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销售月球土地而被判定为投机倒把后,月球大使馆CEO李捷因销售世界杯空气未获得经营许可而状告朝阳区工商局案,今天再次遭遇败诉结果。
原告北京月球村公司诉称,2006年世界杯足球赛期间,原告CEO李捷获悉德国一家公司拟销售“世界杯空气”,原告即与该公司取得联系准备代理销售该产品。2006年6月12日,李捷向被告递交《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将经营范围增加以下事项:特定地区的特色空气销售(如德国世界杯绿茵场草坪刚打理后的有浓郁青草香味的空气,在家观看世界杯球赛闻到这种空气犹如置身球场)。当天,被告对原告作出《受理通知书》。2006年6月26日,被告对原告作出《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2006年7月6日,原告再次来到被告处时,被告对原告作出《登记驳回通知书》。原告认为,被告上述行为违法,具体理由如下:1、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被告当天受理了原告的申请,但未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违反了前述法规规定;2、被告对原告申请延期处理的行为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3、《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而非“依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故即使原告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中没有载明,也不能以此为由驳回原告登记申请;4、目前没有法律法规规定不能销售“空气”,故被告驳回原告申请没有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对原告作出的《登记驳回通知书》。
被告朝阳区工商局辩称,原告提出的增加特定地区的特色空气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事项,不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确定的范围,且含混不清、不明确,故该局作出的驳回登记通知并无不当,请求法院予以维持。
庭审中,原告人民教育出版社九年制义务教育教科书课本中的一篇课文《小狐狸卖空气》,并指出由于小学课文中不会出现违法的内容,故能够证明原告申请销售空气的行为是合法的。对此,法院认为课文《小狐狸卖空气》与本案审查内容不具有关联性,未予采纳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据此可以认定《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是工商部门在核定经营范围时确定经营范围用语的参照依据。同时,该标准也是市场经济秩序相应监管部门如税收、质监等部门确认相关事项的参照依据。现本案中,原告申请增加的经营事项为“销售特定地区的特色空气”,该申请内容指向的销售对象具有明显的不确定性,且经营行为所属行业无法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4754-84)予以确认。据此,被告作出驳回登记申请的决定符合前述法规的规定,是有利于维护现阶段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水平下的市场经济秩序的。
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被告朝阳区工商局在受理原告变更经营范围的申请后,在合理期限内进行审核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关于登记机关只要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予以受理后即应当不分情形的当场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主张是对法规的误解。
综上,原告北京月球村公司要求撤销被告朝阳区工商局作出的《登记驳回通知书》的理由不能成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北京月球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要求撤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作出的京工商朝注册企不许字(2006)0000002号《登记驳回通知书》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原告李捷表示会上诉,并且今天下午就会向法院递交上诉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