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球村”CEO李捷起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工商局返还其月球村土地所有权证书等物。10月2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5年10月14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以下简称朝阳工商分局)在例行检查中发现月球村公司从事月球土地销售活动。同日,市工商局出具委托调查函,委托朝阳工商分局调查处理月球村公司销售月球土地一案。朝阳工商分局于同日立案调查。2005年10月14日、10月28日,朝阳工商分局对月球村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同年10月14日,对月球村公司送达了首次询问告知书,告知了月球村公司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同年10月14日、10月24日,对月球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会民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听取了李会民的陈述和申辩。
北京市工商局通过朝阳工商分局的调查认定:2005年10月14日至28日,月球村公司向雷先生等33人出售“月球土地”48英亩,每英亩价格为人民币298元,销售款共计人民币14 304元。在庭审中,月球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亦对市工商局认定的上述事实当庭予以认可。
北京市工商局认为,月球村公司销售月球土地的行为涉嫌投机倒把,经审批后,于2005年10月28日作出京工商朝扣字(2005)245763号扣留(封存)财物通知,决定对月球村公司的相关财物予以扣留(封存),包括公司公章。同日,市工商局将京工商朝扣字(2005)245763号扣留(封存)财物通知书向月球村公司进行了送达。月球村公司不服市工商局作出的上述扣留(封存)财物通知,于2005年11月14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另外,2005年12月26日,市工商局作出京工商朝经解字(2005)245764号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解除了被诉的行政强制措施,将除月球土地所有权证之外的财物返还给月球村公司。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市工商局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了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可以对特定的物作出行政强制措施。被告市工商局具有扣留(封存)行政相对人财物的法定职权。原告销售的月球土地并不具有合法的所有权,月球土地也不具有商品的特性,且月球村公司因为其销售行为赚取了高额利润,因此,市工商局认定月球村公司销售月球土地的行为构成投机倒把嫌疑并无不当。此外,市工商局在对原告月球村公司作出被诉扣留(封存)财务通知的过程中,履行了立案、调查、告知、听取行政相对人意见、报局长审批、送达等行政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鉴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北京月球村航天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告表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