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未依据档案被判撤销
2006-11-02 09:57:52
     中国法院网讯 (常鸣)  北京市民韩女士最近碰到一件郁闷事:自家户籍之下的韩某,户口档案上明明登记的是韩女士的侄子,派出所却出具了一封证明信确认韩某是韩女士的儿子。为此,韩女士将该派出所告上法院,请求撤销派出所出具的这份证明。10月3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支持了韩女士的诉讼请求。

  1955年10月,韩女士的侄子韩某户口迁入韩女士家的户籍中,与当时的户主赵先生(韩女士之夫)的关系登记为“内侄”。1969年,韩某插队下乡,遂将户口迁出;1997年7月18日,韩某的户口再度迁回北京,同样登记在赵先生的户籍之下,而这次在户主关系一栏中登记为户主之子。2002年10月,赵先生去世,其户口注销。该户籍户主变更为韩女士,韩某与户主关系登记为户主之侄。

  此后,韩女士针对赵先生的养女赵某,向法院提起遗产析产继承诉讼。其间,派出所向公证处和法院多次出具户籍证明信,均按户口登记档案证明韩某是韩女士的侄子。法院参照派出所的证明,于2003年1月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了韩女士和赵某就赵先生遗产析产、继承达成的协议。

  然而2005年4月,派出所又为韩某出具了一份户籍证明信,可这回却是证明韩某为韩女士的侄子。派出所称:“2002年10月,接待人员由于审查其所持手续时的疏忽,将韩某与韩女士的关系改为韩女士之侄。从目前韩某所提供的有关资料看,其与赵先生及韩女士的关系,仍应为赵先生、韩女士的儿子。因此户籍机关原提供给赵某的户籍证明,办理手续不完备,故应视为无效。派出所出具给法院的证明给予撤消。”

  韩女士认为,派出所2005年4月出具的虽是证明,但该证明已将韩某与其的姑侄关系变更为养子关系,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此案中,派出所依法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向有关部门出具户籍证明,但其证明事项及内容应以档案为准,而无作出具体判断和确认的职权。派出所于2005年4月作出的户籍证明,确认了父母子女关系,其性质属于行政确认行为,超出了其职权,应予撤销。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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