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吊销营业执照无遗留财产案件的执行
2006-08-22 15:34:37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朱文中
执行无遗留财产的并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是当前执行工作中的一个难点。结合执行工作实践,笔者认为对这类案件的执行,可采取如下对策:
一、确定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法人资格,原则上应以工商登记材料为准。如果在执行中发现,该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的开办单位实际投入资金与注册资金不符,但已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15条第7项或其他有关法规规定要求的最低数额,并且具备了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应认定其具备法人资格。但执行法院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的规定,依法追加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责令其在实际出资额与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如果执行中,能查明并证实该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的开办单位将其投入的注册资金抽逃的,也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的规定,追加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依法追回抽逃的资金,用于清偿债务。
二、企业的主管部门或者开办单位在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经法定程序对该企业进行清算,即全部或部分无偿接受了该企业法人的财产,致使该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的履行能力丧失的,执行法院可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1条规定,依法裁定由该企业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其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三、该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存在追加情形,又无法清算或不能清算的,可认定该企业法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应符合以下条件:
1、被执行企业法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后,已无组织机构,也无办公场所的。事实上,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企业法人因市场风险等原因,无法偿还债务时,多数企业在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前已不能正常生产,有的已停业,有的已从原生产、办公场所撤离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在审判阶段,甚至在诉讼之前便已下落不明,或是在执行阶段躲债在外,对执行法院而言无法采取执行中的强制措施,使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被执行的企业法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后,无遗留财产可供执行,或者有遗留财产执行完后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如何判断被执行的企业法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后有无遗留财产可供执行,从理论上分析是解释得清楚的。即如果被执行的企业法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后,其企业的帐册完整,可以计算该企业法人的资产负债率的,那么,执行法院的判断不存在问题。但是,在实践中,被执行的企业法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后,多数企业法人的帐册由于其组织机构已不存在,造成无帐目可查,执行法院甚至其开办单位也无法进行审计或清算。事实上,这类企业法人的资产负债率均已超过百分之百,属于资不抵债的企业,许多企业已无遗留的资产可供执行法院处理。
3、执行法院已依法采取了与案件情况相适应的执行措施,仍无法查明被执行的企业法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后有遗留财产可供执行的。正如前面所述,有的企业法人在吊销其营业执照后,有可能存在遗留的财产,但是,由于被执行的企业法人通过化名,或者通过利用他人的名义登记产权等方法,来掩盖财产的真实面目,执行法院尽了最大的努力,仍无法可以查明。
4、执行法院要求申请执行人(权利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财产状况,无法提供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主要责任在于执行法院,但是,申请执行人也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据此,执行法院可以限定一个合理的期限,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的企业法人有无遗留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或财产状况。如果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发现或提供的,执行法院由此可以结束本次执行程序。
(作者单位: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一、确定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法人资格,原则上应以工商登记材料为准。如果在执行中发现,该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的开办单位实际投入资金与注册资金不符,但已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15条第7项或其他有关法规规定要求的最低数额,并且具备了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应认定其具备法人资格。但执行法院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的规定,依法追加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责令其在实际出资额与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如果执行中,能查明并证实该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的开办单位将其投入的注册资金抽逃的,也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的规定,追加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依法追回抽逃的资金,用于清偿债务。
二、企业的主管部门或者开办单位在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经法定程序对该企业进行清算,即全部或部分无偿接受了该企业法人的财产,致使该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的履行能力丧失的,执行法院可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1条规定,依法裁定由该企业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其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三、该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存在追加情形,又无法清算或不能清算的,可认定该企业法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应符合以下条件:
1、被执行企业法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后,已无组织机构,也无办公场所的。事实上,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企业法人因市场风险等原因,无法偿还债务时,多数企业在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前已不能正常生产,有的已停业,有的已从原生产、办公场所撤离等,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在审判阶段,甚至在诉讼之前便已下落不明,或是在执行阶段躲债在外,对执行法院而言无法采取执行中的强制措施,使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被执行的企业法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后,无遗留财产可供执行,或者有遗留财产执行完后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如何判断被执行的企业法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后有无遗留财产可供执行,从理论上分析是解释得清楚的。即如果被执行的企业法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后,其企业的帐册完整,可以计算该企业法人的资产负债率的,那么,执行法院的判断不存在问题。但是,在实践中,被执行的企业法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后,多数企业法人的帐册由于其组织机构已不存在,造成无帐目可查,执行法院甚至其开办单位也无法进行审计或清算。事实上,这类企业法人的资产负债率均已超过百分之百,属于资不抵债的企业,许多企业已无遗留的资产可供执行法院处理。
3、执行法院已依法采取了与案件情况相适应的执行措施,仍无法查明被执行的企业法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后有遗留财产可供执行的。正如前面所述,有的企业法人在吊销其营业执照后,有可能存在遗留的财产,但是,由于被执行的企业法人通过化名,或者通过利用他人的名义登记产权等方法,来掩盖财产的真实面目,执行法院尽了最大的努力,仍无法可以查明。
4、执行法院要求申请执行人(权利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或财产状况,无法提供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主要责任在于执行法院,但是,申请执行人也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据此,执行法院可以限定一个合理的期限,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的企业法人有无遗留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或财产状况。如果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发现或提供的,执行法院由此可以结束本次执行程序。
(作者单位: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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