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办理过户登记的房屋能否被执行
2007-01-16 14:26:29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邱新华
[案情]张某因欠李某货款,被李某诉至法院。2006年5月,法院判决张某偿还李某款项15万元。判决生效后,张某未能主动还款,在执行期间,法院查封了张某的房屋。案外人王某提出异议称,该房在查封前一个月,张某已经将该房卖给自己,房款已经给付,并且已经在查封前10日向房产登记部门申报房产登记,现正处于评估环节。
对于这种正在办理过户登记的房屋能否执行,形成两种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已经申请办理登记的房屋不能执行。理由是房屋买卖协议生效后,买方支付了房款,卖方将有关房屋的权证交付给了买方,买方和卖方共同到房屋管理部门填具了有关表格,提交了登记申请,买方和卖方已经就该房屋的过户达成了协议,也就是说已经形成了物权合意,因此完全具备了所有权转移的要件。申请登记的房屋所有权应该视为转移,正在办理登记的房屋自然也就不能再予以执行。
第二种观点认为,已经申请办理登记的房屋可以执行。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以过户登记为准,在没有办理过户的情况下,房屋仍然属于出卖人所有。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房屋的买卖行为是一种债权行为,仅仅是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因此,在没有办理登记的情况下,所有权不发生变动,房屋仍然属于出卖人所有,法院自然也就可以对该房屋执行,不过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的买受人在取得执行依据可以请求参与分配,从而实现自己的全部或者部分债权。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登记只是对所有权转移合意的记载,申请登记本身使得所有权关系得以固化,所有权不可能再转移给其他人,也不可能在该项房产上再办理抵押事项,因此已经申请登记的房屋的所有权处于过渡阶段,此时很难说房屋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卖方,或者说所有权属于买方更合适些。而且评估并非法律或者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房管部门的评估本身的合理性值得探讨,试想如果不是评估环节所致,在申请的同时办理了登记,或者在很短的时间内办理的登记,也不会出现本案中的问题。综上所述,申请登记的房屋所有权应该视为转移,正在办理登记的房屋自然也就不能再予以执行。
(作者单位: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对于这种正在办理过户登记的房屋能否执行,形成两种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已经申请办理登记的房屋不能执行。理由是房屋买卖协议生效后,买方支付了房款,卖方将有关房屋的权证交付给了买方,买方和卖方共同到房屋管理部门填具了有关表格,提交了登记申请,买方和卖方已经就该房屋的过户达成了协议,也就是说已经形成了物权合意,因此完全具备了所有权转移的要件。申请登记的房屋所有权应该视为转移,正在办理登记的房屋自然也就不能再予以执行。
第二种观点认为,已经申请办理登记的房屋可以执行。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以过户登记为准,在没有办理过户的情况下,房屋仍然属于出卖人所有。登记是房屋所有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房屋的买卖行为是一种债权行为,仅仅是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因此,在没有办理登记的情况下,所有权不发生变动,房屋仍然属于出卖人所有,法院自然也就可以对该房屋执行,不过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的买受人在取得执行依据可以请求参与分配,从而实现自己的全部或者部分债权。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登记只是对所有权转移合意的记载,申请登记本身使得所有权关系得以固化,所有权不可能再转移给其他人,也不可能在该项房产上再办理抵押事项,因此已经申请登记的房屋的所有权处于过渡阶段,此时很难说房屋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卖方,或者说所有权属于买方更合适些。而且评估并非法律或者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房管部门的评估本身的合理性值得探讨,试想如果不是评估环节所致,在申请的同时办理了登记,或者在很短的时间内办理的登记,也不会出现本案中的问题。综上所述,申请登记的房屋所有权应该视为转移,正在办理登记的房屋自然也就不能再予以执行。
(作者单位: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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