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天行房车俱乐部因传销被处罚后,将某区工商分局告上法庭。因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俱乐部又提起上诉。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区工商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
2006年3月18日,房车俱乐部在北京华商大厦的经营场所内组织讲课,向听课人员推销其房车会员卡,交纳2万元成为其会员,取得房车定期使用权及发展他人成为会员的资格,会员以自己为点向下发展,每层发展3人,层层发展,层层分红,至第8层,最高可获分红983万余元。
区工商分局认为房车俱乐部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相关规定,属组织策划传销行为。依据《禁止传销条例》规定,对房车俱乐部作出没收1辆旅居车、1台台式电脑主机;罚款50万元的处罚决定。
房车俱乐部不服该决定,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市场调查行为而非传销行为;所组织的活动是公司任命的行销总经理擅自决定的行为并非公司行为;公司的旅居车和电脑主机是公司正常经营使用的,不是非法财产,不应予以没收。同时,工商分局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工商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房车俱乐部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房车俱乐部任命的行销总经理在其公司经营场所内以公司名义进行授课,向听课人员推销公司房车会员卡。凡交纳2万元可成为公司的会员,并取得发展他人成为会员的资格,层层发展,根据发展的层级享受相应的分红。该行为符合法规规定的传销行为特征,工商局作出的其违法事实的定性准确。该公司电脑中保存有具有传销内容的《市场运作计划》、《市场动作计划》等文件;该公司经营场所处停放的依维柯牌旅居车一辆,系该公司用于展示其具备房车服务的条件,以吸引听课人员加入成为会员,进而实现其传销目的的传销工具。因此,工商局将电脑主机和旅居车作为该公司用于传销的设备予以扣留,并作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符合法规规定。同时,工商分局根据该公司违法情节作出50万元罚款的处罚亦适度。一审法院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二中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