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兴长:职务犯罪适用非监禁刑要慎重对待准确把握
2006-11-09 16:04:23
     中国法院网讯 (陈思)  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在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指出,对于那些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深的犯罪分子可以依法适用缓刑、管制和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但是在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的处理上,要严格依法正确适用非监禁刑。

  姜兴长说,对于那些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依法适用缓刑、管制和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有利于提高罪犯接受教育改造的自觉性,也有利于罪犯重新回归社会。这是刑事审判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的一个重要方面。

  要防止不适当扩大适用非监禁刑的现象,对于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和其他职务犯罪的定罪处刑,尤其是在适用缓刑、免刑的时候,要慎重对待和准确把握。对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和其他职务犯罪适当适用非监禁刑,但一定要依法进行,特别是要严格掌握法定减轻处罚的条件。对于不符合法定减轻处罚条件的,决不能为了判处非监禁刑而减轻处罚;对于其他犯罪适用非监禁刑,也要注意量刑的平衡。要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准确适用法律,同罪同罚。
责任编辑: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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