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翁非法行医获刑二年并罚款二万元
2019-07-03 09:36:09
中国法院网讯 在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前提下,在自己家中开设药店,私自购买中草药原料、空胶囊及相关模具等,制成填充胶囊或者片剂包装后当做药品出售给他人。近日,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起非法行医案,被告人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今年74岁的张某某是湖南省安乡县某镇“赤脚医生”,通过个人自学和临床经验总结出了主治类风湿、风湿关节炎、颈椎腰椎病、痛风、跌打扭伤、坐骨神经痛、四肢麻木、老胃病等疾病的中草药配方(含35种中草药成分),自己配置药品在自己家中开设“张老头中草药民间药店”,对上述疾病患者开展诊疗活动,包括询问病情、把脉、看病历、给药等。2016年3月前,张某某给患者开的药是用塑料袋简易包装的粉末药,2016年4月后,张某某开始在网上购买胶囊壳及相关模具配置药品胶囊和片剂。2016年6月10日—2017年7月18日案发止,来张某某处就诊的患者4848人,上述药品销售总金额732237元,销售对象遍及湘鄂边界地区。2017年7月12日,安乡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接消费者投诉后,同年7月18日该局稽查大队和公安局、卫计执法局执法人员对张某某处进行检查,当场发现有疑似假药的填充药囊、片剂以及一本销售台账。经常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药品应按照假药论处。
经查,公安机关未对涉案药品进行成分鉴定,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可认定涉案药品属于张某某自己配置的中草药,且有证人证言证实涉案中草药对主治的相关疾病确有效果,不适宜将涉案中草药简单地与西药混同认定为假药。另查明,张某某从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资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前提下,私自开展诊疗活动,且就诊时间长,就诊患者人数多,药品销售数额大,属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造成的社会后果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今年74岁的张某某是湖南省安乡县某镇“赤脚医生”,通过个人自学和临床经验总结出了主治类风湿、风湿关节炎、颈椎腰椎病、痛风、跌打扭伤、坐骨神经痛、四肢麻木、老胃病等疾病的中草药配方(含35种中草药成分),自己配置药品在自己家中开设“张老头中草药民间药店”,对上述疾病患者开展诊疗活动,包括询问病情、把脉、看病历、给药等。2016年3月前,张某某给患者开的药是用塑料袋简易包装的粉末药,2016年4月后,张某某开始在网上购买胶囊壳及相关模具配置药品胶囊和片剂。2016年6月10日—2017年7月18日案发止,来张某某处就诊的患者4848人,上述药品销售总金额732237元,销售对象遍及湘鄂边界地区。2017年7月12日,安乡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接消费者投诉后,同年7月18日该局稽查大队和公安局、卫计执法局执法人员对张某某处进行检查,当场发现有疑似假药的填充药囊、片剂以及一本销售台账。经常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药品应按照假药论处。
经查,公安机关未对涉案药品进行成分鉴定,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可认定涉案药品属于张某某自己配置的中草药,且有证人证言证实涉案中草药对主治的相关疾病确有效果,不适宜将涉案中草药简单地与西药混同认定为假药。另查明,张某某从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资质。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前提下,私自开展诊疗活动,且就诊时间长,就诊患者人数多,药品销售数额大,属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造成的社会后果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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