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已卖十七载仍拒过户 买家诉求获法院支持
2018-08-17 15:50:28
中国法院网讯 (陈先爱 卢伟峰) 十七年前,黄某买下洪某的房子,并居住至今,但洪某一直未配合黄某办理该房的过户手续,无奈之下,黄某诉至法院。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判决被告洪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协助黄某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原告黄某名下。
经审理查明:2001年9月10日,原告黄某与被告洪某签订了一份《买卖房屋协议》,约定将被告洪某所有位于进贤县民和镇某房屋出售给原告,房屋价格为40000元。后原告黄某依约向被告洪某支付了40000元购房款,被告一直未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原告多次向被告催促未果,遂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黄某与被告洪某自愿签订《买卖房屋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原告黄某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给付购房款的义务,被告也应按照合同约定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如前判决。
经审理查明:2001年9月10日,原告黄某与被告洪某签订了一份《买卖房屋协议》,约定将被告洪某所有位于进贤县民和镇某房屋出售给原告,房屋价格为40000元。后原告黄某依约向被告洪某支付了40000元购房款,被告一直未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原告多次向被告催促未果,遂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黄某与被告洪某自愿签订《买卖房屋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本案中,原告黄某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给付购房款的义务,被告也应按照合同约定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如前判决。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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