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到户口就辞职 高额违约金能“绑住”人才吗?
2017-11-17 21:48:38 | 来源:正义网 | 作者:杨蓝
  有媒体报道,公司前员工李先生在约定服务期内提出辞职申请,由于公司为其解决了北京户口,因此,公司要求李先生赔偿13万元后,方可为其办理离职及档案转出手续。李先生缴纳了违约金后之后,认为公司索要离职违约金不合理,故将公司起诉至法院。记者发现,李先生的麻烦并不是个案。 

  近年来,随着北京落户政策的扎紧,不少就业人员为了解决户口,选择了暂居“篱下”的就业政策,待到办好落户,辞职走人。为了限制拿完户口就走人,用人单位往往设置高额违约金条款,希望能以此留人。 

  “不解决北京户口的单位我压根不看” 

  北京科技大学的硕士毕业生梁某的北京户口来得十分突然,上午面试,对方承诺解决户口,下午他就签了三方协议。 

  梁某向记者介绍,虽然这份工作不尽如人意,但是因为给户口,就快速地签了。“我没有考虑那么多,毕竟北京户口是大家都抢的东西,我先拿着,以后的事再慢慢说。” 

  像梁某这样的情况,在具有进京资格的毕业生中不在少数。他们可能来自全国各地,有着不同的专业背景和家庭背景,但是都奔着同一个目标——毕业之后留在北京打拼。因为这个目标,拿到北京户口似乎成了他们择业路上的必选项。 

  “我找工作的要求就是解决北京户口,不解决北京户口的单位我压根不看。”首都师范大学的研究生张某目前是北京市朝阳区的一名老师,她告诉记者,当年找工作就是奔着户口去的,毕业之后当老师并不是自己的理想职业。 

  同样的故事也发生在北京交通大学的硕士研究生岳某身上。毕业在即,因为专业对口,有好几家大型商业银行对岳某抛出了橄榄枝,但是在与其中一家商业银行签约前夕,岳某却放弃了,转而选择了另外一家专业没有那么对口的单位。“那家单位能立马解决北京户口,我还是先拿到户口比较好。”岳某说。 

  北京户口的确逐渐成为名副其实的“稀缺资源”。在2017年的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工作部署会上,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副局长桂生说,在2014年、2015年、2016年三年间,每年的引进名额都控制在1万以内,今年引进毕业生工作,要实施总量封顶,落实人口调控责任,严控城六区引进规模。 

  “我们如果给招聘到的女孩解决北京户口,会开玩笑说,你们自带100万嫁妆。”某大型商业银行北京分行的资深人力资源工作人员杨某说,在校招中,如果答应解决北京户口,的确能够吸引到更多的优秀人才。 

  “有一次我们在北大做宣讲,招聘柜员,两名北大法学院的硕士研究生来应聘,我以为她们开玩笑的,毕竟做柜员真的不需要这么好的学历背景。但是,她们说,想留在北京,希望先通过一份工作拿到户口。”杨某向记者介绍。 

  离职违约金是大多用人单位落户前提 

  虽然部分毕业生想通过用人单位拿到户口顺利留京,然而,用人单位也不会心甘情愿地沦为毕业生留京的“跳板”。某国企负责人力资源工作的郭某告诉记者,与毕业生签订“落户协议”约定服务期和提前离职的违约金是大部分用人单位在为毕业生办理户口之前的规定动作。 

  “我的服务年限是10年,但是协议中只说了提前解除合同要赔偿,具体数额没有约定。”北京通州的老师陈某告诉记者,以往也有老师没有做满合同就离职的,但是具体赔没赔钱?赔了多少?大家都不得而知。“我也觉得这样下去10年不是我想要的生活,但一想到走就要赔钱,我还是再观望观望。” 

  “我签了5年,少干1年赔2万。辞职的时候因为不愿意缴纳违约金,和单位起了争执。”赵某刚刚从北京某大型国企离职,辞职的时候,单位向其索赔8万违约金。在赵某看来,自己不是想通过单位“骗户口”,而是这份工作真的不适合,不想再继续浪费时间做下去,基于现有的劳动法,单位也无权收这笔钱。 

  赵某说,就算签了落户协议,一部分人也是被逼无奈。“求职的时候,刚刚出校门的应届毕业生本就是弱势群体,怎么赔?赔多少?都是单位规定,我们没有商量的余地。” 

  在中国政法大学社会研究所副教授娄宇看来,我国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承担违约金的只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用人单位提供培训,产生培训费用;一种是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除此两种情况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其他的违约金情形,否则无效。因此,用人单位无权主张不遵守服务期的违约金。 

  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秦涛表示,户口属于国家行政法律管理,与劳动合同不是一种法律关系,两者之间不存在必然联系,用人单位无权将北京户口作为毕业生提前结束服务期索要违约金的条件。 

  此外,2009年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中明确指出,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由于该约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因此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 

  “拿户口就走人”考验择业者诚信 

  某商业银行北京分行的资深人力资源工作人员杨某坦言,他们知道违约金严格意义上不符合法律规定,与毕业生约定高额违约金的初衷也并不是要钱,而是尽可能地留住员工,为单位节约人力成本。 

  对于单位的态度,一些毕业生也提出抗议,他们认为如果单位的实际待遇都不如当初承诺,离职还要付高额赔偿金,这对自己也很不公平。那么,毕业生与单位之间的利益该如何保持平衡呢? 

  广东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学者陈一天表示:“目前,法律对于劳动者权益的保障远远高于对于用人单位的保障,这是基于对劳动者是弱势群体的一贯认知,也正是因为这种倾斜,才凸显公平。”在陈一天看来,应当尊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平等自愿的约定,维护这样一种“意思自治”,确认赔偿条款的法律效力,这也是维护诚实守信的基本判断。 

  “但是,这需要我们在立法或者对法律、法规进行解释的层面予以调整、纠正劳动者可以任性辞职的现状,降低用人单位的损失。”陈一天说。 

  在秦涛看来,如果因为毕业生的不诚信行为的确给用人单位造成了具体的损失,用人单位可以举证要求毕业生赔偿。同时,为了规避毕业生的不诚信行为,用人单位或许可以出具劳动者的信用证明。 

  记者了解到,日前提交的《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中,已有多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要建立劳动者信用管理体系。不过对此,人社部认为,鉴于管理成本和风险防控等因素需要慎重研究。 

  为规避不诚信行为给企业带来的损失,娄宇建议,或许可以对劳动法中,关于违约金规定较少的现状采取一些变通式的处理方法。“北京户口,由于附加了较高的福利待遇,也可以为认定为价值较高的财物,可以‘迂回地’将一般合同的原理适用于劳动合同,解决现有劳动立法欠缺灵活性的问题。” 

  据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09年出台的《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规定,基于合同履行对等和损害赔偿原理,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价值较高的财物,如汽车、房屋或住房补贴等特殊待遇的,属于预付性质,劳动者未按照约定期限付出劳动的,属于不完全履行合同。根据合同履行的对等原则,对劳动者未履行的部分,用人单位可以拒绝给付;已经给付的,也可以要求相应返还。 

  是否能简单地将北京户口等同于企业为应届毕业生提供的福利?娄宇坦言,在现实操作中,仍然缺乏一个合理的、可量化的标准计算户口“价值”。 

  “户口政策和指标每年都在变动,用人单位也很难为未来做规划。对用人单位来说,长远之计仍然是为员工提供好的福利待遇,设计长期的发展规划等来留住人才。”娄宇说。
责任编辑:刘瑞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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