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镇政府越权确认县政府行为效力被撤销
2006-07-07 14:51:15
中国法院网讯 (梁锦学 吴捍卫) 镇政府超越职权,对当事人持有的县政府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作出确认合法和决定维持现状的具体行政行为,结果引发行政诉讼。7月6日,李书元不服河南省睢县蓼堤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理一案在睢县人民法院一审审结,法院判决撤销了睢县蓼堤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李书元与李乾元宅基纠纷的处理决定》。
李书元和李乾元为蓼堤镇慢打锣村同一村民小组村民,系堂兄弟关系。1980年,该村民小组分可耕地时,是按当时实有人口52人分的。1982年,该村民小组分废闲地时,亦是按分地时的实有人口分的。因此,分可耕地后不在该村民小组居住生活的三个出嫁女均未分得废闲地。
李书元起初分得的废闲地与李乾元分得的废闲地并不相邻,在李书元与第三人李同生调换废闲地后,才形成李书元居西、李乾元居东的相邻关系。废闲地分配后,睢县人民政府给二人均颁发了宅基地使用证,1994年4月15日换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1997年,由于李乾元建造的房屋略高于李书元房屋,双方发生宅基地纠纷,1999年5月22日,睢县蓼堤镇人民政府就双方争议作出《关于李书元与李乾元宅基纠纷的处理决定》,认定双方宅基使用证合法并据此作出维持现状的具体行政行为。李书元以其在分可耕地后出嫁的小女儿依政策仍应分得废闲地为由对该处理决定不服,一纸诉状将蓼堤镇政府告上法庭。
睢县法院经审理认为,1999年5月22日,被告睢县蓼堤镇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李书元与李乾元宅基纠纷的处理决定》时,原告李书元和第三人李乾元各自使用的宅基地虽系1982年村民小组分配废闲地时所得,但均经过了睢县人民政府的确认,并被批准作为宅基地使用。原告和第三人就宅基地使用发生纠纷后,应由颁证机关睢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予以解决,被告作为颁证机关的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确认原告和第三人持有的宅基地使用证合法和决定维持现状的具体行为显属超越职权,应予撤销,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李书元和李乾元为蓼堤镇慢打锣村同一村民小组村民,系堂兄弟关系。1980年,该村民小组分可耕地时,是按当时实有人口52人分的。1982年,该村民小组分废闲地时,亦是按分地时的实有人口分的。因此,分可耕地后不在该村民小组居住生活的三个出嫁女均未分得废闲地。
李书元起初分得的废闲地与李乾元分得的废闲地并不相邻,在李书元与第三人李同生调换废闲地后,才形成李书元居西、李乾元居东的相邻关系。废闲地分配后,睢县人民政府给二人均颁发了宅基地使用证,1994年4月15日换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1997年,由于李乾元建造的房屋略高于李书元房屋,双方发生宅基地纠纷,1999年5月22日,睢县蓼堤镇人民政府就双方争议作出《关于李书元与李乾元宅基纠纷的处理决定》,认定双方宅基使用证合法并据此作出维持现状的具体行政行为。李书元以其在分可耕地后出嫁的小女儿依政策仍应分得废闲地为由对该处理决定不服,一纸诉状将蓼堤镇政府告上法庭。
睢县法院经审理认为,1999年5月22日,被告睢县蓼堤镇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李书元与李乾元宅基纠纷的处理决定》时,原告李书元和第三人李乾元各自使用的宅基地虽系1982年村民小组分配废闲地时所得,但均经过了睢县人民政府的确认,并被批准作为宅基地使用。原告和第三人就宅基地使用发生纠纷后,应由颁证机关睢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予以解决,被告作为颁证机关的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确认原告和第三人持有的宅基地使用证合法和决定维持现状的具体行为显属超越职权,应予撤销,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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