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统筹执行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2006-12-14 11:28:10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陈国平
统筹执行,是指多个债权人分别向不同法院,申请执行同一被执行人(尤其是企业法人)的多起执行案件,统一交由一家法院,适用同一执行程序予以执行,借以提高执行效率的一种执行方式。
根据执行实践,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统筹执行方式执行:
1、被执行人的同一或主要财产被多家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被采取执行措施的财产不易被分割,或分别执行会大大减少财产原有价值,或分别执行费用较大的执行案件。在该类执行案件中比较典型的是房地产案件。
2、债权人人数较多,分别向不同法院申请执行的非必要共同诉讼案件的执行案件。
3、多个债权人分别向不同法院申请对同一危困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执行的案件。该危困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资不抵债,若强制执行会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4、被执行人将其全部或主要财产抵押给一个债权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其他多个债权人分别向不同的法院申请执行的案件,等等。
如何选择具体负责实施统筹执行的法院:首先可采取各执行法院协商的办法;协商不成,上级法院可以提级执行或在被执行人所在地,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最先采取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中指定。
笔者认为,适用统筹执行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实施统筹执行,首先必须做好对执行案件的调查研究。并不是所有案件的执行都适于适用统筹执行方式。因此,应当做好对辖区内法院的执行案件作好排查工作,各法院在执行工作中也应加强协作,对一些重点案件及时沟通,以发现适于统筹执行的案件。
2、统筹执行决定前,各执行法院要做好债权人的思想工作。统筹执行作为探索中的一种新的执行方式,开始实施时一般不为债权人所理解、接受,特别是那些向不负责实施统筹执行的法院申请执行的债权人,可能存在顾虑与担忧,这就需要相关法院向这些债权人讲明统筹执行的意义及实施的必要性,帮助这些债权人打消顾虑。
3、负责实施统筹执行的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要增加透明度,要确保执行工作的公开与规范。实施统筹执行的案件,绝大多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因此,执行法院执行措施的采取、执行财产的分配等自然成为众多债权人关注的焦点,这就要求负责实施统筹执行的法院,在规范操作的同时,要摒弃过去那种“暗箱操作”式的执行方式,要通过执行听证等方式,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执行进程、采取执行措施的情况、债权人享有优先权的情况及时通告诸债权人,主动接受债权人的监督。
4、实施统筹执行,要确保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人优先权的实现。统筹执行不是无原则地在债权人之间平等受偿执行。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但该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的,统筹执行时应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确保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人优先权的实现。如:多个债权人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享有的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均无担保物权,按照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清偿,执行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均无担保物权的,实施统筹执行前执行法院未采取执行措施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5、适用统筹执行方式执行的案件,大都是债权人人数众多,执行总标的额大,并且在本地区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执行起来有相当大的难度,因此,负责实施统筹执行的法院应严格选用负责具体执行的执行法官,要选派那些政治素质高、法律业务强、实践经验丰富,并且具有一定的社会工作能力的执行法官来负责实施统筹执行工作。
在对该类企业实施统筹执行时,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应主动向当地党委、人大、政府通报,通过他们的工作,帮助法院排除执行工作的障碍。具体执行措施的实施、执行方案的确定,必要时可与地方党委、人大、政府等部门进行沟通。
(作者单位:江西鄱阳县法院)
根据执行实践,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统筹执行方式执行:
1、被执行人的同一或主要财产被多家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被采取执行措施的财产不易被分割,或分别执行会大大减少财产原有价值,或分别执行费用较大的执行案件。在该类执行案件中比较典型的是房地产案件。
2、债权人人数较多,分别向不同法院申请执行的非必要共同诉讼案件的执行案件。
3、多个债权人分别向不同法院申请对同一危困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执行的案件。该危困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资不抵债,若强制执行会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4、被执行人将其全部或主要财产抵押给一个债权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其他多个债权人分别向不同的法院申请执行的案件,等等。
如何选择具体负责实施统筹执行的法院:首先可采取各执行法院协商的办法;协商不成,上级法院可以提级执行或在被执行人所在地,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最先采取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中指定。
笔者认为,适用统筹执行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实施统筹执行,首先必须做好对执行案件的调查研究。并不是所有案件的执行都适于适用统筹执行方式。因此,应当做好对辖区内法院的执行案件作好排查工作,各法院在执行工作中也应加强协作,对一些重点案件及时沟通,以发现适于统筹执行的案件。
2、统筹执行决定前,各执行法院要做好债权人的思想工作。统筹执行作为探索中的一种新的执行方式,开始实施时一般不为债权人所理解、接受,特别是那些向不负责实施统筹执行的法院申请执行的债权人,可能存在顾虑与担忧,这就需要相关法院向这些债权人讲明统筹执行的意义及实施的必要性,帮助这些债权人打消顾虑。
3、负责实施统筹执行的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要增加透明度,要确保执行工作的公开与规范。实施统筹执行的案件,绝大多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因此,执行法院执行措施的采取、执行财产的分配等自然成为众多债权人关注的焦点,这就要求负责实施统筹执行的法院,在规范操作的同时,要摒弃过去那种“暗箱操作”式的执行方式,要通过执行听证等方式,将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执行进程、采取执行措施的情况、债权人享有优先权的情况及时通告诸债权人,主动接受债权人的监督。
4、实施统筹执行,要确保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人优先权的实现。统筹执行不是无原则地在债权人之间平等受偿执行。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但该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的,统筹执行时应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确保享有优先权的债权人优先权的实现。如:多个债权人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享有的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均无担保物权,按照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清偿,执行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均无担保物权的,实施统筹执行前执行法院未采取执行措施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5、适用统筹执行方式执行的案件,大都是债权人人数众多,执行总标的额大,并且在本地区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执行起来有相当大的难度,因此,负责实施统筹执行的法院应严格选用负责具体执行的执行法官,要选派那些政治素质高、法律业务强、实践经验丰富,并且具有一定的社会工作能力的执行法官来负责实施统筹执行工作。
在对该类企业实施统筹执行时,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应主动向当地党委、人大、政府通报,通过他们的工作,帮助法院排除执行工作的障碍。具体执行措施的实施、执行方案的确定,必要时可与地方党委、人大、政府等部门进行沟通。
(作者单位:江西鄱阳县法院)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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