区的不安定,这一类案件应时刻予以关注。(2)老上访户案件:要么是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下落不明,要么是无理缠访,但其长期上访,甚至越级上访,已给法院形象和威严带来严重损害,因此必须予以重点监督指导,既要尽一切可能创造执行条件,又要妥善疏导上访户的情绪。(3)领导督办案件:多是当地敏感案件、老大难案件,对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影响较大,应着重从执行对当地经济发展的促进和对社会影响的正面作用两个角度予以监督指导。(4)被执行人为改制国企案件:不仅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可能与当地政策存有冲突,还将涉及人数众多的职工安置,应从防止执行不当引发社会问题的角度予以监督指导。(5)指定、交叉、委托执行案件:基层法院原本无管辖权,可能因某些原因而有所懈怠,因此应主要监督防止执行懈怠。(6)需中止执行的案件:中止执行对申请人利益影响重大,是申请人与执行法院产生矛盾的最主要环节,应着重监督中止执行是否符合法定要件。

  四、事前、事中、事后层层进行,实行监督指导的阶段化

  事前监督指导是指对执行立案后到执行措施采取前的监督指导,即对重点案件进行执行前的提醒与督促;事中监督指导是指对执行过程的监督指导,主要对执行过程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和指导;事后监督指导是指对执行裁定(或决定)作出后的复议,从而监督指导基层法院此前的相关行为。监督应事前、事中、事后层层进行,有阶段的监督才能防止遗漏。

  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实行监督指导的联动化

  建立与信访、纪检监察部门的协作机制,从信访中发现线索,沿线索进行监督,监督发现问题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反过来,也可从纪检监察部门查处的问题中发现错案,从而纠正错案并提炼出一般性问题对辖区法院作普遍性监督与指导。

  六、监督指导互相渗透,实行监督指导的同步化

  监督与指导不是相互对立的,不能将其割裂。监督中不指导,就使基层法院感觉迷茫,失去提高的机会;指导中不监督就会使基层法院执行工作偏离航向,失去指导的意义。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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