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医生执业被罚状告卫生局败诉
2006-10-24 15:12:25
中国法院网讯 (唐伟伟) 田某因非法行医被处罚后,将某区卫生局告上法庭。10月2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田某上诉,维持了卫生局作出的处理决定。
2006年3月25日,某区卫生局接到举报后,到田某的诊所进行检查,发现在田某租住的房屋附近有明显的红十字和红色方向指示标记,标记指向田某租用的房屋。房屋内侧有专用的药品架,架药上摆放各类药品,桌上亦散乱放置各种医疗器械及开封的药品。同年3月27日,某区卫生局向田某作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认为田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4条的规定,决定将先行登记保存的证物予以没收。
田某不服,诉至法院,称根据《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收集证据的方法为抽样调取,但某区卫生局滥用职权,且违反法定程序,全部扣押物品并不列清单,侵犯了其的合法权益,故要求撤销《处理决定书》。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田某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证实,田某系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执业,属非法行医行为,某区卫生局根据被登记保存的物品的特性,采取异地保存的方法,并不违反相关规定。卫生局作出的《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2006年3月25日,某区卫生局接到举报后,到田某的诊所进行检查,发现在田某租住的房屋附近有明显的红十字和红色方向指示标记,标记指向田某租用的房屋。房屋内侧有专用的药品架,架药上摆放各类药品,桌上亦散乱放置各种医疗器械及开封的药品。同年3月27日,某区卫生局向田某作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认为田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4条的规定,决定将先行登记保存的证物予以没收。
田某不服,诉至法院,称根据《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机关收集证据的方法为抽样调取,但某区卫生局滥用职权,且违反法定程序,全部扣押物品并不列清单,侵犯了其的合法权益,故要求撤销《处理决定书》。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田某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证实,田某系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执业,属非法行医行为,某区卫生局根据被登记保存的物品的特性,采取异地保存的方法,并不违反相关规定。卫生局作出的《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责任编辑:李金红
网友评论: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